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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1)下列关于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性质、合伙人出资、合伙人组成及其责任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会计师事务所在设立时依法也可以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作为合伙人
    B.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属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C.该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上是两合公司
    D.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在法律上有合伙人出资额的特殊要求
    E.在任何情况下,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B
    解析:
    (1)选项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2)选项C:两合公司,是指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由无限责任股东对(所有)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不是两合公司,首先并非“公司”,其次在债务承担规则上,并不存在部分合伙人对所有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选项D: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没有出资额的要求;按照《公司法(2013年修正)》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对公司股东也无出资额的要求。(4)选项E: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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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题: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2)下列关于本案合伙人、出资、证据及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应认定陈绅基已经退伙,丧失合伙人资格
    B.法院应认定陈绅基仍是合伙人,其投资为1.6万元
    C.陈绅基与王建所签“出资转让协议”,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
    D.法院应认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陈绅基、王建、何静
    E.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法院,而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D:陈绅基原持有出资额共计5万元,先将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后情且不谈),后又收取王建“投资款”1.6万元,且事后补签的出资转让协议转让额正好为5万元,可见陈绅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已经转让,不具有合伙人资格。(2)选项C:“出资转让协议”属于书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3)选项E:陈绅基以“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非“确认合伙人资格”)为由起诉,适用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应向被告王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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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题:

    北方军阀是一种军绅政权,军阀与士绅共治。


    正确答案:正确

  • 第4题:

    曾国藩的“不要钱、不怕死”六字出自于《与湖南各州县公正绅耆书》。


    正确答案:错误

  • 第5题:

    全新一代艾力绅采用无桌版设计,节约空间。


    正确答案:错误

  • 第6题:

    元代皇太子及诸王向下行文,用()

    • A、令
    • B、诏书
    • C、册书
    • D、令旨

    正确答案:D

  • 第7题: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 A、25岁男子张明和l9岁女子李梅结婚
    • 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正确答案:D

  • 第8题:

    解释下列各加“ ”的词的意义。 坚甲利兵以备难,而美薦绅之饰。


    正确答案:美:以……为美。

  • 第9题:

    绅士是大一统的专制皇权确立之后,中国传统社会中所特具的一种人物。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下绅权和皇权是共存的。宋代官爵恩泽出于皇帝,共存谈不上,共治也将就一下了。元明清三代连共治也说不上,„„绅权成为皇权的奴役了。这说明()

    • A、绅士权威的衰弱
    • B、君主专制不断强化
    • C、绅权是皇权的重要补充
    • D、绅权与皇权相互依存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子张书诸绅。


    正确答案:子张将孔子的话写在衣服的带子上。

  • 第11题:

    判断题
    曾国藩的“不要钱、不怕死”六字出自于《与湖南各州县公正绅耆书》。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判断题
    判断对句中词语的解释是否正确。用则施诸人,舍则传诸其徒。(《答李翊书》)则:便。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4)下列关于陈绅基诉工商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陈绅基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提起后,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中止审理
    C.行政诉讼审理期间,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不生效
    D.法院应当列工商局为被告,王建、何静为第三人
    E.行政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

    答案:D
    解析:
    (1)选项A:法律未规定因“工商变更登记错误”提起的行政诉讼适用复议前置,陈绅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B:本案财产份额转让是否有效,是工商变更登记是否错误的前提条件,应当中止审理的是行政诉讼;(3)选项C: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4)选项D: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选项E:行政诉讼中并不存在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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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题: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3)原告陈绅基与被告王建订立的“出资转让协议”在性质、效力上属于(  )。

    A.效力待定的协议
    B.有效协议
    C.有重大误解的协议
    D.显失公平的协议
    E.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协议

    答案:B
    解析:
    “出资转让协议”系陈绅基与王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有效协议。

    【知识点】 其他章节

  • 第15题:

    判断对句中词语的解释是否正确。用则施诸人,舍则传诸其徒。(《答李翊书》)则:便。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6题:

    小川绅介


    正确答案: 日本纪录片导演
    1961年组建青之会
    其作品《三里冢:第二道防线的人们》为纪录片史上的经典之作。
    80年代,小川完成了他后期的两部重要作品:《日本国古屋敷村》(1982)和《牧野村千年物语》(1986)。这两部电影都以悠缓的、大跨度的时间尺度关注农村社会,民俗学想象力与对现代日本的历史批判意识在这部影片中交汇。
    川一生除致力于纪录片制作外,还为推广纪录片不遗余力,最为人称道的是其每制作完一部片子,都将携带作品到拍摄地和其它地方为人们免费放映。1989年,小川在其纪录片制作基地山形当地市政机构帮助下,创办了亚洲至今为止唯一的国际纪录片电影节山形国际纪录片电影节。
    小川去世以后,小川的妻子找到彭小莲,希望她能够完成小川的未完成的遗作《满山红柿》的后期剪辑。小川生前对彭小莲的高度评价成为选中她的惟一理由。小川在世时看过彭小莲的《女人的故事》,小川认为彭小莲的电影语言很漂亮,懂得如何把握细节和营造氛围,将来会成为大导演。小川把《女人的故事》的录像带一边放一边告诉彭小莲哪里好、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小川的启发让彭小莲在后来创作《假装没感觉》、《美丽上海》的时候,把本能转换成自觉的意识。经过彭小莲剪辑的《满山红柿》后来获得日本十佳纪录片之一的称誉。与土本典昭并称为日本战后纪录片领域的两座丰碑。

  • 第17题:

    对于绅岩,颗粒大小越不均匀,孔隙度就越()。


    正确答案:

  • 第18题:

    绅衿特权


    正确答案:衿士有免除本身徭役甚至家庭免役的权力,元、明、清都有优免政策。

  • 第19题:

    荀子名(),又称荀卿,诸书也作(),()国人。李斯和()都是他的学生。


    正确答案:況;孙卿;赵;韩非

  • 第20题:

    子张问:“十世可知也?”


    正确答案:子张问“十世以后的事,可预知吗?”

  • 第21题:

    武昌起义之后,广州地方商绅要求光复广东的请愿活动被两广总督张鸣歧驱散,革命党则暗杀满族将军并组织民军向广州进发,广州商绅再集会选举张鸣歧为新政府都督,不料张鸣歧已逃出广州。广东光复的过程说明()

    • A、商绅斗争目标不同于革命党人
    • B、革命党暴力活动得到了商绅支持
    • C、当时封建统治的支柱是商绅阶层
    • D、各阶层在反清的方式上不尽相同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单选题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A

    25岁男子张明和l9岁女子李梅结婚

    B

    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

    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

    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绅士”的“绅”是什么意思?

    正确答案: 就是束在衣服外面的大带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子张书诸绅。

    正确答案: 子张将孔子的话写在衣服的带子上。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