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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仓库货物已满,于是与乙公司商定将一批钢材存在乙公司的仓库内,甲公司一直按期支付保管费用。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一套,到期未支付贷款,乙公司将甲公司存放的钢材留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不可以留置甲公司的钢材,因为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B.乙公司不可以留置甲公司的钢材,因为钢材与设备不是同一种标的物C.乙公司不可以留置甲公司的钢材,因为甲公司没有拖欠保管费D.乙公司可以留置甲公司的钢材,因为企业之间的留置可以不受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限

题目

甲公司因仓库货物已满,于是与乙公司商定将一批钢材存在乙公司的仓库内,甲公司一直按期支付保管费用。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一套,到期未支付贷款,乙公司将甲公司存放的钢材留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不可以留置甲公司的钢材,因为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B.乙公司不可以留置甲公司的钢材,因为钢材与设备不是同一种标的物

C.乙公司不可以留置甲公司的钢材,因为甲公司没有拖欠保管费

D.乙公司可以留置甲公司的钢材,因为企业之间的留置可以不受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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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留置的相关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更多“甲公司因仓库货物已满,于是与乙公司商定将一批钢材存在乙公司的仓库内,甲公司一直按期支付保管费 ”相关问题
  • 第1题:

    以下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物权法律关系的是( )。

    A.甲与乙签订抵押合同,甲将其汽车抵押给乙

    B.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交给乙公司运输。但是,甲没有在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运费,经乙公司通知后,甲公司仍拒绝支付运费,于是乙公司将该批货物留置

    C.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把自己拥有的房屋卖给乙

    D.甲公司与某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合同,取得了A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ABD
    解析:物权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其义务一般为不实施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在本题中,符合这一特点的选项是ABD。在C选项中,尽管甲向乙转让了自己房屋的所有权,但在甲与乙之间产生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债权关系,而非物权关系。因此,C是错误的,ABD均为正确答案。

  •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的货物存放在丙仓库中,甲公司将仓单交付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自行到丙仓库提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签订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转移至乙公司
    B:甲公司将仓单交付乙公司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转移至乙公司
    C:乙公司持仓单提取货物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转移至乙公司
    D:甲公司将仓单交付乙公司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转移至丙仓库,乙公司持仓单提取货物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丙仓库转移至乙公司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甲公司将仓单交付给乙公司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所以B选项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钢材卖给乙公司,甲公司必须将钢材运至乙公司指定的仓库。但该批钢材在铁路运输部门运输途中因泥石流毁损,则该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
    A.甲公司和乙公司分担
    B.铁路运输部门承担
    C.甲公司承担
    D.乙公司承担


    答案:C
    解析:
    【精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此外,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本题中,虽然钢材已经送交给承运人,但风险并未转移,因为两公司的约定(必须送货上门)实际上排除了以交付作为风险承担的条件,属于两公司的额外约定,即甲应当承担钢材毁损、灭失的风险。另外,不可抗力系免责事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钢材毁损、灭失的风险。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

    A.甲公司所在地
    B.乙公司所在地
    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

  • 第5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一批货物,约定甲公司于5月6日到乙公司仓库提货。乙公司已将货物准备妥当,通知甲公司提货,但由于甲公司疏忽,当日未安排车辆提货。次日凌晨,乙公司仓库遭雷击起火,该批货物全部被烧毁。下列关于该批货物损失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和乙公司分担货物损失,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
    B.甲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其未按约定时间提货
    C.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
    D.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为货物仍在其控制之下

    答案:B
    解析:
    卖方乙公司已将货物准备妥当并通知买方甲公司提货,甲公司疏忽未提货构成违约,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