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两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例如公司的设立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㈡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表意行为,而且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任何合同都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㈢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
第2题:
第3题:
收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第4题:
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第5题:
收养的法律特征包括()。
第6题:
试述重整制度的法律特征。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
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身份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试述中国有关涉外收养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中国1991年通过、1998年修改的《收养法》只在第21条中对涉外收养作了粗线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该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此外,民政部根据《收养法》于1999年5月25日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对于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由此可见,这是一条重叠性冲突规范,即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涉外收养,必经同时符合中国有关收养的法律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此外,《登记办法》对于涉外收养的程序、收养组织、收养费用等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然而,上述法律、规章对中国人收养外国儿童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未作任何明文规定,留下了立法空白;而中国又未批准加入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14题:
第15题:
试论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第16题:
下列哪一项不是收养的特征()
第17题:
试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第18题:
试述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