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2005年8月1日,施工单位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没有交付),但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双方未能完成结算,2005年9月10日,施工单位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利息应该从8月1日起算还是9月10日起算?

题目

2005年8月1日,施工单位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没有交付),但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双方未能完成结算,2005年9月10日,施工单位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利息应该从8月1日起算还是9月10日起算?


相似考题
更多“2005年8月1日,施工单位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没有交付),但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双方未能完成结算,2005年9月10日,施工单位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利息应该从8月1日起算还是9月10日起算?”相关问题
  • 第1题: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起为( )。

    A.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B.确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D.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第2题: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后因利息计算产生争议,则下列有关工程价款利息应支付日期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B.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C.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D.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答案:B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114页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 第3题: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后产生争议,下列有关工程价款应支付日期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B.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D.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E.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答案:A,B,C
    解析: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第4题: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依约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而成诉,双方对工程结算款项支付时间没有具体约定,则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的利息应从( )起算。

    A.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B. 工程移交之日
    C. 竣工结算文件提交之日
    D. 起诉之日


    答案:B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本题中,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尚未支付工程款,因此,利息应从建设工程交付之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 第5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利息应付时间是( )。

    A、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B、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D、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不发生利息结算
    E、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答案:A,C,E
    解析: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第6题:

    工程已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将结算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确认,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的确定,具体要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从问题所述来看,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内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那么只能依据其他约定来确定工程款的应支付时间。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那么依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1项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33.2项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项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按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如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无其他约定,且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28天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那么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应该是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后第29天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不是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第7题:

    ( )是建设单位落实投资完成额的依据,是结算工程价款和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从财务方面处理账务往来的依据。

    • A、工程结算
    • B、竣工结算
    • C、施工图预算
    • D、施工图结算

    正确答案:B

  • 第8题:

    多选题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A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B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开工结算文件之日

    C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D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说法正确的是( )。
    A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B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D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E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正确答案: E,C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2005年8月1日,施工单位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没有交付),但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双方未能完成结算,2005年9月10日,施工单位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利息应该从8月1日起算还是9月10日起算?

    正确答案: 对于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原则上应该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起算,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那么这个起算时间比较好确定。如果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那么应该按照《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确定的原则来处理,结合问题所述的情况,应该从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的时间起算,即从2005年8月1日开始起算。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建设工程已实际支付,但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则拖欠工程利息的起算日期为()。
    A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B

    确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D

    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后产生争议,下列有关工程价款应支付日期的表述正确的有()。
    A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B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D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E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正确答案: B,D
    解析: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第13题:

    下列关于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 )。

    A.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B.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工程欠款的利息起算日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工程欠款的利息起算日为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D.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工程欠款的利息起算日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第14题: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后因利息计算产生争议,则下列有关工程价款应支付日期的表述正确的有()。

    A.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B.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C.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D.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E.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答案:B,C,E
    解析:
    《解释》第18条也对何时开始计付利息作出了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第15题: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后因利息计算产生争议,则下列有关工程价款应支付日期的说法,正确的有()。

    A.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B.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C.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D.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E.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答案:B,C,E
    解析:
    2020版教材P135 / 2019版教材P134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 建虹程未交付,工程价款魅结算的,为当事诉之日。

  • 第16题: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后因利息计算产生争议,则下列有关工程价款应支付日期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B、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C、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D、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E、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答案:B,C,E
    解析: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为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第17题: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 A、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B、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开工结算文件之日
    • C、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D、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正确答案:A,C,D

  • 第18题: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 A、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 B、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
    • C、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 D、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总监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 E、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裁决双方的分歧

    正确答案:A,B

  • 第19题: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3.4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 A、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 B、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
    • C、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 D、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监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正确答案:A,B

  • 第20题:

    单选题
    ()是建设单位落实投资完成额的依据,是结算工程价款和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从财务方面处理账务往来的依据。
    A

    工程结算

    B

    竣工结算

    C

    施工图预算

    D

    施工图结算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后因利息计算产生争议,则下列有关工程价款应支付日期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B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C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D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E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正确答案: E,D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后因利息计算产生争议,则下列有关工程价款应支付日期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B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C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D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工程已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将结算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确认,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的确定,具体要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从问题所述来看,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内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那么只能依据其他约定来确定工程款的应支付时间。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那么依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1项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33.2项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项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按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如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无其他约定,且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28天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那么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应该是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后第29天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不是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