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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

题目

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 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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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乡政府为落实县计生委下达的超生罚款文件,对没有超生的李某等30余户村民作出罚款处罚决定。被拒绝后,乡派出所采取每户一人被关押的方式逼迫各户交纳罚款。李某等村民提起行政诉讼应以( )为被告。

    A.县政府

    B.乡政府

    C.乡派出所

    D.县公安局


    参考答案:BD

  • 第2题:

    2010年5月16日上午,有一头牛跑到某乡食品站院内吃白菜,贾某将牛圈上,待失主认领。次日上午,有人到食品站串门,认为被圈的牛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来食品站牵牛,指责贾某不该将牛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贾某拖出院外,进行殴打,孙某也参与殴打,把贾某打成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医疗费和误工费共损失2800元,贾某要求王某和孙某赔偿,遭到拒绝,贾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牛跑到乡食品站吃白菜,原告将牛圈上,且通告牵回,并无不当;被告无理取闹,共同殴打原告致伤,这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向原告赔礼道歉外,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成,法院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孙某赔偿原告损失2800元,其中孙某承担800元,由于孙某当时无力支付,先由王某代孙某偿付,然后再由孙某偿还王某。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民法通则》规定:“二人以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确定共同损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损害事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共同侵权人都有过错。所谓连带责任,指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人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二被告共同致伤原告,主观上都有过错。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向任何被告请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王某侵害情节较重,经济情况较好,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被告孙某侵害情节较轻,一时无力支付原告损失800元,先由王某代孙某垫付,然后由孙某偿还王某。这样判处,有效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第3题:

    某县某乡政府批准了万某自建房申请及宅基地,万某房子建好后,该县水利局以其违反防洪法规为由责令其拆除。万某以县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  )。

    A.应追加乡政府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B.应通知乡政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C.应通知乡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应通知乡政府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答案: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题中乡政府同被诉水利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存在,实质上是对乡政府先前作出的批准行为的否定评价,应当通知乡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第4题:

    北方建筑公司承揽了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被30位农民工告上了法庭。此案应到()所在地法院起诉。

    A、原告
    B、被告
    C、原告或被告
    D、项目

    答案:B
    解析:
    2018新教材P307该题考查的是诉讼地域管辖范围。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所以该题答案为B。

  • 第5题:

    某县人民医院以李某患甲类传染病为由对其强制隔离治疗。李某被释放后立即向某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县政府如何处理其复议申请?()

    A:受理
    B:接受
    C:以申请复议期限超过为由决定不受理
    D:将复议申请转送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答案:B,D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3项,对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本题中,某县人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时为被授权组织,故本题的复议机关应当是直接管理县人民医院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政府并非本题的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6项,收到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能够充当行政复议机关的,才可受理复议申请,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对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外,申请人也可以向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8条的规定办理。据此.B项“接受”二字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本题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故县政府应当转送该局,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据此,李某被隔离治疗期间属于因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议的期限,此期间不应计算在申请复议期限内,故李某被释放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并没有超出申请复议期限,故C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3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参照该条规定也能得出以下结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复议期限内。

  • 第6题:

    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市规划局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行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A说法错误,不选。

  • 第7题:

    某乡政府经县政府批准,以乡政府的名义发出通告,决定对乡甲村村民每人征收200元费用,用于该村修路,并委托甲村村委会收取该费用。村民甲交了200元后,不服,他应以县政府、乡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错误

  • 第8题:

    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法院应对县政府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向其上级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对乡政府依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因为县政府的《决定》属一般规范性文件,它无权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设定义务,法院可以不予适用、不予参照,但不能直接判决撤销,只能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依据违法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

  • 第9题:

    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 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正确答案: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按照协议书规定:“今后的治疗费用由村合作医疗解决,如合作医疗解决不了的,可以乡民政经费解决。”由于被告单方面宣布停止发给原告抚恤金,人民法院可以依“要求依法发给抚恤金”为案由受理此案。

  • 第10题: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 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正确答案: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按照协议书规定:“今后的治疗费用由村合作医疗解决,如合作医疗解决不了的,可以乡民政经费解决。”由于被告单方面宣布停止发给原告抚恤金,人民法院可以依“要求依法发给抚恤金”为案由受理此案。

  • 第11题:

    单选题
    1996年春期间,某县公安句动员所属派出所和各乡镇联防大队在全县范围内打击赌博活动。某乡派出所与乡联防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得知村民王某家中有七八个人聚赌,便带人前往王家抓赌。派出所和联防队员收缴了赌具和赌资,并宣布每人罚款1000元。这时参赌人员王某说:“你们罚款可以,但应当给我们开个收据。”联防队员崔某大骂王某,并且用电警棍殴打王某致使其右手严惩受伤,派出所公安人员也参与了殴打。本案中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理由何在?()
    A

    派出所和乡政府。派出所公安人员执行职务时将王某殴打致伤,并负赔偿责任;乡联防大队是乡政府的下属机构,应由乡政府来承担赔偿责任

    B

    某县公安局和某乡政府。派出所是某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而只能由县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某乡联防大队属于乡政府下属机构,当然不是独立的主体,而只能由乡政府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C

