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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建设工程项目,总包方不欠分包人工程款,而分包人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农民工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业主)或总包,若分包人存在资质不够或其他缺陷,分包合同无效,农民工是否可以起诉总包?

题目

有一建设工程项目,总包方不欠分包人工程款,而分包人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农民工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业主)或总包,若分包人存在资质不够或其他缺陷,分包合同无效,农民工是否可以起诉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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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工程欠款150万元,总包人却以发包人尚有应付工程款200万元未付为由拒绝付款。分包人多次催款未果,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150万元欠款及其利息。关于分包人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B、只能以总包人的名义起诉
    C、属于行使代位权
    D、只能起诉总包人

    答案:C
    解析:
    【考点】考查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题A项错误,分包人起诉属于行使代位权,具有法律依据;B项错误,行使代位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D项错误,在代位权诉讼中,起诉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C项正确。

  • 第2题:

    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工程欠款150万元,总包人却以发包人尚有应付工程款200万元未付为由拒绝付款。分包人多次催款未果,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150万元欠款及其利息。关于分包人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B.只能以总包人的名义起诉
    C.属于行使代位权
    D.只能起诉总包人

    答案:C
    解析:
    【考点】考查代位权【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题A项错误,分包人起诉属于行使代位权,具有法律依据;B项错误,行使代位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D项错误,在代位权诉讼中,起诉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C项正确。

  • 第3题:

    如果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委托材料采购合同》和《机械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务分包,如果劳务分包单位出现安全事故,总包单位不承担责任吗?


    正确答案: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涉及到劳务分包问题,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如果,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承包方计取的是劳务报酬而不是工程款,同时约定材料由总包单位委托分包单位进行采购,供货方开具的发票付款单位为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再签订一份《机械租赁合同》,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租赁机械提供给分包单位使用,这样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符合劳务分包合同的一个基本特征“包工不包料”,计取的也仅仅是劳务报酬及人工管理费而不是工程款,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就是劳务分包关系而不会构成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在合法的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如果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劳务作业的安全管理,并支付给劳务作业承包人一定的管理费,如果劳务作业发生安全事故,应由劳务作业承包人对自己的劳务作业安全承担责任,总包单位不承担相应责任。

  • 第4题:

    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总包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是,如果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怎样划分,发包人是否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正确答案: 问题所提的情况在建设工程实务中普遍存在,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同时《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从这两条我们看出,合法的分包,如果分包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分包是发包人指定的,这个责任又怎样来承担呢?我们来看《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该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此时,如果总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总结一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如果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该分包人要承担责任,其次,发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后,总包人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从提问来看,总包人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那么,如果总包人没有尽到约定的管理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至于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责任大小的划分,要按照他们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5题:

    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不得由()保管。

    • A、建筑劳务总包企业
    • B、农民工自己
    • C、农民工务工的工地
    • D、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正确答案:A

  • 第6题:

    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可以由()保管。

    • A、建筑劳务总包企业
    • B、农民工自己
    • C、农民工务工的工地
    • D、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 E、劳动保障部门

    正确答案:B,C,D

  • 第7题:

    创鲁班奖工程的各相关方主体包括()。

    • A、业主方、设计方、总包方、分包方
    • B、业主方、总包方、分包方、监理方
    • C、业主方、设计方、监理方、总包方、分包方
    • D、业主方、设计方、监理方、总包方、分包方、质量监督方

    正确答案:D

  • 第8题:

    基建项目有总包和分包情况的,资金应按照总包和分包合同,财政直接支付到()。

    • A、总包单位
    • B、分包单位
    • C、建设单位
    • D、施工单位

    正确答案:B

  • 第9题:

