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7题: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的报,通知上级公司,并予公告。
第8题:
根据《证券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书面报告。
第9题:
5%
10%
15%
30%
第10题:
30%
50%
75%
90%
第11题:
20%
30%
70%
80%
第12题:
15%
25%
30%
45%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18题: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第19题:
证券公司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存在()情形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Ⅰ.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Ⅱ.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Ⅲ.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Ⅳ.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3%,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第20题:
15%
25%
30%
45%
第21题: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三十
第22题:
3%
5%
10%
15%
第23题:
证券业协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