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2001年302号令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第1题:
A.降级或者撤职
B.警告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罚款
D.警告或者撤职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记过
B降职
C撤职
D记大过
E开除公职
第5题: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6题: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第7题: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的行政处分。
第8题: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9题:
根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10题:
正职负责人
相关工作人员
分管负责人
公务员
第11题:
记过
降职
撤职
记大过
开除公职
第12题:
降级
警告
记过
撤职
第13题: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记过
B.降职
C.撤职
D.记大过
E.开除公职
第14题:
第15题: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A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
B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人
C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
D政府部门代理负责人
E政府部门其他负责人
第16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的行政处分。
第17题: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题: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可给予的行政处分是()
第19题:
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或者(),或者(),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题: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21题:
警告或记过处分
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降级或撤职处分
开除公职处分
第22题: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赔偿责任
第23题:
记过
记大过或者降级
记大过
降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