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区国税局在调查王某的偷税行为时,发现王某曾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区国税局应当立即指定2名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移送公安机关审批B.区国税局正职负责人在接到涉嫌移送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C.公安机关对税务局移送的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D.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税务局移送的案件之日起7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题目

区国税局在调查王某的偷税行为时,发现王某曾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区国税局应当立即指定2名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移送公安机关审批

B.区国税局正职负责人在接到涉嫌移送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C.公安机关对税务局移送的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D.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税务局移送的案件之日起7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选项A错误。正职负责人在接到涉嫌移送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选项B错误。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税务局移送的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选项D错误。
更多“区国税局在调查王某的偷税行为时,发现王某曾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和刘某相约投毒杀人,由刘某负责买毒药。王某在拿到毒药的第三天,决定放弃杀人行为,他将毒药扔人河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和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王某构成犯罪中止

    C.刘某构成犯罪未遂

    D.刘某构成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ABD
    王某主动停止犯罪,因此是中止;刘某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的,因此只能成立预备或未遂;由于整个犯罪尚在预备阶段,因此刘某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是比较难以掌握的。要分类掌握:
    (1)不存在共犯中止的情况:如果共犯中没有中止的,整个犯罪无论处在哪一犯罪形态,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都是一样的,都从实行犯的犯罪形态。
    (2)存在共犯中止的情况:如果只有部分共犯主动中止犯罪的,这些主动停止犯罪的人只有有效阻止了其他共犯继续犯罪或防止了犯罪既遂结果发生,才成立犯罪中止。注意:如果主动停止犯罪的共犯成立中止,他们的中止也只及于自己。如果他们是在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那么其他犯罪人成立犯罪预备;如果他们是在犯罪实行阶段中止的,那么其他犯罪人成立犯罪未遂。

  • 第2题:

    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20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B.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C.被告为县国税局

    D.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


    正确答案:ABCD

  • 第3题:

    共用题干

    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20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B: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C:被告为县国税局
    D: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该案中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的决定,因此被告是县国税局。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本案中,是否适用“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关系到县国税局的决定是否合法。据此,D项正确。至于B项,司法部的参考答案认为B项正确当选,但本书认为B项说法有待商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问题在于,“一个月”是否等于“30日”?我们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均找不到具体规定。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月”都是指“自然月”,并没有规定“一个月按30日计算”。因此,法律规定为“六十日”,而“六十日”并不等于“一个月”,故本书认为,严格来说B选项不当选。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3种情况属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根据该《规定》第4条,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据此,A项中公安局把拘留改为罚款,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故A项当选。B项中,土地局虽然更正了处罚决定的文字错误,但是没有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性质和内容,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故B项不当选。C选项中,被诉工商局在诉讼期间做出书面答复,属于“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可以被视为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此,C项当选。D项中,县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认可甲乙的和解,属于可以被视为“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据此,D项当选。
    【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郑某于2004年9月30日收到告知书,至2009年4月19日之后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于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不是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的情况,而是根本没进入复议程序,这种情形下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理权。因此C、D也均属错误,此外,换一个角度解释,C项中,郑某第一次是对区社保局的告知书不服而提起诉讼,第二次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C选项错误。重复处理是指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经审查对申诉人给予维持原决定的答复行为。D项中,该告知书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据此,D项错误。

  • 第4题:

    王某和刘某相约投毒杀人,由刘某负责买毒药。王某在拿到毒药的第三天,决定放弃杀人行为.他将毒药扔人河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和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王某构成犯罪中止

    C.刘某构成犯罪未遂

    D.刘某构成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ABD
    王某主动停止犯罪,因此足中止;刘某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的,因此只能成立预备或未遂;由于整个犯罪尚在预备阶段,因此刘某只能成立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是比较难以掌握的。要分类掌握:
    (1)不存在共犯中止的情况:如果共犯中没有中止的,整个犯罪无论处在哪一犯罪形态,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都是一样的,都从实行犯的犯罪形态。
    (2)存在共犯中止的情况:如果只有部分共犯主动中止犯罪的,这些主动停止犯罪的人只有有效阻止了其他共犯继续犯罪或防止了犯罪既遂结果发生,才成立犯罪中止。
    注意:如果主动停止犯罪的共犯成立中止,他们的中止也只及于自己。如果他们是在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那么其他犯罪人成立犯罪预备;如果他们是在犯罪实行阶段中止的,那么其他犯罪人成立犯罪未遂。

  • 第5题:

    根据材料回答17~20题:

    甲公司(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财务负责人张某,虚构本公司与其他企业进行商品交易的内容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本单位抵扣税款。同时,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其朋友王某(非甲公司员工)出售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金额归自己所有。王某在A市向多家企业出售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填好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90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00多万元。经群众举报,该市税务机关指定4名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对张某和王某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情况后,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税务机关依法将二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经过侦查、审查起诉,检察院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受理。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对张某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二人均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张某和王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张某出售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牵连犯

    C.张某向王某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

    D.王某只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对王某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罚


    正确答案:E
    本题考核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虚开的行为,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某出售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具有牵连关系,应并罚处理。张某向王某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个人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出售的专用发票,必须是空白发票,如果出售的是填好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所以,王某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以后,又有非法出售和虚开的行为,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且要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