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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社会审价机构的资质等级如何划分?”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不同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 )划分。

    A、行政区域
    B、估价目的
    C、估价对象规模
    D、价值类型

    答案:B
    解析:
    考点:估价当事人。不同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范围根据估价目的划分,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但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 第2题:

    如果发包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审价中不公正,承包方有权要求更换中介机构审价吗?如不能要求更换,承包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这个问题相对简单,答案也是肯定的,承包方无权直接要求更换中介机构来审价,但是可以与发包方协商要求更换审价单位,是否更换取决于发包人是否同意。理由是,中介结构是发包人委托的,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发包方和中介机构,承包人作为委托合同外的第三人无权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更换中介机构。至于承包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个问题也很简单,因为承包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机构审价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况,首先可以直接向中介机构提出来,要求中介机构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和有关审价规则来审价。其次,如果中介机构不接受承包方的合理建议,则承包方可以拒绝接受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最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达不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就可以通过诉讼通过法院委托司法审价单位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 第3题:

    审价机构系单方面委托或超越资质等级,其所做出的审价结论能否约束当事人双方?


    正确答案:首先审价机构只能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超越资质等级所做的审价结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拒绝接受。这个问题在前一问题已经了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如果审价机构系一方单方面委托,且另一方未表示要接受该审价结果,则该审价结果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当然,如果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明知审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并愿意认可超越资质等级机构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并盖章确认,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该确认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审价结论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均有约束作用。

  • 第4题:

    审价报告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承包人发现审价报告差错或审价单位缺乏资质,可否纠正?


    正确答案: 通常情况下,承发双方对审价报告签字认可,是基于信任审价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且审价单位是严格依照审价规则来进行的这个前提的。建设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已对审价单位的资质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所以当事人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可以拒绝接受。但是审价单位没有相应资质并不导致审价结果无效。首先,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工程造价必须进行审价,工程造价完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来约定。其次,也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审价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建设部法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因此,审价单位没有资质也不会导致审价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最后,退一万步说,即使审价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也不必然导致审价单位的出具的审价报告无效。只要当事人双方对审价单位审核的工程造价均进行认可,则这个审价报告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应该具有约束力。
    通常,审价单位在出具正式的审价报告之前,都会出一个审价报告初稿,如果当事人觉得审价单位的审价有错误可以提出异议,当事人双方均接受审价报告初稿后,审价单位才会出具正式的审价报告。因此,当事人对审价报告提出异议,应该在对审价报告签字确认前进行。如果已经对审价报告进行了签字确认,则当事人应对自己的确认行为负责。签字确认后,即使发现审价报告有错误,也无权要求纠正。
    因此,审价单位的审计审价报告是否有误和承、发包双方对该结果的确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审计审价报告有误,甚或是由于审计审价单位缺乏资质,导致审计审价结果缺乏应有的公信力,但只要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就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 第5题:

    我国社会法律制定的阶段是如何划分的?


    正确答案: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包括有三个阶段:
    第一,制定法律的准备阶段,又称起草阶段。
    第二,法律的确立阶段,又称法律的形成阶段。这一阶段包括:
    (1)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第三,法律的完备阶段。

  • 第6题:

    对仓储监管机构资质等级进行评价,采用定性、定量标准和评分卡打分等方法。按照仓储监管机构的经营年限、管理资质、货物监管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划分为Ⅰ、Ⅱ、Ⅲ、Ⅳ级资质。()


    正确答案:正确

  • 第7题:

    问答题
    我国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是如何划分的?他们的资质等级又是如何划分的?

    正确答案: a、房地长开发企业分为一二三四级
    b、工程咨询单位分为甲乙丙级
    c、工程勘察企业工程类只设甲级,专业类甲乙两级,劳务类部分级别
    d、工程施工中承包企业分为特,一二三级
    e、专业承包企业分一二三级
    f、劳务分包企业焊接分一二级,其余不分
    g、工程监理企业分甲乙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运营指挥机构如何划分?

    正确答案: A.运营指挥分为一级、二级二个指挥层级;二级服从一级指挥。
    B.一级指挥为:行车调度员(简称行调)、供电调度员(简称电调)、环控调度员(简称环调)、客运调度(简称客调)和设修调度(简称设调)。
    C.二级指挥为:值班站长、信号楼调度。
    D.各级指挥要根据各自职责任务独立开展工作,并服从OCC值班主任总体协调和指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审价委员会的描述,正确的是(  )。
    A

    审价委员会是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集体审议组织

    B

    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C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价格工作的主任担任

    D

    审价委员会会议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E

    审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


    正确答案: D,A
    解析:
    审价委员会是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集体审议组织,负责审议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价格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如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主任委员可以临时召集并主持会议。审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地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工作中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集体审议制度。

  • 第10题:

    判断题
    对仓储监管机构资质等级进行评价,采用定性、定量标准和评分卡打分等方法。按照仓储监管机构的经营年限、管理资质、货物监管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划分为Ⅰ、Ⅱ、Ⅲ、Ⅳ级资质。()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关于工程结算定案,结算书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递交审价机构,甲方发现审价机构审价结果不适,而至今未果怎么办?

    正确答案: 我认为这个问题仍然是关于双方如何约定的问题,要看双方对审价结果的效力如何约定,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我觉得因为是双方共同选择的审价机构,应该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该尊重这个结果。当然有证据证明审价机构有违反程序、或者其它违法情况如受贿等,乙方可以起诉,并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若确实对原选定的审价机构的审价结果双方不能一致认可,则也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以免工程结算久拖不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是如何划分的?

