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工程已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将结算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确认,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

题目

工程已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将结算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确认,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


相似考题
更多“工程已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将结算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确认,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相关问题
  • 第1题:

    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工程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以下()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

    A、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B、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建设工程没有交付、工程价款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D、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竣工日期的,为约定竣工之日
    E、建设工程有质量验收合格的,为验收合格之日

    答案:A,B,C
    解析:
    2018新教材P116。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第2题: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起为( )。

    A.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B.确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D.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第3题:

    某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由乙包工头借用甲施工企业的资质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乙包工头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

    A.合同无效,不应支付工程款
    B.合同无效,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C.合同有效,不应支付工程款
    D.合同有效,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答案:B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120页
    同时还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 第4题:

    某施工单位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返工并经再次验收后合格。于是施工单位请求支付工程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待定,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B.施工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C.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D.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应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工程款

    答案:D
    解析:
    2020版教材P141 / 2019版教材P13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 第5题:

    施工单位本身不具备所承揽项目的资质,为了中标,借用了甲单位的资质。2010 年 8月,施工单位所承建的工程竣工。但是,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违法借用资质为名,提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不予支付工程款,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所签的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工程款
    B.所签的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C.所签的合同无效,如果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D.所签的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工程款

    答案:C
    解析: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无效合同工程款结算中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应支付工程款。

  • 第6题:

    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工程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以下()作为计付时间。

    A . 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
    B .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 .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工程价款没有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
    D .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竣工日期的,以约定竣工之日
    E . 建设工程没有质量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

    答案:A,B,C
    解析:
    2016教材P130页,ABC三种情况正是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的情况,即: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 )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 )建设工程未交付, 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 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答案选ABC。

  • 第7题:

    某施工单位通过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某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发现某施工单位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后要求以物品抵充工程款且将物品的折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首先,伪造资质及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是,由于施工单位伪造资质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施工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并且可要求参照无效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同时由于伪造资质证书及单位名称而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将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则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施工单位可以拒绝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如果施工单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的,物品的折价也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折价,施工单位当然有权不予接受。

  • 第8题:

    建设单位与不满足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则()

    • A、合同无效,建设单位拒绝支付工程款
    • B、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 C、合同无效,但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 D、合同无效,建设单位支付一般工程款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建设单位与不满足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企业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则建设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0题:

    问答题
    工程已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将结算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确认,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的确定,具体要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从问题所述来看,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内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那么只能依据其他约定来确定工程款的应支付时间。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那么依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1项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33.2项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项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按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如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无其他约定,且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28天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那么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应该是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后第29天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不是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工程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以下()作为计付时间。
    A

    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

    B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工程价款没有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

    D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竣工日期的,以约定竣工之日

    E

    建设工程没有质量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


    正确答案: A,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某施工单位越级承揽了某工程,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A

    因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建设单位可不支付工程款

    B

    因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该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款

    C

    虽然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款

    D

    因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是否支付工程款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意愿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但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则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为( )。

    A.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B.确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D.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答案:D
    解析: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由此可知D正确。

  • 第14题:

    (2016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但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则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起为()。

    A.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B.确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D.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答案:D
    解析:
    2)计息日。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第15题:

    按照建设工程合约约定,某建设单位应于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后两个月内付清工程款。 2016年6月1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建设单位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经过内部商量后决定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下列情形会使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2018年6月,施工单位所在地发生强烈地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
    B.2019年3月,施工单位所在地发生强烈地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
    C.2019年3月,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生病住院,一个月后痊愈出院
    D.2019年3月,建设单位付清了所有的工程款

    答案:B
    解析: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得行使请求权的。
    A选项中的事件没有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适用中止。
    B正确,施工单位所在地地震(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最后6个月。本题诉讼时效从 2016年 9月 1日起算,该时间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时间为2019年6月1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为2019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
    C错误。法定代表人生病不是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
    D错误。建设单位履行完毕,债权债务消灭,就无诉讼时效一说了,如果关于是否履行完毕有争议的话,债务人还款的时间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 第16题:

    关于工程款支付结算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B.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必须将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做出并公示
    C.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鼓励其新项目开工建设,以抵偿拖欠款项
    D.对于款项拖欠的建设单位,不应鼓励使用项目进行抵押偿付

    答案:A
    解析:
    应鼓励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 第17题:

    关于工程款支付结算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B.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必须将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做出并公示
    C.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鼓励其新项目开工建设,以抵偿拖欠款项
    D.对于款项拖欠的建设单位,不应鼓励使用项目进行抵押偿付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10 / 2019版教材P108
    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于制度,因此D选项错误;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

  • 第18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的条件

    • A、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B、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C、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 D、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正确答案:A,B,C,D

  • 第19题: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对应款项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应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0题:

    某施工单位越级承揽了某工程,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 A、因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建设单位可不支付工程款
    • B、因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该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款
    • C、虽然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款
    • D、因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是否支付工程款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意愿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判断题
    建设单位与不满足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企业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则建设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时起算。
    A

    订立施工合同

    B

    工程完工

    C

    约定应当支付工程款

    D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施工单位通过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某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发现某施工单位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后要求以物品抵充工程款且将物品的折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首先,伪造资质及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是,由于施工单位伪造资质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施工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并且可要求参照无效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同时由于伪造资质证书及单位名称而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将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则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施工单位可以拒绝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如果施工单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的,物品的折价也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折价,施工单位当然有权不予接受。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