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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的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题目

对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的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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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正确答案: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规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 第2题:

    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


    正确答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以享受副部长(副省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长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2)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长级职务,行政九级的;
    (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副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 第3题:

    国发[1980]253号文件对干部离休后的工资、福利和各项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

  • 第4题:

    全省离休干部凭离休《离休干部荣誉证》在省内各地享受《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的基础上,还享受哪些优惠待遇?


    正确答案: (1)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除外);
    (2)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只限第一门票);
    (3)免费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办纪念馆和博物馆。

  • 第5题:

    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干部出国出境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已经离休、退休的副省、部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出境(不含定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酌情审批,并确定在外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审批后,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包括离休、退休干部)中,知密度高的专家、学者申请因私出国出境,仍须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凡因私出国出境的,其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和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军队的高级干部(包括离休、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出境,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按上述规定精神提出意见,报中央军委审批后实行。

  • 第6题:

    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考虑到这部分离休干部是直接由军队批准退休,于1982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与其他由军队批准退休改离休且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干部情况相同,建议请中央军委给他们授予匣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具体实施办法,由总政治部商请有关部门制定。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从文件下达之月起,原则上执行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他们的原工资、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增加的离休费、1989年增加的军龄薪金(工资)和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护理费、洗理费、书报费、副食物价补贴、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及今后新增加的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管理经费、医疗费标准等,仍执行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
    离休干部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公房中调剂解决,或纳入城市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统一安排,逐步解决。
    解决离休干部上述生活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开支。制作功勋荣誉章和授勋当年的荣誉金,由军队开支。从下一年起,荣誉金由地方财政开支。

  • 第7题:

    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受刑事处罚后,对其政治、生活待遇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1)军队离休干部受刑事处罚者,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军队离休干部的待遇,并由所在军分区政治部收回《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凡取消离休干部资格者,其《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由军分区政治部上缴大军区政治部老干部局。在服刑期间,其家属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正在服刑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监外执行期间,由民政部门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
    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由民政部门按本人逮捕前的离休费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经费数额发给生活费。
    以上所需各项经费在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
    (2)受刑事处罚被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的,刑满释放后,不再享受军队离休干部待遇,应根据国发〔1984〕130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判处反革命罪的不做退休处理,仍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生活费;其他刑事犯罪的可改作退休处理,但应根据罪行的轻重给予降低一至两职待遇的处分,并确定其退休待遇。上述人员的处理和待遇的确定,在上报开除军籍、取消军队离休干部资格的同时,由所在军区政治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军委审批后,通知民政部门执行。
    (3)未开除军籍的,刑满释放后,可恢复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由所在军分区政治部退还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但应根据畴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给予降低一至两职待遇的处分,重定工资级别待遇,并函告所在军分区政治部按新的职级待遇发给《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 第8题:

    问答题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享受哪些待遇?

    正确答案: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包括:工资、粮油标准、医疗(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房租补贴、电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残废金、护理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洗理费以及福利费、特需经费、探亲路费、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军队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福利费由安置单位统一掌握。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他们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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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对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的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享受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进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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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981年底前由军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从1991年9月日起,分别按以下规定和标准执行:
    (1)以下各项按军队现行规定,增入本人工资、离休费。
    ①按总政、总后〔1988〕政传字第6号通知的规定增加工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月35元。
    ②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军龄薪金(工资)。军龄薪金(工资)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按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1元计发。由于这部分离休干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发生活补贴17元,不执行1985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发给30元生活补贴的规定,因此,这次调整时不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减发7元生活补贴费。有关具体事宜,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财字第5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③按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1991〕政老发字第63号文件规定,增发粮油调价补偿每人每月10元。同时停发按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发给的6元粮油调价补偿。
    (2)下列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①原工资。仍按军队移交地方政府时本人的工资计发。
    ②交通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以下干部每月15元。
    ③公勤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含)以下干部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1/4。公勤费标准按总参、总政、总后〔1986〕后财字第7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④服装费。按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干部每月温区、热区12元,寒区13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9元。师职干部的服装费标准和团职干部相同。
    ⑤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90〕后财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月8元。
    ⑥书报费。按总后〔1988〕后财字第4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以上干部每月8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6元。
    ⑦护理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4〕参联字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发给护理费的不再发给公勤费。
    ⑧丧葬费。按总政办公厅〔1986〕政办字第115号通知执行,兵团职以下干部按本人逝世前的12个月原:工资总额计发。“丧葬费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第六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⑨抚恤费。按总政、总后〔1965〕政干字第541号、〔1965〕后财字第869号文件规定执行,在6个月内按离休干部生前的工资额逐月发给其遗属。“6个月薪金(工资)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⑩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上各项中,原执行地方离休干部同类生活待遇规定和标准的,自1991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3)今后,凡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上述(2)款所列项目的标准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项目时,同样按照执行。
    (4)粮油标准、管理经费、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仍按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5)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包括:原工资、1979年确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时确定的离休干部的17元生活补贴、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时给离休干部增加的工资、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给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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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考虑到这部分离休干部是直接由军队批准退休,于1982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与其他由军队批准退休改离休且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干部情况相同,建议请中央军委给他们授予匣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具体实施办法,由总政治部商请有关部门制定。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从文件下达之月起,原则上执行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他们的原工资、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增加的离休费、1989年增加的军龄薪金(工资)和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护理费、洗理费、书报费、副食物价补贴、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及今后新增加的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管理经费、医疗费标准等,仍执行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
    离休干部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公房中调剂解决,或纳入城市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统一安排,逐步解决。
    解决离休干部上述生活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开支。制作功勋荣誉章和授勋当年的荣誉金,由军队开支。从下一年起,荣誉金由地方财政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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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提高离休干部享受省级、副省级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正确答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
    (1)除现任部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按部长级待遇:
    ①行政六级以上(含六级)的;
    ②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副部长级职务,行政七级的;
    ③建国以后担任过部长、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2)除现任副部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按副部长级待遇:
    ①行政八级以上(含八级)的;
    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长级职务,行政九级的;
    ③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④建国以后担任过副部长、副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⑤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3)符合下列条件的干部,可以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
    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长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②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长级职务,行政九级的;
    ③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副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在省、市、自治区工作的部分老同志,参照以上原则确定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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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对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组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第14题:

    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在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政策时有哪些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 (1)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2)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 第15题:

    哪些干部离休后不能提高待遇?


    正确答案: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未担任司局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未担任县处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受过降职、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及受刑事处分的,离休后不得提高待遇。

  • 第16题:

    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有哪些?


    正确答案: ①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
    ②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③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④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 第17题:

    提高部分离休干部享受医疗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正确答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规定:
    (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部长级(含副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凡未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均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部长级以下离休干部,凡未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均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
    (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文化大革命”前任正局级职务、行政12级或“文化大革命”前任副局级职务、行政11级的,均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
    (3)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1〕50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省(部)长级(含享受副省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 第18题: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的待遇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①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②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后,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当地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 第19题:

    问答题
    对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组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哪些干部离休后不能提高待遇?

    正确答案: 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未担任司局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未担任县处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受过降职、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及受刑事处分的,离休后不得提高待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在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政策时有哪些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 (1)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2)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的待遇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①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②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后,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当地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干部离休后,“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正确答案: “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