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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今年2月1日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中发现手机常自动关机,3月2日经特约维修中心检测,是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只能由维修中心对电池进行修理B、由维修中心出具证明,李某找某电器公司免费换新电池C、先由维修中心对电池进行修理,如修不好,再由李某凭维修中心证明找某电器公司免费换新电池D、李某可凭维修中心证明找某电器公司免费更换一块新电池,以后电池再有问题,电器公司可不再负任何责任

题目

李某今年2月1日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中发现手机常自动关机,3月2日经特约维修中心检测,是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只能由维修中心对电池进行修理
  • B、由维修中心出具证明,李某找某电器公司免费换新电池
  • C、先由维修中心对电池进行修理,如修不好,再由李某凭维修中心证明找某电器公司免费换新电池
  • D、李某可凭维修中心证明找某电器公司免费更换一块新电池,以后电池再有问题,电器公司可不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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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韩某购买一部手机,使用三天后便不能通话。经查,该手机不能通话的原因系物流公司储存不当致使手机受潮,依法韩某只能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A.手机生产者
    B.手机销售者
    C.物流公司
    D.手机生产者或者手机销售者

    答案: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是因为物流公司的过错造成产品的缺陷(手机不能使用),给韩某带来损失。根据上述规定,韩某应该向手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而物流公司的责任,则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去追究。故本题选择D项。

  • 第2题:

    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捡到后,委托做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王某在旧货市场上出卖,胡某买下该手机,两年后被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手机。对此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胡某应协助李某从孙某处要回所付价款
    B.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孙某返还价款
    C.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
    D.胡某已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答案:D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遗失物的买受人不能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可要求买受人返还该遗失物。遗失物的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向遗失物的出让人追偿。但是,遗失物在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上出卖的,两年后买受人可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本题中,胡某是在旧货市场上买下该手机的,能够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失主遭受的损失,只能要求拾得人予以赔偿。

  • 第3题:

    刘某拾得一部手机。关于该手机的所有权,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失主赵某知道手机在张某手中三年后,仍然有权向张某追回手机
    B.若张某明知手机是刘某拾得,但支付了合理付款,便可取得手机所有权
    C.若张某通过拍卖购得该手机,失主赵某为追回手机应向张某支付费用
    D.若张某获得手机是刘某无偿赠与,但因其误以为手机是刘某购买所得,故而张某可以取得手机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法》。
    第二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若张某通过拍卖购得该手机,失主赵某为追回手机应向张某支付费用。C项正确。
    因此,选择C选项。

  • 第4题:

    某日晚20时许,某派出所接市局110指令:称报警人李某的某品牌手机在某饭店吃饭时遗失。李某拨打遗失手机,捡到手机的张某接听,并称可以把李某的手机送还,但需支付劳务费,李某认可。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但在交接时,张某提出加钱,李某不同意,发生争吵,张某一拳将李某鼻子打出血。
    民警接警后出警,根据现场情况,对张某予以治安处罚。下列不属于治安处罚种类的是:(单选)

    A.训诫
    B.警告
    C.罚款
    D.行政拘留

    答案:A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治安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没有训诫,因此选择A选项。

  • 第5题:

    某日晚20时许,某派出所接市局110指令:称报警人李某的某品牌手机在某饭店吃饭时遗失。李某拨打遗失手机,捡到手机的张某接听,并称可以把李某的手机送还,但需支付劳务费,李某认可。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但在交接时,张某提出加钱,李某不同意,发生争吵,张某一拳将李某鼻子打出血。
    在调查时,张某拒绝配合,撕扯民警警服,阻碍执法,造成恶劣影响。张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多选)

    A.捡拾李某手机
    B.向李某索要劳务费
    C.将李某鼻子打出血
    D.撕扯民警警服

    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内容,将李某打出血属于一种斗殴行为,属于行政违法,撕扯民警警服,影响警察执法,妨害公务,C、D正确,A、B两项都属于民法中规定。因此选择CD项。

  • 第6题:

    王某将手机借给李某使用,李某却将手机送给张某。依据《合同法》规定,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属于( )。

    A、无效合同
    B、可撤销的合同
    C、效力待定的合同
    D、有效合同

    答案:C
    解析: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生效。

  • 第7题:

    单小姐从某手机卖场买了一部C网手机,则该手机卖场应履行的“三包”是指()。

    • A、包赔
    • B、包换
    • C、包退
    • D、包修

    正确答案:B,C,D

  • 第8题:

    李某在网吧上网时发现邻桌的男子王某使用的苹果手机非常时尚靓丽,意图占为己有,于是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向王某借用手机。李某借得手机后,边打电话边向门口移动,后趁王某不注意,离开现场。李某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 B、抢夺罪
    • C、侵占罪
    • D、盗窃罪

    正确答案:D

  • 第9题:

    蔡某下班回家时在其居住的小区丢失了一部手机,价值约5000元。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发现该时段仅有李某经过,并有弯腰捡拾动作,遂到派出所报案,要求李某归还手机,但李某否认捡到手机。蔡某为要回手机,叫上几个朋友对李某进行殴打(轻微伤),李某出于无奈给了蔡某5000元,后李某报案。关于蔡某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蔡某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捡到其手机时,采取暴力方式威逼李某给其5000元,构成抢劫罪
    • B、蔡某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捡到其手机时,无端殴打李某并造成李某受伤,构成寻衅滋事罪
    • C、蔡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其殴打李某目的在于追回自己的手机,不构成抢劫罪
    • D、蔡某认为李某捡到手机拒不归还,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通过自力救济对李某进行殴打致李某受轻微伤,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正确答案:C,D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推出一款新手机,在其促销活动中称:“试用7天满意再付款”,乙交了800元押金拿回一部手机试用,用了3天即发现该手机经常出现白屏且常自动关机,遂送回手机,取回押金,甲公司与乙之间手机买卖未做成的原因是(    )。(2014年)
    A

    甲公司违约

    B

    乙解除买卖合同

    C

    买卖合同未生效

    D

    乙违约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2016年“五一”期间,刘某擅自将王某借给她使用的一部手机转让给不知情的李某。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刘某若以自己的名义将手机出让给李某的话,刘某与李某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B

    刘某若以王某的名义将手机出让给李某的话,刘某与李某之间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C

    李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D

    李某可依买卖合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当事人一方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所以选项 A 说法正确。王某未授权刘某将自己的手机卖掉,刘某若以王某的名义将手机卖给李某的话,成立无权代理。所以选项 B 说法正确。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的取得没有直接的关系。在本题中,虽然根据《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规定,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刘某本质上依然属于无权处分,李某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所以选项 C 说法正确,选项 D 说法错误。 【该题针对“买卖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12题:

    单选题
    王某将手机借给李某使用,李某却将手机卖给张某。依据《合同法》规定,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属于(  )。[2004年真题]
    A

    无效合同

    B

    可撤销合同

    C

    效力待定的合同

    D

    有效合同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法定生效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包括: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B项,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包括: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但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
    C项,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③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本题中李某对手机不享有所有权,其对手机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 第13题:

    张某在某手机店购得手机,手机店承诺手机七天无理由退货。张某将手机借给朋友许某使用,使用过程中手机电池过热造成许某皮肤灼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手机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B.许某可依据合同向手机店主张违约责任
    C.许某可向手机店主张侵权责任
    D.许某可向张某主张侵权责任

    答案:A,C
    解析:
    手机店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表明该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选项A正确。许某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无权向手机店主张违约责任,选项B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C正确。因为张某对许某受伤不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张某不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 第14题:

    王某在踢球时将一手机遗失,为刘某拾得。刘某将该手机交到当地派出所失物招领处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6个月后,王某逾期仍未认领,派出所将该手机拍卖,为赵某购。后贾某从赵某处将该手机盗走,将其赠与好友杜某。现在该手机应归谁所有?()
    A.王某 B.杜某 C.没收归公 D.赵某


    答案:D
    解析:
    考点:遗失物与盗脏物
    讲解:依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失主王某已经丧失了手机所有权,赵某通过合法买卖渠道取得了手机所有权;该手机为盗赃物且为无偿取得,所以杜某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 第15题:

    王某到某商场购买了一部价值2000元的手机一部,当天王某付款1500元,约定剩余500元在第二天付清并取货。不料,手机在当天夜里被盗,第二天,商场要求王某交清欠款并不承担手机被盗的责任,王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手机被盗的责任由商场承担
    B.手机被盗的责任由王某承担
    C.王某应补交500元货款
    D.商场应返还王某1500元货款

