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 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第1题:
某乡政府为落实县计生委下达的超生罚款文件,对没有超生的李某等30余户村民作出罚款处罚决定。被拒绝后,乡派出所采取每户一人被关押的方式逼迫各户交纳罚款。李某等村民提起行政诉讼应以( )为被告。
A.县政府
B.乡政府
C.乡派出所
D.县公安局
第2题:
2010年5月16日上午,有一头牛跑到某乡食品站院内吃白菜,贾某将牛圈上,待失主认领。次日上午,有人到食品站串门,认为被圈的牛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来食品站牵牛,指责贾某不该将牛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贾某拖出院外,进行殴打,孙某也参与殴打,把贾某打成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医疗费和误工费共损失2800元,贾某要求王某和孙某赔偿,遭到拒绝,贾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牛跑到乡食品站吃白菜,原告将牛圈上,且通告牵回,并无不当;被告无理取闹,共同殴打原告致伤,这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向原告赔礼道歉外,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成,法院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孙某赔偿原告损失2800元,其中孙某承担800元,由于孙某当时无力支付,先由王某代孙某偿付,然后再由孙某偿还王某。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某乡政府经县政府批准,以乡政府的名义发出通告,决定对乡甲村村民每人征收200元费用,用于该村修路,并委托甲村村委会收取该费用。村民甲交了200元后,不服,他应以县政府、乡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8题:
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
第9题:
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 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第10题: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 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第11题:
派出所和乡政府。派出所公安人员执行职务时将王某殴打致伤,并负赔偿责任;乡联防大队是乡政府的下属机构,应由乡政府来承担赔偿责任
某县公安局和某乡政府。派出所是某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而只能由县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某乡联防大队属于乡政府下属机构,当然不是独立的主体,而只能由乡政府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应由崔某负责赔偿。因为王某的受伤完全是由崔某个人行为所造成的
应由某县公安局来承担。派出所公安人员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公安局才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而联防大队的委托行使职权的地政机关也是公安局,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12题:
对
错
第13题:
第 74 题 某县农民袁某在所在村村委会和所在乡乡政府的批准下,在其责任田内建造了一栋住宅。县土地局发现后,对袁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袁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在法定期间未作出复议决定。则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若袁某对县政府未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此案应由原告所在乡人民法庭管辖
C.若袁某以县土地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则本案中可以成为第三人的为村委会、乡政府、县政府、县土地局的上级主管机关
D.在以县土地局为被告的诉讼中,有权提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
第20题: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 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第21题:
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 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 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
第22题:
原告在该医院就诊的事实
原告受到的损害
原告受到的损害和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的医疗过错
医院的行为不存在免责事由
第23题:
第24题:
应追加乡政府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应通知乡政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应通知乡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应通知乡政府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