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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州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李强债务纠纷一案后,将起诉状副本及法院的应诉通知送达李强。李强与家人商议后准备将自家的货物全部转移到外地的亲戚家中。张军得知此事后当夜召集手下拦住了李强送货的汽车,并将货物强行拉到自己家中。张军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题目

曹州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李强债务纠纷一案后,将起诉状副本及法院的应诉通知送达李强。李强与家人商议后准备将自家的货物全部转移到外地的亲戚家中。张军得知此事后当夜召集手下拦住了李强送货的汽车,并将货物强行拉到自己家中。张军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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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

    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答案:A,C
    解析:
    【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 第2题:

    共用题干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

    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答案:A,B
    解析:
    【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 第3题:

    李强扬言杀害赵磊全家,赵磊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往赵磊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李强截获,李强的行为属于()。

    • A、不构成犯罪
    • B、犯罪未遂
    • C、犯罪预备
    • D、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C

  • 第4题:

    曹州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李强债务纠纷一案后,将起诉状副本及法院的应诉通知送达李强。李强与家人商议后准备将自家的货物全部转移到外地的亲戚家中。张军得知此事后当夜召集手下拦住了李强送货的汽车,并将货物强行拉到自己家中。张军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正确答案:张军的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 第5题:

    实习优化师李强因为刚入职不久,最近感觉比较焦虑。为了舒缓焦虑他做出了以下举措来舒缓和排解焦虑,其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 A、李强开始每天早上与同事热情的打招呼
    • B、李强开始每周与父母定期聊天,聊工作,聊生活
    • C、李强当发现自己有失败的心理暗示,就开始给自己心理暗示“我能行“,并联想工作做好了会带来哪些好处
    • D、李强为了避免自己有依靠他人的心理,减少了与朋友共同活动的时间

    正确答案:A,B,C

  • 第6题:

    “并非李强不是律师”这个负判断的等值判断是()。

    • A、李强是律师
    • B、李强不是律师
    • C、李强可能是律师
    • D、李强可能不是律师

    正确答案:A

  • 第7题:

    小王经人介绍,由父亲作主,被许配给不相识的李强。李强右腿残疾,担心小王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李钢替自己同王见面,并以李强的名字同往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回家后,李强和小王同居。第二天,小王发现李强不是李钢,十分悔恨,当面告诉李钢:“我是认定你,同意和你结婚的。”李钢也表示爱慕小王,愿与小王结为夫妻。小王和李钢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正确答案:不存在。该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是小王与李强,因此小王和李钢如果愿意结婚,必须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办
    理结婚登记是结婚成立的法定程序,无此,不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

  • 第8题:

    李强与某些玩具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工作合同,从事玩具的销售工作。合同中有一个条款约定:“鉴于销售人员经常出差在外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女性员工,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合同对销售人员的收入方式也做了规定,公司对销售人员采用销售提成方法进行激励,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收入10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后,销售人员将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的15%提取佣金比例,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则不能领取1分钱。由于李强急需一份工作,因此毫不犹豫地在合同上签字了。但不久,李强男朋友的单位正筹集家属楼,为了能分得住房,李强与男友结了婚。而因为筹办婚礼,李强有2个月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基数,因此,李强在这2个月也没有从公司拿到1分钱,李强认为公司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要求公司支付这2个月的工资,而公司则认为李强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基数,不予支付工资是合理的,甚至考虑到李强结婚不符合公司和李强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和李强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根据公司与李强签订的协议,公司有权与李强解除劳动合同
    • B、因为李强没有完成协议中规定的销售基数,所以李强要求公司支付2个月工资不合理
    • C、公司与李强签订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 D、以上都不正确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单选题
    李强是“富二代”,经常上课时玩平板电脑、智能手机,还常常向同学炫耀。作为班主任,你会(   )。
    A

    不必理会,这是李强自己的事

    B

    把家长叫到学校,让家长处理

    C

    批评李强,因为上课玩平板电脑、经常炫富是不对的

    D

    与李强推心置腹地谈谈,让李强认识到凭自己能力赚来的钱才是值得骄傲的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李强扬言杀害赵磊全家,赵磊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往赵磊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李强截获,李强的行为属于()。
    A

