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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对其生产、销售的金额如何承担?

题目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对其生产、销售的金额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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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为一个体工商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雇用店员乙经营卷烟。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甲经营场所内查获非法生产卷烟一宗。执法人员制作了勘验笔录,对查获的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拍摄了照片。对甲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经过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甲供述非法生产卷烟全部由自己进货,乙负责销售。甲的表弟丙听甲说过其经营非法生产卷烟的事实,并提供了证人证言。甲的邻居丁也证实曾看到过甲经营非法生产卷烟,并向执法人员作证,丙、丁做为证人的主体条件符合要求。本案的违法主体是谁,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的违法主体为甲。因为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原则是“谁违法,谁负责”,乙虽然有违法行为,但个体户的从业人员违法,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

  • 第2题:

    某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甲零售户经营场所内藏有大批非法生产卷烟。遂对该举报情况进行落实。在甲经营场所内查获非法生产卷烟100条。执法人员还在甲的经营场所内查获账本一册,详细记录了甲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情况。执法人员对所查获假冒卷烟和账册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店主甲进行了现场询问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经了解,甲的邻居乙对甲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行为非常了解,对乙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执法人员对非法生产卷烟进行了抽样取证,经本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检测站出具鉴定书一份。按照证据的七种法定表现形式,查获的非法卷烟、对乙的询问笔录、鉴定书分别属于何种证据?


    正确答案:查获的非法卷烟属于物证;对乙的询问笔录属于证人证言;鉴定书属于鉴定结论。

  • 第3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 第4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如何计算?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正确答案: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是: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 第5题:

    下列()情形下,需要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 A、生产伪劣雪茄烟金额达40000元
    • B、尚未销售的伪劣卷烟货值达10万元
    • C、销售的伪劣卷烟金额达3万元,未销售伪劣卷烟的货值达10万元
    • D、销售的伪劣卷烟金额达6万元,未销售伪劣卷烟的货值达10万元

    正确答案:D

  • 第6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 A、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而为其提供贷款的人
    • B、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运输伪劣卷烟的人
    • C、住在伪劣卷烟生产经营场所隔壁的人
    • D、被胁迫进行伪劣卷烟生产的工人

    正确答案:A

  • 第7题:

    某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零售户孙某经营场所内藏有大批非法生产的卷烟,遂对该举报情况进行落实。存在孙某经营场所内查获非法生产卷烟60条,执法人员还在孙某的经营场所查获账本册详细记录了孙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情况,执法人员对所查获假冒卷烟和账册进行登记保存,对店主孙某进行了现场询问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经了解孙某的邻居乙对孙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行为非常了解。对乙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执法人员对非法生产卷烟进行了抽样取证,经本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商标卷烟,检测站出具鉴定书一份。 根据以上案例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行使了哪些法定权限?


    正确答案: 法定权限的使用该案例中,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进行了四种权限
    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2.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3.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 第8题:

    问答题
    201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通过物流方式将假冒卷烟销售到各地,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2011年,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前期收集的证据中,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使用证据时,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哪几项?

    正确答案: ①违法事实;
    ②违法主体;
    ③程序事实;
    ④证据事实。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黄某某多次利用驾驶一辆轿车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销售到邻县李某某、陈某某处,2011年3月黄某某在一次交易行为中被当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据查实,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黄某某销售给李某某、陈某某假冒卷烟标值分别达到15000元和16000元,黄某某于2009年11月、2010年5月、8月因无证非法经营卷烟被A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过两次。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黄某某在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数额虽未达到5万元,但其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被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超过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符合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之情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10年9月上旬,被告人韦某某从福建购入1000余条“555”、“柔和七星”、“中华”牌卷烟至自家商店内进行销售。同月18日,被联合执法的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获。经查实,韦某某并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件,该批卷烟大多为假冒伪劣卷烟,但韦某某为逃避打击,故意将部分真品卷烟混杂在假烟中,造成真假卷烟无法区分,该批卷烟标值达125000元,截止被查获之日,韦某某已获得销售金额3000元。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韦某某在被查获时只销售了3000元的卷烟,尚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应按照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中也包括部分真品卷烟,因此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因此应当从轻处理。 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是否应当从轻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当从轻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行为人为逃避打击,故意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进行销售,如果不能区分,应当视销售金额为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因为行为人故意混淆真假产品,这种不分分割的局面不仅是销售者自身的责任,也常常是其销售伪劣产品的手段,以部分合格产品欺诈对方,合格产品实际上成为欺诈他人的工具。另外,如果在不可分割情况下认定产品的部分合格都具有合格产品的可能性,必然意味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处理鼓励不法分子故意混杂真假产品,以逃避打击,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

    各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其共同犯罪范围内的销售金额负责,而不仅仅只就自己直接销售的金额负责,这说明共同犯罪是“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一人着手,全体着手,无论主犯或从犯,都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

    雇工不知道从事的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实施生产、销售行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管理行为的,同样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只能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单位和自然人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

    D

    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明知他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主犯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4题:

    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销售卷烟时应制订好销售计划,并参加()会。

    • A、生产设备采购
    • B、生产经营合作
    • C、卷烟销售协商
    • D、工商产销衔接

    正确答案:D

  • 第15题: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罗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6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1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第16题:

