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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分手,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同居期间的借款5万元,女方对此矢口否认,称其没有借过款,男方向法庭提交了四份录音证据,证实女方借款的事实。女方表示不能肯定录音是她说的。法庭释明其享有申请鉴定的权利,但女方表示不申请鉴定。如何认定录音证据的效力?

题目

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分手,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同居期间的借款5万元,女方对此矢口否认,称其没有借过款,男方向法庭提交了四份录音证据,证实女方借款的事实。女方表示不能肯定录音是她说的。法庭释明其享有申请鉴定的权利,但女方表示不申请鉴定。如何认定录音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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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双方离婚后,男方因怀疑儿子井非自己亲生,遂私自带着儿子到某司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男方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出示了鉴定结论。女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不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男方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可以采信吗?


    参考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自行委托鉴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向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一项活动。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并未限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当然,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在有关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带着子女到鉴定部门做了亲子鉴定,对方只是不予认可鉴定结论,却又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同时又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一方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 第2题:

    男性不育是指( )。

    A.育龄夫妇同居1年以上,未采取避孕措施,女方具有正常的生育能力,由于男方原因而致女方不能怀孕

    B.育龄夫妇同居2年以上,未采取避孕措施,女方具有正常的生育能力,由于男方原因而致女方不能怀孕

    C.育龄夫妇同居3年以上,未采取避孕措施,女方具有正常的生育能力,由于男方原因而致女方不能怀孕

    D.育龄夫妇同居5年以上,未采取避孕措施,女方具有正常的生育能力,由于男方原因而致女方不能怀孕

    E.育龄夫妇同居半年以上,未采取避孕措施,女方具有正常的生育能力,由于男方原因而致女方不能怀孕


    正确答案:B
    男性不育是指育龄夫妇同居2年以上,未采取避孕措施,女方具有正常的生育能力,由于男方原因而致女方不能怀孕。

  • 第3题:

    甲乙是一对相恋8年的恋人,后分手,为此双方达成男方补偿给女方青春损失费8万元的协议,后男方反悔,女方诉诸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受理,按双方协议判决

    B.受理,可自由裁量适当增减数额

    C.不予受理,因为该协议违反公平原则,男方也有青春损失存在。

    D.不予受理,因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D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及解析] D。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是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甲乙双方的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并不是民事法律事实,它只是基于爱情行为产生的附属行为,是法律层面之外的行为,归道德调整。《合同法》第2条也规定,基于结婚、收养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但是如果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中有明确的赠与合同的性质的,可以按赠与合同来办理,当然这是另外一回事,需要结合具体的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来认定。从本题来看,补偿协议中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 第4题:

    同居男女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处理?


    正确答案: 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双方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以共同劳动所得购置、经营和管理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关系不是家庭关系,因此,如果同居男女没有约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就按照在购买时各自的贡献份额(按份共有)来分割。

  • 第5题:

    对于复合,可能性比较高的是()。

    • A、女方还爱男方但分手了
    • B、双方不再相爱而分手
    • C、相爱的双方因客观原因分手
    • D、男方还爱女方但分手了

    正确答案:C

  • 第6题: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一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了彩。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不能共同生活,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对此,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处理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即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理由是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观点认为给付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 第7题:

    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的租赁关系的判决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正确。

  • 第8题:

    男方与女方离婚以后,女方抚养子女,因物价上涨而起诉要求男方增加给付抚养费,男方则请求法院判决将子女改由男方抚养。男方的请求是()

    • A、反诉
    • B、起诉
    • C、反驳
    • D、申诉

    正确答案:A

  • 第9题:

    问答题
    双方离婚后,男方因怀疑儿子井非自己亲生,遂私自带着儿子到某司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男方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出示了鉴定结论。女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不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男方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可以采信吗?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自行委托鉴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向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一项活动。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并未限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当然,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在有关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带着子女到鉴定部门做了亲子鉴定,对方只是不予认可鉴定结论,却又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同时又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一方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分手而各自组成家庭后,()是比较容易造成婚外情的情况。
    A

    女方还爱男方但分手了

    B

    双方不再相爱而分手

    C

    相爱的双方因客观原因分手

    D

    男方还爱女方但分手了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分手,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同居期间的借款5万元,女方对此矢口否认,称其没有借过款,男方向法庭提交了四份录音证据,证实女方借款的事实。女方表示不能肯定录音是她说的。法庭释明其享有申请鉴定的权利,但女方表示不申请鉴定。如何认定录音证据的效力?

    正确答案: 同居期间相互借款,出于感情借款时不出具借条的现象相当普遍,一旦关系破裂,很容易酿成借贷纠纷。在处理同居期间借款纠纷时,如果当事人没有借条这样的直接证据,要注意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或证人证言,确定借款关系的成立。
    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有的当事人会提供录音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法院对录音证据是否采信的问题也经历了一个过程。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实际生活中,对方当事人根本不太可能同意录音,如果一概否定这类录音证据的效力,将很难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上述批复进行了修正,其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在审判实践中,录音、录像证据要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三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同居期间女方多次人流,分手时女方能否向男方索要赔偿或“分手费”?

