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5人共同投资成立某合伙企业,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字号为东汇县振兴纸制品厂。丙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经营期间,主管税务机关查明该厂存在偷税行为,决定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诉讼代表人应( )。
A.由甲、乙、丙、丁、戊5人推选产生
B.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在甲、乙、丙、丁、戊5人中指定
C.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即丙担任
D.由丙担任的前提是起诉时须经甲、乙、丁、戊4人共同书面授权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7、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甲提议接收庚为新的有限合伙人,乙反对,丁、丙、戊同意。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的表决办法未作约定。这种情况下,庚可以入伙。()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