    正确答案: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什么是社会审价机构?


    正确答案:社会审价机构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结算审价专业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 第14题:

    承包人以签约时自己资质不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要求否定原来合同价,以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方按审价的结果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该如何应对?


    正确答案: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签约时承包人资质不够,合同不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属于效力可以补正的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但只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该合同的效力不能补正,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按市场价来结算,发包人如何应对。首先,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具有特殊性,一般是不能返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处理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一般来说,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款。如果出现问题中所述的情况,承包人不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价款,而是要求按照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人按照审价的结果来支付工程款。则承包人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选择权本身是承包人的请求权。
    至于发包人如何应对,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进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问题中所述的情况看,这种无效合同,承包方肯定有过错,可以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来减轻发包人相应的损失。且审价是按照承包人的现行资质进行审核的,不单纯是工程的市场价。

  • 第15题:

    不同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范同按照估价目的划分,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而且要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6题:

    关于工程结算定案,结算书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递交审价机构,甲方发现审价机构审价结果不适,而至今未果怎么办?


    正确答案:我认为这个问题仍然是关于双方如何约定的问题,要看双方对审价结果的效力如何约定,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我觉得因为是双方共同选择的审价机构,应该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该尊重这个结果。当然有证据证明审价机构有违反程序、或者其它违法情况如受贿等,乙方可以起诉,并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若确实对原选定的审价机构的审价结果双方不能一致认可,则也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以免工程结算久拖不决。

  • 第17题:

    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是如何划分的?


    正确答案: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 第18题:

    电价管理机构及权限划分在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由于电力是重要的公共事业,而现阶段我国的电力产生和供应又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因此目前我国对电力价格采取政府定价的形式,由价格部门负责管理,电力主管部门予以协助。其电价管理的总原则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其中“统一领导”主要指统一政策和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主要指中央和升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一定的权限分工对不同类型的电价进行管理。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具体为: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力营销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之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的管理权限,虽然《电力法》没有规定,但实际上由于省及省级以上电网相互之间的互供电价,不仅涉及电力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牵涉到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省及省级以上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基本上都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认可。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19题:

    问答题
    审价报告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承包人发现审价报告差错或审价单位缺乏资质,可否纠正?

    正确答案: 通常情况下,承发双方对审价报告签字认可,是基于信任审价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且审价单位是严格依照审价规则来进行的这个前提的。建设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已对审价单位的资质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所以当事人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可以拒绝接受。但是审价单位没有相应资质并不导致审价结果无效。首先,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工程造价必须进行审价,工程造价完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来约定。其次,也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审价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建设部法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因此,审价单位没有资质也不会导致审价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最后,退一万步说,即使审价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也不必然导致审价单位的出具的审价报告无效。只要当事人双方对审价单位审核的工程造价均进行认可,则这个审价报告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应该具有约束力。
    通常,审价单位在出具正式的审价报告之前,都会出一个审价报告初稿,如果当事人觉得审价单位的审价有错误可以提出异议,当事人双方均接受审价报告初稿后,审价单位才会出具正式的审价报告。因此,当事人对审价报告提出异议,应该在对审价报告签字确认前进行。如果已经对审价报告进行了签字确认,则当事人应对自己的确认行为负责。签字确认后,即使发现审价报告有错误,也无权要求纠正。
    因此,审价单位的审计审价报告是否有误和承、发包双方对该结果的确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审计审价报告有误,甚或是由于审计审价单位缺乏资质,导致审计审价结果缺乏应有的公信力,但只要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就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承包人以签约时自己资质不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要求否定原来合同价,以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方按审价的结果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该如何应对?

    正确答案: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签约时承包人资质不够,合同不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属于效力可以补正的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但只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该合同的效力不能补正,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按市场价来结算,发包人如何应对。首先,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具有特殊性,一般是不能返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处理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一般来说,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款。如果出现问题中所述的情况,承包人不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价款,而是要求按照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人按照审价的结果来支付工程款。则承包人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选择权本身是承包人的请求权。
    至于发包人如何应对,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进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问题中所述的情况看,这种无效合同,承包方肯定有过错,可以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来减轻发包人相应的损失。且审价是按照承包人的现行资质进行审核的,不单纯是工程的市场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审价机构系单方面委托或超越资质等级,其所做出的审价结论能否约束当事人双方?

    正确答案: 首先审价机构只能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超越资质等级所做的审价结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拒绝接受。这个问题在前一问题已经了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如果审价机构系一方单方面委托,且另一方未表示要接受该审价结果,则该审价结果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当然,如果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明知审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并愿意认可超越资质等级机构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并盖章确认,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该确认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审价结论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均有约束作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判断题
    不同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估价目的划分,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而且要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 )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如果发包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审价中不公正,承包方有权要求更换中介机构审价吗?如不能要求更换,承包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相对简单,答案也是肯定的,承包方无权直接要求更换中介机构来审价,但是可以与发包方协商要求更换审价单位,是否更换取决于发包人是否同意。理由是,中介结构是发包人委托的,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发包方和中介机构,承包人作为委托合同外的第三人无权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更换中介机构。至于承包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个问题也很简单,因为承包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机构审价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况,首先可以直接向中介机构提出来,要求中介机构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和有关审价规则来审价。其次,如果中介机构不接受承包方的合理建议,则承包方可以拒绝接受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最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达不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就可以通过诉讼通过法院委托司法审价单位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