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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尔斯为美籍华人,为继承其父亲遗产,与其同父异母的弟弟李刚发生纠纷,现李刚到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尔斯应诉,并准备委托美国律师史密斯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我国法律规定,史密斯可以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

题目

李尔斯为美籍华人,为继承其父亲遗产,与其同父异母的弟弟李刚发生纠纷,现李刚到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尔斯应诉,并准备委托美国律师史密斯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我国法律规定,史密斯可以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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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老李在市区有一套房子,在郊区有一套房子。2016年8月,老李因病住院,不久病情恶化,老李在抢救时立下口头遗嘱,由三名护士在场见证。市区房子和存款由儿子李刚继承,郊区房子由妹妹李玲继承。后不幸抢救失败,老李死亡。李刚继承市区房子和遗产后,因其原先在市区已经有一套房子居住,将继承的房子租给了房客周某。周某素有前科劣迹,屡次拖欠房租,并胁迫李刚将房屋低价出售给自己。

    如果李刚和李玲因为继承老李的遗产发生纠纷,李刚将姑姑李玲诉至法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李刚主张老李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则应举证证明公证遗嘱的存在
    B.如果李玲主张自己应按照老李的口头遗嘱继承郊区房屋,而李刚否认口头遗嘱的存在,主张法定继承,那么李玲对口头遗嘱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C.口头遗嘱存在的事实的证明标准为这一事实的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D.如果李刚主张作为见证的三名护士都是李玲的债权人,那么李刚需要对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为这一事实的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答案:A,B,C
    解析:
    考查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民诉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BC项正确,D项中的事实则只需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故D项错误。

  • 第2题:

    某男婚后两年其父病故。他和母亲及3个弟弟继承父亲的遗产。为了使母亲晚年能生活得更好,他想把继承遗产送给母亲,他应该()。

    • A、征得三个弟弟的同意
    • B、征得妻子的同意
    • C、征得儿女及妻子的同意
    • D、自行将继承的遗产赠与其母

    正确答案:D

  • 第3题:

    单选题
    某男婚后二年其父病故。他和母亲及三个弟弟继承父亲遗产。为了使母亲晚年能生活得更好,他想把继承的遗产送给母亲,他应该()。
    A

    征得三个弟弟的同意

    B

    征得妻子的同意

    C

    征得儿女及妻子的同意

    D

    自行将继承的遗产赠与其母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4题:

    单选题
    甲的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甲依法继承了为模式以及其父亲的遗产。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A

    车祸

    B

    甲的父亲死亡

    C

    甲未声明放弃继承权

    D

    甲与其父之间存在合法的父子关系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5题:

    单选题
    甲的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甲依法律继承了其父的遗产。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A

    车祸

    B

    甲的父亲死亡

    C

    甲与其父亲之间存在合法的父子关系

    D

    甲未声明放弃继承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法律上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我们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一)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人的意志支配而产生的一种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前者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出现的客观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地震、洪水灾害等;后者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人引起的事件,如,战争、戒严、废除法律。(二)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或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例如签约行为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伤害行为引起赔偿法律关系的产生等。法律行为强调当事人意志的主动性。在本题中,车祸是导致死亡的原因,死亡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 第6题:

    单选题
    下列不能继承王某遗产的人是(  )。(2分)
    A

    李刚的母亲

    B

    李刚

    C

    王某的前妻

    D

    王林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7题: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符合转继承制度的是( )。

    • A、小刚在继承父亲的遗产后明确表示自己继承的这些遗产将归其女儿继承
    • B、李爷爷在刚刚决定由其大儿子继承遗产后大儿子意外死亡,只好改由二儿子继承
    • C、张军在其爷爷刚去世,其父亲刚接受这笔遗产时暗害了其父亲,从而继承了遗产
    • D、陈某在接受其丈夫留下的遗产后突然遭遇车祸身亡,因此其儿子依法继承了她的这一份遗产

    正确答案:D

  • 第8题:

    甲的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甲依法律继承了其父的遗产。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 A、车祸
    • B、甲的父亲死亡
    • C、甲与其父亲之间存在合法的父子关系
    • D、甲未声明放弃继承权

    正确答案:B

  • 第9题:

    问答题
    案例:李彦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其父李万山与弟弟李刚居住在老家郑州,妹妹李娜居住在沈阳。2008年8月25日,其父在郑州病逝,留有住房1套,李彦和李娜考虑多方面情况,决定放弃继承权。2008年8月30日,在料理完其父的丧事后,二人在郑州向李刚表示放弃继承权,让李刚继承全部遗产,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问:(1)应向何地公证处如何提出申请?(2)公证处在办理此项公证时应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李尔斯为美籍华人,为继承其父亲遗产,与其同父异母的弟弟李刚发生纠纷,现李刚到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尔斯应诉,并准备委托美国律师史密斯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我国法律规定,史密斯可以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史密斯可以以非律师的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若王某去世后不久李刚的母亲去世,去世前未留遗嘱,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分)
    A

    王林能够继承李刚母亲的遗产

    B

    李刚能够取得20万元遗产

    C

    李刚的姐姐不能继承该笔遗产

    D

    李刚能够取得15万元遗产


    正确答案: 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