    问答题
    有一建设项目,业主指定分包,业主、施工总承包、分包商签订了三方合同,但业主付款不经过总包直接付款给分包商,造成总包无法管理,造成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正确答案: 对于通常意义上的指定发包,业主、施工总承包、分包商三方的责任承担《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这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我在前面的问题中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正常情况下的分包,分包商的工程价款是由总承包商来支付的,因为对于分包商来说,施工总承包是发包人,施工总承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作为发包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建设单位)和分包商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我认为问题中所述的情况并不属于分包,而实际上属于发包人(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分包商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商的施工和管理出现了事故责任,应该由分包商和建设单位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施工总承包不应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实务,分包商的施工行为往往需要施工总承包的配合,施工总承包往往也会收到一定数额的配合费,因此,施工总承包也要承担因配合方面的过错产生的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拖多工工资的,由()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A

    行政主管部门

    B

    建设单位

    C

    工程总承包企业

    D

    建设银行

    E

    劳务分包企业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如果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委托材料采购合同》和《机械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务分包,如果劳务分包单位出现安全事故,总包单位不承担责任吗?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涉及到劳务分包问题,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如果,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承包方计取的是劳务报酬而不是工程款,同时约定材料由总包单位委托分包单位进行采购,供货方开具的发票付款单位为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再签订一份《机械租赁合同》,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租赁机械提供给分包单位使用,这样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符合劳务分包合同的一个基本特征“包工不包料”,计取的也仅仅是劳务报酬及人工管理费而不是工程款,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就是劳务分包关系而不会构成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在合法的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如果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劳务作业的安全管理,并支付给劳务作业承包人一定的管理费,如果劳务作业发生安全事故,应由劳务作业承包人对自己的劳务作业安全承担责任,总包单位不承担相应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工程欠款150万元,总包人却以发包人的尚有待付工程款100万元未付为由拒绝付款,分包人多次催款未果,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150万元欠款及其利息。后经查明,此分包系违法分包,关于分包人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只能以总包人的名义起诉

    B

    由于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不得主张权利

    C

    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D

    人民法院应判决发包人支付150万元欠款及其利息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签订的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B.承包人将工程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分包商
    C.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商,并由总包方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
    D.发包人将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给承包商
    E.承包人和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答案:A,B,D
    解析:
    2020版教材P119页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第14题:

    有一建设项目,业主指定分包,业主、施工总承包、分包商签订了三方合同,但业主付款不经过总包直接付款给分包商,造成总包无法管理,造成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正确答案:对于通常意义上的指定发包,业主、施工总承包、分包商三方的责任承担《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这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我在前面的问题中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正常情况下的分包,分包商的工程价款是由总承包商来支付的,因为对于分包商来说,施工总承包是发包人,施工总承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作为发包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建设单位)和分包商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我认为问题中所述的情况并不属于分包,而实际上属于发包人(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分包商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商的施工和管理出现了事故责任,应该由分包商和建设单位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施工总承包不应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实务,分包商的施工行为往往需要施工总承包的配合,施工总承包往往也会收到一定数额的配合费,因此,施工总承包也要承担因配合方面的过错产生的责任。

  • 第15题:

    工程承包与分包订立安全生产合同是:业主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立相互监督执行的安全合同。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6题:

    如果有一工程,发包人指定分包专业工程,但发包人要求该分包工程需由总包方同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包方收取一定的配合费、管理费。该分包工程的工程款和总包收取的费用均进入总包合同价款,总包承担的责任(包括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均进入总包合同。如果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总包人是否可以不承担该指定分包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的责任?


    正确答案: 在正常分包的情况下,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正常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应该就整个工程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在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的情况下,依照《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该承担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在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情况下,总包人是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承担责任要看总承包人是否存在过错。结合所提问题,总承认收取了一定的配合费和管理费,那么总承包人就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如果总承包人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那么就可以不承担该指定分包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的责任。反之,总承包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17题: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拖多工工资的,由()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 A、行政主管部门
    • B、建设单位
    • C、工程总承包企业
    • D、建设银行
    • E、劳务分包企业

    正确答案:B,C

  • 第18题:

    在下列有工程总包和分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
    • B、总承包人对合同工程承担责任,对分包人完成的承包连带责任
    • C、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程对总承包人负责
    • D、发包人指定分包的,由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合同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监理工程师审查总包单位提交的《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主要审查()