    不构成犯罪

    B

    犯罪未遂

    C

    犯罪预备

    D

    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二是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三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李强在去赵磊家的路上被截获,情形符合犯罪预备的条件。参考答案为C。

  • 第11题:

    问答题
    李强在一家工厂做技术工人,因为工作认真,经常受到领导的表彰。李强的妻子是某单位的仓库管理员,他们有一个可爱的女儿正在读小学四年级,一家人的生活很幸福。 一个月前,李强所在的工厂发生火灾,李强在逃出来的过程中被机器砸断了双腿。虽然工厂为此赔付了一笔钱,但李强却不能再继续从事工厂的工作了,扣除医药费后,赔偿金所剩无几。失去了家中主要的生活来源,还要负担李强的康复费用,妻子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她为了能多挣点钱,在周末和下班之余去做钟点工。女儿虽然年龄还小,但却十分懂事,家庭发生了变故后,她不再索要零花钱,在学习用具上能省就省,不再买衣服和鞋,不向家里要求任何东西。 看着辛苦的妻子和懂事的女儿,李强觉得自己是个沉重的负担,特别对不起她们,认为如果自己离开,也许能让她们轻松一些,于是产生了自杀的念头。在妻子上班、女儿上学后,李强找出了积攒的安眠药吞了下去,幸亏被忘带单位钥匙返回家中的妻子及时发现送到医院,因为抢救及时,李强被救了回来。这件事情发生后,妻子不再放心李强一个人在家,但她还要赚钱养家,不能每天看着丈夫,无奈的她找到社会工作者寻求帮助。 【问题】1.运用优势视角理论来评估李强的情况。 2.社会工作者应采用什么样的模式来帮助李强?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曹州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李强债务纠纷一案后,将起诉状副本及法院的应诉通知送达李强。李强与家人商议后准备将自家的货物全部转移到外地的亲戚家中。张军得知此事后当夜召集手下拦住了李强送货的汽车,并将货物强行拉到自己家中。张军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正确答案: 张军的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共用题干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

    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答案:C,D
    解析:
    【考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这一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方李强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法院。本案标的额较小,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B。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被告赵刚家,因此,本案中甲市A区既为被告住所地,又为侵权行为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考点】合并审理【详解】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本案中,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又因为这两个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分别作出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反证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强出具的借条是本证,A选项正确,应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不属于反证,故D选项错误,不应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李强转账5000元钱于赵刚,但无法直接证明李强和赵刚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明确陈述。本案中赵刚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考点】证据和证明责任的承担【详解】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本案中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不属于书证,而应当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一定没有证明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人赵刚承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但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原告李强承担,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点】反诉与反驳【详解】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刚辩称已经用玉石货款清偿了借款,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则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另行起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 第14题:

    李强是“富二代”,经常把平板电脑、智能手机带到学校,还常常向同学炫耀。作为带班教师,你会()。

    A.不必理会,这是李强自己的事
    B.把家长叫到幼儿园,让家长处理
    C.批评李强,因为上课玩平板电脑、经常炫富是不对的
    D.与李强推心置腹地谈谈,让李强认识到炫富的坏处

    答案:D
    解析:
    批评、不理会、让家长处理都是不恰当的做法。故选D。

  • 第15题:

    2000年4月6日,李强来到A市公证处,申请办理解除其与养女李芳收养关系的公证,公证处依法受理其申请。7月3日,李强遭遇车祸,临死之前委托赵某继续办理公证。李强的委托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李强的委托是无效的。
    因为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的形式有以下两种:①委托书公证;②委托合同公证。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

  • 第16题:

    优化师张明对实习的新优化师李强讲解广告创意相关的知识。他建议李强多在创意文案和素材方面多下些功夫,因为好的创意能降低获客成本,带来流量,这些前期付出是值得的。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7题:

    实习优化师李强的计划投放出现了一些问题,请优化师张明帮忙看一看,以下优化师张明的判断合理的是哪几项?()

    • A、李强的计划没有展示,可能原因是投放时间不正确
    • B、李强的计划没有展示,可能原因投放受到了流控限制
    • C、李强的计划点击率差,可能原因是人群定向有问题
    • D、李强的计划点击率差,可能原因是广告创意有问题