    正确答案: 恋爱中双方同居大多是基于自愿,怀孕是同居的“副产品”,双方都有责任。分手时,如果女方以青春或者贞操损失索要赔偿或请求“分手费”是不被法律支持的。但如果男方在女方不同意怀孕情况下刻意使女方怀孕则存在侵权损害,女方可以请求人身健康权被侵害的赔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男方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女方作为丈夫的法定监护人,以男方的名义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获赔偿款70余万元。女方拿到赔偿款以后便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被法院驳回,从此对男方不管不顾,男方一直由其父母照顾。男方的父亲以男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女方立即归还交通事故赔偿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参考答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得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具有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不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他人代替当事人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便是对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干涉。但是,在配偶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虐待、遗弃或者加害行为致使婚姻的存续只会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权益时,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法院应当受理其离婚的诉请。
    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法定监护人,但根据民法上的“禁止自己代理”的原则,配偶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自己进行离婚诉讼。“禁止自己代理”是民法关于代理权行使的一项原则,“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既代理被代理人,又代理自己实施同一法律行为。法律原则“禁止自己代理”的理由,缘于“自己代理”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民事诉讼中,双方的利益往往是对立的,每一方都希望获得最大利益,这就需要双方通过协商的过程达到利益平衡。而“自己代理”,法律行为实际操纵于代理人一人之手,代理人极有可能会为自己的利益失去公正立场,厚此薄彼,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具体操作问题上,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时,往往不按照民法特别程序事先变更监护人,而是直接选择或由一方亲友推举一名代理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诉讼,这样处理既方便诉讼,也可以避免诉累。
    另一种观点认为。先走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实践中,有些地方贪图省事的做法并不可取,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程序处理相关案件。由于近亲属的范围较大,如不重新确定监护人代为起诉,则法院对起诉主体的认定缺乏标准而难以操作。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会造成时间的拖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纳了另一种观点,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如果婚前就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从这个救济途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 第14题:

    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A.可由法院判决

    B.由双方协商

    C.须征求女方意见

    D.男方不得提离婚要求


    参考答案:D

  • 第15题:

    在我国,能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吗?


    正确答案:同居关系不仅包括未婚同居关系,而且也包括一方已婚的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若涉及财产、子女纠纷的,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符合《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 第16题:

    同居期间女方多次人流,分手时女方能否向男方索要赔偿或“分手费”?


    正确答案: 恋爱中双方同居大多是基于自愿,怀孕是同居的“副产品”,双方都有责任。分手时,如果女方以青春或者贞操损失索要赔偿或请求“分手费”是不被法律支持的。但如果男方在女方不同意怀孕情况下刻意使女方怀孕则存在侵权损害,女方可以请求人身健康权被侵害的赔偿。

  • 第17题:

    分手而各自组成家庭后,()是比较容易造成婚外情的情况。

    • A、女方还爱男方但分手了
    • B、双方不再相爱而分手
    • C、相爱的双方因客观原因分手
    • D、男方还爱女方但分手了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未婚同居一般不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下列因同居产生的纠纷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的是()。

    • A、当事人双方都未婚,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 C、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 D、当事人请求确认同居关系

    正确答案:B,C

  • 第19题:

    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 A、由双方协商
    • B、可由法院判决
    • C、男方不得提离婚要求
    • D、须征求女方意见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单选题
    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A

    由双方协商

    B

    可由法院判决

    C

    男方不得提离婚要求

    D

    须征求女方意见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一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了彩。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不能共同生活,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对此,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处理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即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理由是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观点认为给付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男方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女方作为丈夫的法定监护人,以男方的名义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获赔偿款70余万元。女方拿到赔偿款以后便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被法院驳回,从此对男方不管不顾,男方一直由其父母照顾。男方的父亲以男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女方立即归还交通事故赔偿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正确答案: 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得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具有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不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他人代替当事人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便是对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干涉。但是,在配偶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虐待、遗弃或者加害行为致使婚姻的存续只会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权益时,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法院应当受理其离婚的诉请。
    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法定监护人,但根据民法上的“禁止自己代理”的原则,配偶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自己进行离婚诉讼。“禁止自己代理”是民法关于代理权行使的一项原则,“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既代理被代理人,又代理自己实施同一法律行为。法律原则“禁止自己代理”的理由,缘于“自己代理”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民事诉讼中,双方的利益往往是对立的,每一方都希望获得最大利益,这就需要双方通过协商的过程达到利益平衡。而“自己代理”,法律行为实际操纵于代理人一人之手,代理人极有可能会为自己的利益失去公正立场,厚此薄彼,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具体操作问题上,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时,往往不按照民法特别程序事先变更监护人,而是直接选择或由一方亲友推举一名代理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诉讼,这样处理既方便诉讼,也可以避免诉累。
    另一种观点认为。先走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实践中,有些地方贪图省事的做法并不可取,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程序处理相关案件。由于近亲属的范围较大,如不重新确定监护人代为起诉,则法院对起诉主体的认定缺乏标准而难以操作。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会造成时间的拖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纳了另一种观点,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如果婚前就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从这个救济途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女方怀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和流产后,身体和精神负担重,特别需要安宁和正常的生活条件。为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基于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同性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不适用同居纠纷的案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当双方当事人选择同居而非登记结婚时,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基于同居关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即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从表面来考虑是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不利于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但我们从深层次仔细分析会发现,这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因为同居关系不如婚姻关系稳定,同居关系本身的松散性,使法律的保护作用显得微不足道。为了引导更多的公民放弃同居而选择婚姻,使自身处于法律的庇护之下。公民主动走向婚姻,构建一种健康、有序、文明的婚姻制度,既有利于自身及子女权益的维护又有利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而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婚姻在被宣告无效之前是有效的,即男方在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该婚姻还是被法律视为有效的,此时该有效的婚姻还是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如果赋予男方在第三十四条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就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比离婚判决的后果更为严重,此时对保护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妇女更为不利。在这种情形下,男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是与《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宗旨相违背的。故我们认为男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仍应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对于复合,可能性比较高的是()。
    A

    女方还爱男方但分手了

    B

    双方不再相爱而分手

    C

    相爱的双方因客观原因分手

    D

    男方还爱女方但分手了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