    • A、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允许分包
    • B、分包的范围和工程部位是否可进行分包
    • C、分包单位是否有相应能力
    • D、分包单位是否有相应能力
    • E、分包协议草案

    正确答案:A,B,D

  • 第20题:

    问答题
    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总包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是,如果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怎样划分,发包人是否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正确答案: 问题所提的情况在建设工程实务中普遍存在,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同时《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从这两条我们看出,合法的分包,如果分包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分包是发包人指定的,这个责任又怎样来承担呢?我们来看《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该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此时,如果总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总结一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如果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该分包人要承担责任,其次,发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后,总包人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从提问来看,总包人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那么,如果总包人没有尽到约定的管理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至于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责任大小的划分,要按照他们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有一建设工程项目,总包方不欠分包人工程款,而分包人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农民工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业主)或总包,若分包人存在资质不够或其他缺陷,分包合同无效,农民工是否可以起诉总包?

    正确答案: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农民工在建筑工程中可能以两种身份出现,第一种是以个人身份出现,作为施工企业的职工,第二种是以民工组或施工队身份出现,作为劳务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人。下面分这两种情况来进行讨论。
    第一,农民工以个人身份出现,农民工个人与分包人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由《劳动法》来调整。农民工的法律身份是分包人企业的职工,作为分包企业的职工,无论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农民工个人都不可能成为实际施工人。按照《司法解释》的界定,实际施工人是指违法分包、转包、没有资质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因此,在分包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此时分包人的身份是施工人,农民工的身份是分包人的职工。农民工讨要工资,只能以分包人为被告。在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分包人的身份是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的身份依然是分包人的职工,此时,依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总包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分包人可以发包人(业主)为被告或者以发包人和总包人为共同被告,但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分包人承担责任。应该注意的是,农民工讨要工资依然只能以分包人为被告,无论总包人是否欠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且应当是申请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第二,农民工以民工组或施工队身份出现,民工组或施工队与分包人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民工组或施工队的法律身份是劳务作业的施工人。在分包合同有效的情况,分包人和民工组或施工队的身份都是施工人。此时民工组或施工队讨要工程款只能起诉分包人,不能把总包作为被告。在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分包人和民工组或施工队都是实际施工人。如果总包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分包人可以发包人(业主)为被告或者以发包人和总包人为共同被告,但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分包人承担责任。应该注意的是,此时,民工组或施工队讨要的所谓“工资”的法律性质是工程款,民工组或施工队可以以分包人被告起诉,也可以以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为共同被告起诉。但这里因总包不欠分包人工程款,所以,总包将不承担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关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以及分包单位的责任划分,正确的是(  )。*
    A

    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B

    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C

    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分包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总包方和分包方的合同有约定,待建设方付工程款后总包方再支付分包方的工程款,现总包方以建设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不支付分包方款项,这条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不同于前面已讨论过的劳务分包以及实际施工人的劳务报酬问题,也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的受特殊保护的情形。我认为,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当事人在总分包合同的约定,再看法律的规定。
    提问者称,总分包合同有“待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后,总包方再支付分包方的工程款”的约定,这个约定本身是合法的,总分包双方理应信守这个约定。此外,我国《建筑法》对总分包的法律责任有相应规定,《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总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总分包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内容应包含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完成分包工程并确保分包工程质量是总分包双方的共同义务,而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是共同的权利,因此,如总分包双方已约定待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再支付分包方工程款,体现的是对连带的权利即收取工程款作了特别约定,此约定符合《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无规定。据我所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总分包的合同如提问者所称的情形,法官一般都会按总分包合同的这个约定来处理案件。当然现在的情况有些变化,国务院(2004)78号文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垫资后,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同步垫资,这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生一些影响。但78号文件仍然不属于法律、法规,不带有强制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创鲁班奖工程的各相关方主体包括()。
    A

    业主方、设计方、总包方、分包方

    B

    业主方、总包方、分包方、监理方

    C

    业主方、设计方、监理方、总包方、分包方

    D

    业主方、设计方、监理方、总包方、分包方、质量监督方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