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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建筑质量合格,合同无效按《司法解释》1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是否可以类推,不管施工企业有没有资质,只要建筑质量合格,都可以承揽工程,这是否在客观上鼓励违法?这一规定是否与《建筑法》相抵触?这应当如何解释?

题目

只要建筑质量合格,合同无效按《司法解释》1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是否可以类推,不管施工企业有没有资质,只要建筑质量合格,都可以承揽工程,这是否在客观上鼓励违法?这一规定是否与《建筑法》相抵触?这应当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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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下列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

    A.垫资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
    B.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C.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D.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但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2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了处理意见: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第2题:

    下列合同价款纠纷处理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

    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施工的,合同无效
    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C.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
    D.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E.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有效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无效: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 第3题:

    关于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B.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C.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D.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不予支持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 121
    原文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 第4题:

    (2017年) 关于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 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B.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价款的,不予支持
    C.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D.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 修复费用的,不予支持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 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 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 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 第5题:

    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而进行工程承包的,合同应为无效,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请问: 1.到底谁有权利向发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是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 2.如果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来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按实结算工程款? 3.如果承包人要求按实结算,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款?


    正确答案: 1.对于无效合同,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司法解释》第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这个请求权属于承包人这里的承包人是指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呢?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司法解释》第二条中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的依据,是依据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还是依据客观上在借用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呢,很显然,由于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不可能据此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只能是基于客观在借用资质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因此这个请求权只能属于借用资质的借用人。
    2.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属于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此时发包人如果提出要求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原则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结算,一般来说承包人不会要求按实结算,因为,正如我在前面问题中所阐述的,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不一定会比合同约定的价款高。如果承包人一定要求按实结算,此时视为承包人放弃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按实来结算工程价款。

  • 第6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下列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 A、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B、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C、垫资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
    • D、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但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正确答案:C

  • 第7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正确答案:正确

  • 第8题:

    问答题
    只要建筑质量合格,合同无效按《司法解释》1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是否可以类推,不管施工企业有没有资质,只要建筑质量合格,都可以承揽工程,这是否在客观上鼓励违法?这一规定是否与《建筑法》相抵触?这应当如何解释?

    正确答案: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得不出这种结论,更没有暗示说你没有资质也可以承揽工程的意思。如果发生了《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这种情况,处理时应该按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分水岭进行挂钩处理。《司法解释》留了一个空间,《司法解释》第五条有一个配套的规定,该规定说:“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这条规定所谓的没有资质的当事人事实上是有承包工程的实际能力的,这叫资质处于浮动情况。如本来是三级企业现在已转为两级企业,在没有完全取得相应资质之前完成了工程,虽然没有资质,但是质量是完全合格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这种特殊情况,而丝毫没有放松资质条件的意思。
    这个规定不能反推结论,即不能因为工程质量合格则合同有效。与此相似的问题是总分包之间是否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我个人认为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其处理的原则仍看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而定。《司法解释》是说承包人如果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我的理解是如果因为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以以工程质量合格为由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也就是说,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效,其处理原则都是与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判断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下列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A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B

    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C

    垫资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

    D

    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但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因为资质挂靠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在实践中如何来操作?是否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矛盾?

    正确答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应该合同取得地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在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质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因而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司法解释正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给出相应解释的,因此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不矛盾。《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均以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既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了,就是说保证了工程质量这一根本目的,从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角度来考虑,此时,无效施工承包合同与有效施工承包合同已无很大区别。所以,在此基础上,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合理解决纠纷,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是合理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关于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是( )。
    A

    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

    B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

    C

    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

    D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以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的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3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下列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A:垫资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
    B: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C: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D: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但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答案:A
    解析: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第14题:

    (201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下列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A.垫资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
    B.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C.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D.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但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答案:A
    解析: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第15题:

    关于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B、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价款的,不予支持
    C、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D、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不予支持

    答案:A
    解析:
    考点: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参见教材P121。

  • 第16题:

    因为资质挂靠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在实践中如何来操作?是否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矛盾?


    正确答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应该合同取得地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在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质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因而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司法解释正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给出相应解释的,因此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不矛盾。《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均以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既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了,就是说保证了工程质量这一根本目的,从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角度来考虑,此时,无效施工承包合同与有效施工承包合同已无很大区别。所以,在此基础上,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合理解决纠纷,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是合理的。

  • 第17题:

    请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第四条又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矛盾?第二条的“参照”怎么解释,为什么不规定为“依照”?是否包含着要把非法所得除外?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与第四条并不矛盾,理由是第四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所谓非法所得就是说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收入,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一般认定总承包方没有实施对工程的管理,而仅仅是依靠转包合同而获得的管理费等非法所得。也就是说,在合同确认无效后,经检验竣工合格的,实际可以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其中超出承包人实际造价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应该予以收缴。
    至于,为什么用“参照”,而不用“依照”,我是这样理解的,因为发生这种情况是合同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如何来依照,因为司法解释说的合同无效,是整个合同无效,并不是合同部分无效而有些条款有效,所以,对于无效合同我们只能用“参照”,而不能用“依照”。

  • 第18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 A、一律按无效合同处理
    • B、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仍然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 C、如果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于支持
    • D、即使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也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 A、应予支持
    • B、不予支持
    • C、协商解决
    • D、采用除A、B、C外的其他解决方式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判断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B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C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D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 D,A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而进行工程承包的,合同应为无效,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请问: 1.到底谁有权利向发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是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 2.如果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来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按实结算工程款? 3.如果承包人要求按实结算,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款?

    正确答案: 1.对于无效合同,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司法解释》第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这个请求权属于承包人这里的承包人是指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呢?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司法解释》第二条中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的依据,是依据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还是依据客观上在借用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呢,很显然,由于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不可能据此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只能是基于客观在借用资质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因此这个请求权只能属于借用资质的借用人。
    2.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属于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此时发包人如果提出要求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原则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结算,一般来说承包人不会要求按实结算,因为,正如我在前面问题中所阐述的,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不一定会比合同约定的价款高。如果承包人一定要求按实结算,此时视为承包人放弃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按实来结算工程价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请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第四条又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矛盾?第二条的“参照”怎么解释,为什么不规定为“依照”?是否包含着要把非法所得除外?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与第四条并不矛盾,理由是第四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所谓非法所得就是说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收入,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一般认定总承包方没有实施对工程的管理,而仅仅是依靠转包合同而获得的管理费等非法所得。也就是说,在合同确认无效后,经检验竣工合格的,实际可以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其中超出承包人实际造价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应该予以收缴。
    至于,为什么用“参照”,而不用“依照”,我是这样理解的,因为发生这种情况是合同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如何来依照,因为司法解释说的合同无效,是整个合同无效,并不是合同部分无效而有些条款有效,所以,对于无效合同我们只能用“参照”,而不能用“依照”。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