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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 )。A.无权请求返还财产B.有权请求返还财产C.原物存在的,无权请求返还财产D.无权请求依法继承其财产的公民返还财产

题目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 )。

A.无权请求返还财产

B.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C.原物存在的,无权请求返还财产

D.无权请求依法继承其财产的公民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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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法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参考答案:错

  • 第2题: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AD
    【考点】宣告死亡
    【详解】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限制,而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不受顺序限制,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9选项8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选项C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选项D正确。

  • 第3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判断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 第4题:

    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时,()

    A、第三人有偿取得所有人无权请求返还

    B、只能向非法占有者要求返还

    C、原物必须存在

    D、第三人无偿占有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


    参考答案:BCD

  • 第5题: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D
    解析:
    【考点】宣告死亡【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据此,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限制,而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不受顺序限制,因此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只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才为有效,而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的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0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选项D正确。

  • 第6题:

    以下关于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B.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要求分得其财产的人返还其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
    C.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D.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收养,则收养关系无效

    答案:B
    解析: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再婚以及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可见,A项表述错误。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效,其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可见,C项表述错误。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可见,D项表述错误。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可见,B项表述正确。

  • 第7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

    • A、无权请求返还财产
    • B、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 C、原物存在的,无权请求返还财产
    • D、无权请求依法继承其财产的公民返还财产

    正确答案:B

  • 第8题:

    被宣告死亡人生还并撤销死亡宣告后,关于其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 B、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 C、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没有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可以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 D、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判断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法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被宣告死亡人生还并撤销死亡宣告后,关于其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B

    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C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没有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可以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D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问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取得财产的公民和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A

    合法

    B

    有偿

    C

    部分或全部

    D

    依继承法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判断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或适当补偿。()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 第13题:

    在撤销死亡宣告的情况下,本人请求返还财产的,在通常情况下,只返还原物。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 第14题:

    如杜某向T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BC
    [考点]无权占有、买卖不破租赁
    [解析]本题中,王某将房屋出售给丁某,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虽然王某将房屋交付给丁某,但由于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因此并没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效力,王某依然是房屋的所有人。小王继承了王某的全部遗产,在王某死后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将该房屋出卖给杜某。而小王与杜某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可知,杜某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丁某虽然与王某事先签订了房屋买卖的合同,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只能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即丁某只能对王某行使抗辩权,对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杜某不能行使抗辩权,因此丁某占有房屋对于杜某来说没有任何的法律原因,杜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即本权人,有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
    但是,杜某无权要求叶某返还房屋。因为《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王某将房屋交付给丁某后,丁某于“2007年5月20日将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由于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所以叶某成为该房屋的承租人。而王某的继承人小王于“2007年6月”才将该房屋卖给杜某,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是在租赁期问,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知,杜某成为所有人后,叶某仍然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杜某无权要求叶某返还房屋。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选项AB考查的仍然是无权占有的效力,考生很容易受到上题的干扰,认为丁某是有权占有人。实际上,在这里大家要注意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对于王某与小王来说,丁是善意的占有人,但对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杜某来说,这种依靠合同债权保有的占有对其并不具有对抗性.因此,丁某的占有成为了~种无权占有。

  • 第15题: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

    A.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B.有权要求返还尚存的财产

    C.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D.以上都不正确


    参考答案:A

  • 第16题:

    以下关于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B.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要求分得其财产的人返还其财产

    C.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D.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收养,则收养关系无效


    正确答案:B
    解析: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要尽量恢复原状,但不能恢复的除外,所以他有权要求分得其财产的人返还财产。ACD是错误的,只有B是正确答案。

  • 第17题:

    撤销死亡宣告以后,依照(  )取得财产的公民和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A.买卖
    B.继承
    C.添附
    D.善意取得

    答案:B
    解析:
    善意取得排除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买卖或者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形,或者依据有效交换而取得所有权,自然不能返还原物。添附可能因加工行为导致所有权转移。

  • 第18题:

    在撤销死亡宣告的情况下,本人请求返还财产的,在通常情况下,只返还原物。(  )


    答案:对
    解析:

  • 第19题:

    甲被宣告失踪,其财产由其好友乙代管,后甲返回,撤销了失踪判决,对该财产()。

    • A、乙不仅应返还原物,而且还应返还孳息
    • B、乙只需返还原物,不用返还孳息
    • C、乙应返还原物及孳息,乙对甲享有费用请求权
    • D、如果甲不支付费用,乙对保管财产享有留置权

    正确答案:A,C,D

  • 第20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取得财产的公民和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 A、合法
    • B、有偿
    • C、部分或全部
    • D、依继承法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单选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不予补偿

    B

    给予适当补偿

    C

    给予全额补偿

    D

    给予等价的其他物件


    正确答案: C
    解析:
    参见《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 第22题:

    单选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
    A

    无权请求返还财产

    B

    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C

    原物存在的,无权请求返还财产

    D

    无权请求依法继承其财产的公民返还财产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可见,我国《民法总则》未对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进行规定
    B项,《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见,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受死亡宣告的影响。但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其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可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并非全部有效。
    C项,《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D项,《民法总则》第53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说明】《民法总则》未实施前的规定——《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该规定已废止。因此原司法部答案AD更改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