    2010年7月13日,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人民路李大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无本县防伪标识卷烟,其中:盖中华10条,初步判断该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因此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稽查员吕剑制作了《先行登记物品保存通知书》和检查勘验笔录,并在“检查人”处签字为“吕剑、吴亮”。该店店主董某对登记保存行为不服,并对卷烟被断定为非法生产的卷烟有异议,拒绝签字。稽查员赵波随即在当事人签字处写上“当事人拒签”。A县烟草专卖局于7月22日,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送往省卷烟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确为假冒伪劣卷烟,据此制作第65号处罚决定书,对董某销售的非法生产的卷烟进行处罚,因其态度恶劣决定加重处罚,作出处罚如下:非法生产的卷烟予以没收,并处销售额一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请指出以上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错误,并说明原因。


    正确答案: (1)未经负责人批准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强制措施不合法,先行登记保存应经过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2)一人代签两人的名字,签字应该两人分别签;
    (3)对当事人拒签的情况,处理错误,当事人拒签,应写明原因,并有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4)7.22日送检不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应在此期间由双方一同送检或经当事人签字同意后送检;
    (5)未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作出处罚的内容和应享有的权利等;
    (6)加重处罚不对,行政处罚应严格依法作出,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及相应证据等,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内作出恰当的处罚。

  • 第17题:

    2010年7月13日,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人民路李大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无本县防伪标识卷烟,其中:盖中华10条,初步判断该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因此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稽查员吕剑制作了《先行登记物品保存通知书》和检查勘验笔录,并在“检查人”处签字为“吕剑、吴亮”。该店店主董某对登记保存行为不服,并对卷烟被断定为非法生产的卷烟有异议,拒绝签字。稽查员赵波随即在当事人签字处写上“当事人拒签”。A县烟草专卖局于7月22日,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送往省卷烟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确为假冒伪劣卷烟,据此制作第65号处罚决定书,对董某销售的非法生产的卷烟进行处罚,因其态度恶劣决定加重处罚,作出处罚如下:非法生产的卷烟予以没收,并处销售额一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案情,你会作出怎样做出处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董某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销售卷烟的行为;
    (2)处以违法销售的非法生产卷烟总额20%至50%的罚款,并将非法生产的卷烟公开销毁。

  • 第18题:

    某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甲零售户经营场所内藏有大批非法生产卷烟。遂对该举报情况进行落实。在甲经营场所内查获非法生产卷烟100条。执法人员还在甲的经营场所内查获账本一册,详细记录了甲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情况。执法人员对所查获假冒卷烟和账册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店主甲进行了现场询问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经了解,甲的邻居乙对甲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行为非常了解,对乙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执法人员对非法生产卷烟进行了抽样取证,经本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检测站出具鉴定书一份。按照证据的法定表现形式,现场查获的账本、现场检查所做的笔录,对甲的询问笔录均属于书证。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9题:

    问答题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购进假冒“芙蓉王”、“双喜”、“万宝路”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5000余条并予以销售,截止2011年3月12日,刘某某已销售上述假冒卷烟1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他尚未销售的被查扣的4000余条假冒卷烟,标值达12万元。假如该案中刘某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这种有销售金额,又有未销售货值金额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和量刑?

    正确答案: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假如该案中刘某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可根据刑法140条之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2010年9月上旬,被告人韦某某从福建购入1000余条“555”、“柔和七星”、“中华”牌卷烟至自家商店内进行销售。同月18日,被联合执法的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获。经查实,韦某某并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件,该批卷烟大多为假冒伪劣卷烟,但韦某某为逃避打击,故意将部分真品卷烟混杂在假烟中,造成真假卷烟无法区分,该批卷烟标值达125000元,截止被查获之日,韦某某已获得销售金额3000元。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韦某某在被查获时只销售了3000元的卷烟,尚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应按照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中也包括部分真品卷烟,因此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因此应当从轻处理。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的韦某某犯罪未遂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说法不正确。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只有既遂没有未遂,非法经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但仍然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就当然侵犯了国家对专卖专营物品的管理秩序,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有人认为李某虽不知道其行为涉嫌违法,但客观上造成了对市场秩序的危害,应指控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你认为该说法是否准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理由是什么?应如何定罪?),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该说法不准确。在该案中李某虽然没有直接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但为张某运输假冒伪劣卷烟提供了运输,这一运输行为是张某实现销售行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起到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刑法中,只要行为人明知实行犯实施犯罪仍帮助其实施的,就构成共同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李某构成犯罪。但李某应对照实行犯定罪,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说李某犯非法经营罪是不准确的。至于李某不知道该行为违法并不能免除其责任,在刑法上这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即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但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被法律所禁止(通俗的说就是,一个人的刑法没有学好,其犯罪行为并不能免责)。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罗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6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1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1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在某市一租赁房屋内,雇佣了6名工人无证生产卷烟,他们将“天下秀”等卷烟的烟嘴、烟盒拆掉,接上“玉溪”牌卷烟烟嘴,再利用“玉溪”的商标进行包装后进行销售,以牟取高额的非法利润。2010年6月,文某某该生产地点被公安机关查处,据查实,被告人在此期间已组织制售假烟1万余条,非法经营数额达140万元。对文某某的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罚?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具有“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之情形,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