    答案:A,D
    解析:
    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手机尚未交付给王某,所以手机被盗的责任应该是商场自己负责,商场应将王某预付的1500元货款返还给王某。

  • 第16题:

    某日晚20时许,某派出所接市局110指令:称报警人李某的某品牌手机在某饭店吃饭时遗失。李某拨打遗失手机,捡到手机的张某接听,并称可以把李某的手机送还,但需支付劳务费,李某认可。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但在交接时,张某提出加钱,李某不同意,发生争吵,张某一拳将李某鼻子打出血。
    根据以上情境,判断该警情的类型是:(单选)

    A.经济纠纷
    B.紧急求助
    C.治安案件
    D.刑事案件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人民警察法公安行政执法,并选择正确选项。
    第二步,此题中张某因为手机归还问题产生冲突,并将李某打伤,属于打架斗殴,典型行政案件,因此选择C选项。A、C、D都排除,不当选。

  • 第17题:

    刘某拾得一部手机,关于该手机的所有权,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若张某明知手机系刘某拾得,但支付了合理价款,便可取得手机使用权
    B.若张某获得手机系刘某无偿赠与,但因其误以为手机系刘某购买,故而张某可以取得手机所有权
    C.失主赵某知道手机在张某手中三年后,仍然有权向张某追回手机
    D.若张某通过拍卖购得该手机,失主赵某为追回手机应向张某支付相关费用

    答案:D
    解析: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AB错误;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故C错误,D正确。

  • 第18题:

    王某为图便宜,购买了一部明知是走私的手机,结果根本无法正常使用。王某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其权益,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仅限于法律允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和购买的商品引起纠纷的,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 第19题:

    小王在某营业厅买了款手机,刚使用了10天就发现手机老是无故关机或死机,而身边其他同事使用同一型号的手机却从未出现此种问题,小王去购买手机的营业厅时,却被告知此款手机已断货了,同时近期也不可能再进了。按照手机三包规定,这时,小王可要求()。

    • A、换机
    • B、退机
    • C、折旧换机
    • D、折旧退机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张某在网吧内盗窃了李某的一部手机,因手机价格未鉴定,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1题:

    基本案情:吴某,党员某税务局局长。2009年10月,吴某经人介绍结识了辖区内某公司经理谢某。此后交往中,谢某见吴某使用的手机比较旧便提出为吴某换一部手机。次日谢某购买了一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送至吴某家中,吴某收下未付款也未登记交公。请问:吴某的行为是受贿还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吴某的行为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理由是:吴某作为税务局局长,收受税收征管对象谢某所送的礼品,其行为与其公职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在客观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且吴某收下手机后未付款也未按规定登记交公,其行为符合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的构成要件。

  • 第22题:

    问答题
    王某为图便宜,购买了一部明知是走私的手机,结果根本无法正常使用。王某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其权益,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仅限于法律允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和购买的商品引起纠纷的,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李某今年2月1日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中发现手机常自动关机,3月2日经特约维修中心检测,是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只能由维修中心对电池进行修理

    B

    由维修中心出具证明,李某找某电器公司免费换新电池

    C

    先由维修中心对电池进行修理,如修不好,再由李某凭维修中心证明找某电器公司免费换新电池

    D

    李某可凭维修中心证明找某电器公司免费更换一块新电池,以后电池再有问题,电器公司可不再负任何责任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王某向天信通信公司购买了一部“天信通”手机。一个月后王某认为该“天信通”手机发热量太大并且通话效果不好,要求更换新的手机。天信通信公司则认为王某在使用过程中已经将手机表面磨损,会影响二次销售,拒绝更换。在多次与天信通信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王某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更换全新的手机。在法院审理本案时,王某感觉自己可能会败诉,决定重新购买其他品牌的手机,于是将该“天信通”手机低价转让给了同事李某。李某很快也发现该“天信通”手机发热量太大并且通话效果不好,决定参加王某诉天信通信公司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

    B

    李某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的诉讼

    C

    李某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

    D

    王某可以继续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的诉讼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民诉解释》第249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依照本解释第249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AC两项,受让人李某可以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申请替代当事人作为原告承担诉讼,但不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
    BD两项,李某不可能作为共同原告,王某也不可能作为原告。如果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