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
第1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2题:
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上,可以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第3题:
对于采用了车辆识别代号的车辆,同一辆车的车架上,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后,还可同时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4题: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臵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可更改、变动(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5题: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深度应大于等于( )。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
A.5.0mm,0.2mm
B.7.0mm,5.0mm
C.7.0mm,0.2mm
D.5.0mm,0.3mm
第6题: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中机动车基本信息不包括()。
第7题: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车辆,应妥善保管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或照片,注册登记检验时保存拓印膜,在用机动车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第8题:
车辆唯一性认定是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第9题:
车辆唯一性认定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第10题: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并符合GB16735的规定。
第11题: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
第12题:
对
错
第13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14题: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
第15题: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16题:
车辆唯一性认定是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A.发动机号码
B.车辆识别代号
C.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
D.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第17题:
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第18题: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
第19题:
注册登记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第20题: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
第21题:
对于采用了车辆识别代号的车辆,同一辆车的车架上,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后,还可同时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第22题:
关于车辆识别代号打刻,查验不合格的是()。
第23题:
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颜色
出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