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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平县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对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 ),适用缺席判决。A.长平县工商局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B.长平县工商局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C.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D.王某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的,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题目

长平县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对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 ),适用缺席判决。

A.长平县工商局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长平县工商局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D.王某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的,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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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未经批准在门前池塘边建起一栋小楼,并将该房卖给李某。县土地管理局以王某非法买卖土 地为由,对其作出没收地上建筑及罚款的处罚决定。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县土地管理局将 原来的处罚变更为没收地上建筑,取消了罚款处罚,并动员胡某撤诉。王某拒不撤诉,法院应当如何处 理?( ) A.驳回原告起诉 B.审理变更后的处罚决定 C.审理原处罚决定 D.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C
    根据《行诉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在第一审程序中,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

  • 第2题:

    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答案:A,B,D
    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故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行诉解释》第53条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选项D正确。

  • 第3题:

    12、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D.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ABD

  • 第4题:

    区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终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B:继续审理,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C:中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案件审理
    D:继续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答案:D
    解析:
    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涉及犯罪行为,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而行政诉讼与刑事责任涉及的案件事实无内在的法律上的关联,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结为前提,所以无须中止或终止行政案件审理。

  • 第5题:

    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答案:A,B,D
    解析:
    【考点】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判决【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据此,市工商局在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时应由二名以上人员参加,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市工商局维持取缔决定,被告应为县工商局,B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复议机关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县工商局所在地法院管辖,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第1款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据此,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