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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工作需要需出国半年,故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委托给乙保管。乙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以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丙不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B.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丙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C.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要得到甲的同意后,丙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D.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但是,丙可以依善意取得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题目

甲因工作需要需出国半年,故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委托给乙保管。乙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以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丙不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B.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丙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C.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要得到甲的同意后,丙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D.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但是,丙可以依善意取得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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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前女友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了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

  • 第2题:

    甲因外出将一幅古画委托乙保管,乙因急需用钱,遂以甲的名义将该画以市价卖与不知情的丙,并交画付款完毕。甲得知后,找到丙,要求返还古画,遭拒绝。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B.乙的行为构成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C.丙应将古画返还给甲
    D.乙的行为构成狭义上的无权代理

    答案:A
    解析: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发生和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本题中丙属于善意第三人,不可能知道乙属于无权代理人,属于表见代理,丙无需向甲返还古画。

  • 第3题:

    甲因出国,托朋友乙保管一件古董,乙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将其卖于丙,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答案:错
    解析:
    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本题中,乙使得丙相信其为古董的所有权人,丙为善意第三人,对古董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 第4题:

    甲、乙系同事,甲出资3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6个月后,甲发现电脑不见了,乙告知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但是,实际情形是,乙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6000元。后因乙到期无力还款,丙以65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丙对乙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甲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D.丁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规定的为质权的善意取得。题目中,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质权。之后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丙有权将电脑变卖,丁是基于合同继受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据此,A 正确,B、C、D错误。

  • 第5题:

    甲将乙交自己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卖与不知情之丙,并已交付。乙发现后可以向丙索回,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  )


    答案:错
    解析:
    丙是善意第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已经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索回,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