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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关系上看,皮包的实际购买者应为( )。A.张某B.王某C.杨某D.张某、王某、杨某3人

题目

从法律关系上看,皮包的实际购买者应为( )。

A.张某

B.王某

C.杨某

D.张某、王某、杨某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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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从法律关系上看,皮包的实际购买者应为( )。

    A.张某

    B.王某

    C.杨某

    D.张某、王某、杨某3人


    正确答案:B

  • 第2题:

    从法律关系上,皮包的实际购买者应为( )。

    A.张某

    B.王某

    C.杨某

    D.张某、王某、杨某3人


    正确答案:B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本案中,在购买皮包这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方是王某,卖方是商店。虽然王某是受张某之托购买皮包,但是王某在购买皮包的时候并未说明是受张某之托,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所以,从法律关系上,皮包的实际购买者应为王某。故选b。

  • 第3题: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某设法搞来毒药,由杨某伺机下毒。张某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某问张某干什么,张某讲出真情,钱某拒绝。张某便以揭发钱某的隐私相要挟,钱某无奈,给张某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某将药交给了杨某。某日,杨某在王某的饮食中下了药,王某吃后呕吐,十分痛苦,杨某观察了一段时间,见王某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某到医院抢救,王某很快恢复了健康。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钱某在本案中处于胁从犯的地位
    B:钱某在本案中处于主犯的地位
    C: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D: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答案:A,B,D
    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及犯罪未遂的认定。详解: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钱某故意给张某一包不会致命的硫酸铜,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钱某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胁从犯和主犯问题。因此AB选项错误。由于钱某给张某的是不能致死的硫酸铜,因此杨某、张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硫酸铜可能致人伤害,所以杨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犯,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 第4题:

    冰箱应当属于( )。

    A.王某

    B.张某

    C.杨某

    D.商店


    正确答案:A

  • 第5题:

    下列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是:( )

    A.张某将杨某的手机借给吴某使用,同时将该手机出售给王某并告知其直接向吴某要手机
    B.李某将自己从杨某处承租的房屋转租给张某,后李某与张某约定,由张某再支付房款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
    C.杨某从王某处租借一个花瓶,后杨某将该花瓶转租给不知情的张某,数日后,杨某与张某约定由张某支付该花瓶的市价直接取得该花瓶
    D.某甲将警官乙所持有的公务用枪以自己名义出售给某丙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的认定。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可以通过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本题中,A选项属于指示交付,C选项属于简易交付,故AC都可构成善意取得,正确。B选项属于不动产的简易交付的交易模型,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须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方可实现,故B项错误。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时,不构成善意取得。本题中的标的物是公务用枪,其属于禁止流通物,该转让合同应属无效,故D选项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