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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职工在被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在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职工在被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职工在被派到境外工作的相关办法处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应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更多“外派职工取得境外居民身份证后是否继续参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相关问题
  • 第1题:

    参保职工怀孕后,享受孕产待遇有哪些就医规定?


    正确答案: 参保职工怀孕后,应选定1家生育协议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下称产前检查机构),除因工作调动及住址变动的情形,孕期内不得变更。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选定产前检查机构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办理费用结算。产前检查机构和住院分娩医疗机构可以不是同一家。

  • 第2题:

    参保女职工失业后能否享受待遇?


    正确答案: 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现执行标准为2400元。

  • 第3题:

    参保职工享受计生费用待遇就医方面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费用结算。

  • 第4题:

    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正确答案: 参保职工分为女职工、男职工配偶、失业女职工、退休女职工、男职工,他们的待遇分别是:
    (1)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
    (2)男职工配偶待遇,按照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目前生育医疗标准为2200元;
    (3)失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4)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5)参保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指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 第5题:

    参保职工享受待遇时连续参保时间不足12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如何享受?


    正确答案: 可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视为连续参保)不足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相应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垫付。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分别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 第6题:

    参保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正确答案: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 第7题:

    问答题
    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其在国内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职工在被派到港、澳、台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参保女职工失业后能否享受待遇?

    正确答案: 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现执行标准为2400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参保人门诊统筹缴费后社保年度内停保的,其门诊统筹待遇可否继续享受?

    正确答案: 可以享受至该社保年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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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参保职工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待遇?

    正确答案: 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参保职工享受待遇时连续参保时间不足12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如何享受?

    正确答案: 可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视为连续参保)不足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相应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垫付。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分别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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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外派职工取得境外居民身份证后是否继续参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正确答案: 职工在被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在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职工在被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职工在被派到境外工作的相关办法处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应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其在国内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职工在被派到港、澳、台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 第14题: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哪些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哪些待遇?


    正确答案: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中,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按规定实行火葬的,应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 第15题:

    符合申领社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层养老金。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6题:

    参保职工在东莞进行了人流手述,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正确答案: 参保人参保满2个月以上,政策范围内的流产手术费可以享受报销待遇,即参保人已经在计生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发放准生证,准予生育,但因各种原因流产的情况符合报销范围。需办理报销的,请携带以下资料到东莞社保局或所属镇社保分局办理报销手续:
    1、疾病诊断证明;
    2、住院收费收据或发票;
    3、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4、住院病历;
    5、出院小结;
    6、入院前门诊病历;
    7、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如是他人代办需提供他人身份证;
    8、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9、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17题:

    参保职工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待遇?


    正确答案: 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第18题: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条件?


    正确答案: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城镇企业职工(指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且生育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
    (3)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4)男职工配偶未列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享受生育有关待遇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

  • 第19题:

    问答题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出院后如何报销?

    正确答案: 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生育定点医院住院的参保职工,出院时只需向院方支付自付部分费用,属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统筹区外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生育人员,先自行垫付,出院后30日内持《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住院申报表》、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病历、明细、《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分娩方式诊断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及所住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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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参保职工享受计生费用待遇就医方面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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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题:

    问答题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正确答案: 可以,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就业;二是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为: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当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生育待遇标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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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参保职工怀孕后,享受孕产待遇有哪些就医规定?

    正确答案: 参保职工怀孕后,应选定1家生育协议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下称产前检查机构),除因工作调动及住址变动的情形,孕期内不得变更。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选定产前检查机构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办理费用结算。产前检查机构和住院分娩医疗机构可以不是同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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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哪些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哪些待遇?

    正确答案: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中,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按规定实行火葬的,应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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