    应由崔某负责赔偿。因为王某的受伤完全是由崔某个人行为所造成的

    D

    应由某县公安局来承担。派出所公安人员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公安局才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而联防大队的委托行使职权的地政机关也是公安局,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判断题
    某乡政府经县政府批准,以乡政府的名义发出通告,决定对乡甲村村民每人征收200元费用,用于该村修路,并委托甲村村委会收取该费用。村民甲交了200元后,不服,他应以县政府、乡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第 74 题 某县农民袁某在所在村村委会和所在乡乡政府的批准下,在其责任田内建造了一栋住宅。县土地局发现后,对袁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袁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在法定期间未作出复议决定。则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若袁某对县政府未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此案应由原告所在乡人民法庭管辖

    C.若袁某以县土地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则本案中可以成为第三人的为村委会、乡政府、县政府、县土地局的上级主管机关

    D.在以县土地局为被告的诉讼中,有权提


    正确答案:AD
    [考点] 对未作出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
    [答案及解析] AD。《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因此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村委会和乡政府批准了袁某的用地,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而县政府和县土地局的上级主管机关与本案没有任何牵连,因此不能作为第三人。c项不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因此D项所列人员均有权提起上诉。

  • 第14题:

    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问题:(1)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①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一并提出审查要求。如决定不合法,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行政诉讼法》第64条),无权直接判决撤销。②虽然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但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诉讼“不告不理”的一般规则,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集资款是不恰当的。(2)法院应对县政府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乡政府依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因为县政府的《决定》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它无权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设定义务,法院可以不予适用、不予参照,但不能直接判决撤销。

  • 第15题:

    为改善甲村的交通,乡政府决定对甲村村民每人征收300元,在向县政府报备后,委托甲村村委会收取。村会计张某上门向李某收取了该费用,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应是( )

    A.县政府
    B.甲村村委会
    C.乡政府
    D.县政府、乡政府是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乡政府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一般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所以诉讼主体是乡政府,故C项正确。因此,选择C选项。A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政府没有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以不是诉讼主体,故A项错误。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所以甲村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诉讼主体。故B项错误。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县政府没有作出该行政行为,不是诉讼主体,故县政府、乡政府是共同被告说法错误。故D项错误。

  • 第16题:

    某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任何农户焚烧秸秆必须获得乡政府《焚烧许可证》,否则罚款3000元。李某未获乡政府许可证即焚烧麦秆,被乡政府根据该通知罚款3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县政府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
    B、县政府的通知违法
    C、乡政府的罚款无依据
    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罚款无效

    答案:A,B,C
    解析:
    县政府的通知针对的人未被指名道姓,针对的人的范围也为大体确定,因为将来可增减,故针对的人是不特定人。县政府通知针对的事项也可反复发生。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3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A项对。县政府的通知属于违法设定处罚和许可。故B项对。罚款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县政府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罚款决定的依据。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未申请确认无效。故D项错。

  • 第17题:

    李某、马某因共同对郑某实施殴打行为均受到某县某乡公安派出所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是某县公安局
    B:郑某为第三人
    C:法院应当追加马某为原告
    D: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B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该第3款所称“超出法定授权范围”,是指超出授权幅度或数额,而非超出授权种类。若超出授权种类,则视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即适用该条第2款,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派出所仅获得警告、罚款权,故本题中公安派出所进行拘留属于“超出授权种类”,应由某县公安局这一行政机关为被告。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郑某是本行政处罚案件的受害人,其与被诉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也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因为受害人在行政法上享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权利。故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其他利害关系人未起诉的,应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原告。本题中,马某作为共同受处罚人,是利害关系人,但也不应追加为原告,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说认为,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条规定,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D项“应由”表述错误。

  • 第18题:

    某县工商局在某乡的工商所以个体工商户刘某开办的红英饭馆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由对其罚款1500元。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复议机关是:()

    A:乡政府
    B:县政府
    C:县工商局
    D:市工商局

    答案:B,C
    解析:
    工商所是县工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8条规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据此,本题中的工商所作出的罚款决定经法规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工商所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县工商局,也可以是县政府。故本题应选B、C。

  • 第19题: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


    正确答案: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 第20题: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 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正确答案:不作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不作为行政违法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如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故意拖延作为或拒绝作为,即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是乡政府的法定职责。本案包某的建房行为已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即构成了被告对原告申请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关系。被告对这种义务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对违法行为放弃处罚,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受到司法监督。

  • 第21题:

    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 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


    正确答案: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 第22题:

    多选题
    某法院受理了张某诉某医院的医疗事故纠纷,本案中,应分配给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有()
    A

    原告在该医院就诊的事实

    B

    原告受到的损害

    C

    原告受到的损害和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

    医院的医疗过错

    E

    医院的行为不存在免责事由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13年7月20日,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某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了结算账户,次日存入人民币400万元。3个月后,原告开具支票要求提款,被告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原告遂起诉,认为被告在原告存款有余的情况下拒不付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要求被告支付存款。被告认为,根据原告的委托,已经将400万元人民币借贷给某进出口公司,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存款关系而是委托贷款关系。被告出具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将400万元人民币贷给某进出口公司,贷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后经证实,该协议书合法有效。问:(1)什么是委托贷款?它有哪些特点?(4分)(2)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菜商业银行之间是存款关系还是委托贷款关系?为什么?(3分)(3)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某县某乡政府批准了万某自建房申请及宅基地,万某房子建好后,该县水利局以其违反防洪法规为由责令其拆除。万某以县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办理?()
    A

    应追加乡政府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B

    应通知乡政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C

    应通知乡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

    应通知乡政府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