    正确答案:A,B,C,D

  • 第18题:

    小王经人介绍,由父亲作主,被许配给不相识的李强。李强右腿残疾,担心小王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李钢替自己同王见面,并以李强的名字同往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回家后,李强和小王同居。第二天,小王发现李强不是李钢,十分悔恨,当面告诉李钢:“我是认定你,同意和你结婚的。”李钢也表示爱慕小王,愿与小王结为夫妻。根据事实和法律,小王和李强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正确答案:不存在。《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婚姻成立的重要条件,如果欠缺该条件,其婚姻无效。本案中,因李强的欺诈行为,小王将李钢误认为李强,因此欠缺与李强结婚的合意。该结婚登记违背了小王的真实意志,故小王和李强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 第19题:

    张雨、李强系朋友,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申领了张雨为70%、李强为30%房产份额的共有房产证。后张雨和王红结婚。现张雨要转让20%房产份额给李强,申请房屋登记,应如何申请().

    • A、由张雨和王红共同申请
    • B、由张雨和李强共同申请
    • C、由王红和李强共同申请
    • D、由张雨、王红和李强共同申请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问答题
    李某夫妇婚多年未育,1990年收养了刘某夫妇6岁的儿子为养子,取名李强,并办理了收养登记。由于李某夫妇的溺爱,李强从小性情暴躁.经常与小朋友打架,成年后性情未改.对养父母态度十分恶劣,非打即骂,李某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在亲友;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李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李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愿做任何补偿。李某夫妇无奈,遂诉至法院。刘某夫妇此时年老多病,闻听此事后找到李强,要求在其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自己。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同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  (1)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  (2)李某夫妇提出要求李强补偿相关费用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3)李强对刘某夫妇是否有赡养义务?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并非李强不是律师”这个负判断的等值判断是()。
    A

    李强是律师

    B

    李强不是律师

    C

    李强可能是律师

    D

    李强可能不是律师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小王经人介绍,由父亲作主,被许配给不相识的李强。李强右腿残疾,担心小王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李钢替自己同王见面,并以李强的名字同往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回家后,李强和小王同居。第二天,小王发现李强不是李钢,十分悔恨,当面告诉李钢:“我是认定你,同意和你结婚的。”李钢也表示爱慕小王,愿与小王结为夫妻。小王和李钢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正确答案: 不存在。该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是小王与李强,因此小王和李钢如果愿意结婚,必须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办
    理结婚登记是结婚成立的法定程序,无此,不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00年4月6日,李强来到A市公证处,申请办理解除其与养女李芳收养关系的公证,公证处依法受理其申请。7月3日,李强遭遇车祸,临死之前委托赵某继续办理公证。李强的委托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李强的委托是无效的。
    因为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的形式有以下两种:①委托书公证;②委托合同公证。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

    在某学校课间活动时,魏某(10岁)将王某(9岁)的双眼划伤,致使王某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王父要求魏父赔偿王某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5万元,如果魏父拒绝赔偿,王父可以以原告身份到法院去起诉,魏父与魏某列为共同被告

    B

    张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实文学《村官》,以某村现任的村委会主任王某的事情为原型,小说描写了大量的王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小说结尾是王某因陪吃陪喝酒精中毒而死。王某的弟弟非常不满,要求王某的妻子将张某告上法庭,王妻表示赞同,此时,王妻和王某的弟弟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

    C

    李老汉有子三人李明、李刚、李强,其去世后,因遗产继承问题,李明、李刚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李强应诉,但李强根本不表态,则李强不具有原告资格

    D

    牛某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杨某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齐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齐某收货后并未按约定付款,牛某也未按期催要。后牛杨之间的借款还款期到,杨某要求牛某还钱,牛某说因为齐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杨某此时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齐某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因此,魏父与魏某在本案中应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原告只能是王某,王父只是法定代理人,其不能以原告的身份起诉。
    B项,对于侵权行为,只有受害人本人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王妻,还是王某的弟弟都没有原告资格
    C项,《民诉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D项,《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杨某与牛某、牛某与齐某的债务都已到期,所以,杨某根据《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齐某,要求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