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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⑴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⑵收养是身份法上的行为;⑶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⑷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⑸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⑹收养与寄养和国家的收容养育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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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两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例如公司的设立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㈡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表意行为,而且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任何合同都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㈢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


  • 第2题: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关于收养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收养的条件,应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B.收养的手续,应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收养的效力,应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收养关系的解除,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答案:D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据此可知,对收养的条件和收养的手续,均是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故AB选项正确。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故C选项正确。|学\法\网|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而不是只能适用法院地法律,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D。

  • 第3题:

    收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它是基于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一种合法行为,其目的在于设定新的亲属法律关系而终止原有的亲属法律关系。收养涉及到收养关系三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当事人的任意行为。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公民间的收养与社会福利机构对丧失父母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抚养不同,后者是国家对失去家庭儿童的关怀和照顾的一项社会福利措施,是国家和社会的一种行政行为或者慈善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通过收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基本相同;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生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养子女对生父母赡养扶助义务、以及相互间的继承权均已不再存在。收养和寄养不同。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的一种委托代养的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寄养与收养的主要区别。
    收养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变更,是亲属身份以及基于亲属身份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
    (3)收养行为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
    它发生在无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法律行为。原来就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等,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之间不存在收养问题。
    收养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而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虽然可以通过子女被他人收养而消失/灭,但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是无法解除的。

  • 第4题:

    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特征:
    ①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
    ②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③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
    ④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 第5题:

    收养的法律特征包括()。

    • A、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
    • B、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身份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 C、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 D、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正确答案:A,B,C,D

  • 第6题:

    试述重整制度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1)重整对象的特定化。因重整程序社会代价巨大、耗资惊人,多数国家将重整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
    (2)程序启动的私权化。重整可由债权人提出,可由债务人提出,也可由公司的股东提出,但法院不能以职权启动。
    (3)过程的公权化。重整程序较之任何破产程序都更多地贯彻了国家干预主义。
    (4)程序的优先化。重整程序不仅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而且优于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
    (5)目标的多元化。重整程序不仅要清偿债务人的对外负债,更要从根本上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

  • 第7题:

    问答题
    试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⑴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⑵收养是身份法上的行为;⑶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⑷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⑸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⑹收养与寄养和国家的收容养育不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试论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收养的法律效力是相互联系的两个问题,它们都是收养制度的宗旨在法律上的表现。
    关于收养的法律特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1)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法上的行为。它既是养父母、养子女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又是生父母、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
    (2)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间并无亲属身份,更谈不上变更这种身份。直系血亲间的收养有悖收养制度的宗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3)通过收养而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关于收养的法律效力,就收养的后果而言表现在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两个方面。
    (1)拟制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解销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收养的法律特征包括()。
    A

    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

    B

    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身份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C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D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收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它是基于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一种合法行为,其目的在于设定新的亲属法律关系而终止原有的亲属法律关系。收养涉及到收养关系三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当事人的任意行为。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公民间的收养与社会福利机构对丧失父母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抚养不同,后者是国家对失去家庭儿童的关怀和照顾的一项社会福利措施,是国家和社会的一种行政行为或者慈善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通过收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基本相同;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生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养子女对生父母赡养扶助义务、以及相互间的继承权均已不再存在。收养和寄养不同。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的一种委托代养的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寄养与收养的主要区别。
    收养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变更,是亲属身份以及基于亲属身份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
    (3)收养行为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
    它发生在无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法律行为。原来就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等,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之间不存在收养问题。
    收养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而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虽然可以通过子女被他人收养而消失/灭,但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是无法解除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名词解释题
    简述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的法律特征是: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2)收养是一种身份法是行为,且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
    (4)收养行为所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试述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效力。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试述中国有关涉外收养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中国1991年通过、1998年修改的《收养法》只在第21条中对涉外收养作了粗线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该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此外,民政部根据《收养法》于1999年5月25日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对于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由此可见,这是一条重叠性冲突规范,即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涉外收养,必经同时符合中国有关收养的法律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此外,《登记办法》对于涉外收养的程序、收养组织、收养费用等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然而,上述法律、规章对中国人收养外国儿童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未作任何明文规定,留下了立法空白;而中国又未批准加入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 第14题:

    关于涉外收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收养的条件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B.收养的手续适用领养地法律
    C.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第15题:

    试论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收养的法律效力是相互联系的两个问题,它们都是收养制度的宗旨在法律上的表现。
    关于收养的法律特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1)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法上的行为。它既是养父母、养子女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又是生父母、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
    (2)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间并无亲属身份,更谈不上变更这种身份。直系血亲间的收养有悖收养制度的宗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3)通过收养而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关于收养的法律效力,就收养的后果而言表现在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两个方面。
    (1)拟制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解销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第16题:

    下列哪一项不是收养的特征()

    • A、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 B、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 C、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 D、收养也可以发生在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试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⑴拟制效力,收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拟制血亲,也称“法亲”。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⑵解消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 第18题:

    试述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集体合同的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主)。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代表职工群体的意志和利益,依法为职工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
    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集体合同是以职工劳动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其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3、集体合同的定理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首先有双方依法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草拟集体合同草案;其次由工会主持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次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最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互相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5、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集体合同的内容多涉及国家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它规定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向职工提供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述中国有关涉外收养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中国1991年通过、1998年修改的《收养法》只在第21条中对涉外收养作了粗线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该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此外,民政部根据《收养法》于1999年5月25日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对于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由此可见,这是一条重叠性冲突规范,即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涉外收养,必经同时符合中国有关收养的法律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此外,《登记办法》对于涉外收养的程序、收养组织、收养费用等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然而,上述法律、规章对中国人收养外国儿童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未作任何明文规定,留下了立法空白;而中国又未批准加入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特征:
    ①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
    ②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③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
    ④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述收养的效力。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试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⑴拟制效力,收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拟制血亲,也称“法亲”。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⑵解消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述收养协议与收养公正。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