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印字高度为7mm深度不小于0.2mm。
第1题:
出厂日期在2013年3月1日之后的,应在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
第2题: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若采用符合QC/T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签),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3题:
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4题:
如果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5题: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
第6题:
关于发动机号打刻,查验不合格的是()。
第7题: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
第8题: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2008)规定:拖拉机整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
第9题:
电梯出厂时,出厂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标明哪些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第10题:
对于采用了车辆识别代号的车辆,同一辆车的车架上,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后,还可同时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第11题: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
第12题:
机架
无机架的为拖拉机为机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构件
发动机标牌
第13题:
对于采用了车辆识别代号的车辆,同一辆车的车架上,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后,还可同时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14题: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臵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可更改、变动(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15题: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深度应大于等于( )。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
A.5.0mm,0.2mm
B.7.0mm,5.0mm
C.7.0mm,0.2mm
D.5.0mm,0.3mm
第16题:
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第17题:
如果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第18题: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
第19题:
注册登记检验时,如气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应检查在发动机易见部位是否具有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第20题: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上且应能永久保持。
第21题:
每台LKJ产品均应在明显的位置装有标牌,标明下列内容:产品型号和名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制造厂名。
第22题:
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应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第23题:
对
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