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司法解释第四条中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该条中所称的“非法所得”是否指全部工程款?还是仅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的利润所得?还是指转包人、分包人所得的所谓管理费?

题目

司法解释第四条中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该条中所称的“非法所得”是否指全部工程款?还是仅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的利润所得?还是指转包人、分包人所得的所谓管理费?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非法所得”的含义在前面已经作过解释,不是指全部工程款。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承包人获得的工程价款扣除承包人实际支出的工程成本_部分的差额作为承包人的非法所得,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利润。有非法所得的不仅包括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也包括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即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允许他人挂靠企业的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等),通常,这些施工合同上载明的承包人确实以收取管理费名义获取非法所得。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注意违法分包管理费与转包管理费、挂靠管理费的区别。违法分包主要是指再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分包等,此时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即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通常需要对分包工程进行必要的管理,会发生一些管理成本,我认为,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从管理费中扣除该部分管理成本。另外,如果管理费中包含税金,计算非法所得时亦应扣除税金部分。
更多“司法解释第四条中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相关问题
  • 第1题:

    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__________( )。

    A、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B、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C、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B

  • 第2题: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C
    解析:
    。《民诉证据规定》第36条。

  • 第3题: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有关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A.公平、公正
    B.公平和诚实信用
    C.合理、合法
    D.谁主张,谁举证

    答案:B
    解析:

  • 第4题:

    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是否会支持承包人的利息主张?


    正确答案: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的利息是法定的,《司法解释》第17条后半句话已经说明:“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如果承发包双方合同没有约定,但承包人起诉要求追索工程款利息,法院会支持这一诉请。

  • 第5题: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就是针对中间非法所得,那么对于实际施工人仍可按无效合同对已合格的工程取得约定的工程收入,是否放宽了资质管理条件?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第四条所说的是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说是中间非法所得,再说什么是中间非法所得,问题没有涉及,我也无法判断。如果把没收了非法所得后的工程价款部分,理解为都归实际施工人所得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司法解释》在第四条中并没有明确工程价款中除非法所得之外均归实际施工人,因此无法得出放宽了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条件的结论。因为按无效合同的按实结算的处理原则,实际施工人可以得到相应的收入,但是只能按他签订无效合同时的实际资质条件,按完成工程的实际类别来进行工程结算,因此,实际施工人也就不能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获得与按有效合同同样进行结算的工程价款。

  • 第6题: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 A、保证
    • B、抵押
    • C、定金
    • D、违约金

    正确答案:A,B,C

  • 第7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

    • A、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 B、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 D、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法院地法

    正确答案:C

  • 第8题: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

    • A、合法所得
    • B、非法所得
    • C、所有所得
    • D、其他所得

    正确答案:B

  • 第9题: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0题:

    问答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 (1)结婚时间较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人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案件,扶养费案件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和变更收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争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诉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
    A

    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B

    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C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D

    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法院地法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如果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则无权收缴。

    正确答案: 我个人认为仲裁处理该类案件是同样应当把《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的。因为《合同法》《民法通则》都有对无效合同当事人非法所得进行收缴的相关规定,如果收缴这部分非法所得在法院处理时可行,在仲裁时不处理,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这个问题与法院和仲裁在处理优先受偿权时碰到的问题有些相似。当时,在最高院颁布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后,也有人提过相同的问题,即该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拍卖工程应由法院处理,那么仲裁案件时能否判优先受偿权?当时有人就说仲裁不能裁,因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实际上,仲裁庭还是可以裁决的,只是裁决完了要由法院去执行,而且仲裁对收缴非法所得做出裁决后由法院去执行,和仲裁裁决本来就由人民法院执行也是不相冲突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当事人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2年

    B.5年

    C.15年

    D.20年


    正确答案:D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第14题:

    在下列哪几种情况下,国际法院可以对国家间的争端行使管辖权?

    A、争端当事国任一方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而无须取得对方的同意
    B、争端当事国双方均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且声明接受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的管辖权
    C、争端当事国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D、在争端当事国双方同为当事国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争端应由国际法院解决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第一是自愿管辖,即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第二是协定管辖,指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第三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某些性质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约定。这些争端一般包括: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

  • 第15题:

    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宣告失踪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正确答案: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 第16题:

    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如果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则无权收缴。


    正确答案: 我个人认为仲裁处理该类案件是同样应当把《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的。因为《合同法》《民法通则》都有对无效合同当事人非法所得进行收缴的相关规定,如果收缴这部分非法所得在法院处理时可行,在仲裁时不处理,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这个问题与法院和仲裁在处理优先受偿权时碰到的问题有些相似。当时,在最高院颁布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后,也有人提过相同的问题,即该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拍卖工程应由法院处理,那么仲裁案件时能否判优先受偿权?当时有人就说仲裁不能裁,因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实际上,仲裁庭还是可以裁决的,只是裁决完了要由法院去执行,而且仲裁对收缴非法所得做出裁决后由法院去执行,和仲裁裁决本来就由人民法院执行也是不相冲突的。

  • 第17题:

    请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第四条又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矛盾?第二条的“参照”怎么解释,为什么不规定为“依照”?是否包含着要把非法所得除外?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与第四条并不矛盾,理由是第四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所谓非法所得就是说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收入,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一般认定总承包方没有实施对工程的管理,而仅仅是依靠转包合同而获得的管理费等非法所得。也就是说,在合同确认无效后,经检验竣工合格的,实际可以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其中超出承包人实际造价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应该予以收缴。
    至于,为什么用“参照”,而不用“依照”,我是这样理解的,因为发生这种情况是合同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如何来依照,因为司法解释说的合同无效,是整个合同无效,并不是合同部分无效而有些条款有效,所以,对于无效合同我们只能用“参照”,而不能用“依照”。

  • 第18题:

    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正确答案: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 第19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 (1)结婚时间较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人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案件,扶养费案件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和变更收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争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诉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 第20题: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外,还可以予以(),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 A、管制 
    • B、训诫 
    • C、责令具结悔过 
    • D、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 
    • E、收缴非法所得

    正确答案:B,C,D,E

  • 第21题:

    问答题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就是针对中间非法所得,那么对于实际施工人仍可按无效合同对已合格的工程取得约定的工程收入,是否放宽了资质管理条件?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第四条所说的是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说是中间非法所得,再说什么是中间非法所得,问题没有涉及,我也无法判断。如果把没收了非法所得后的工程价款部分,理解为都归实际施工人所得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司法解释》在第四条中并没有明确工程价款中除非法所得之外均归实际施工人,因此无法得出放宽了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条件的结论。因为按无效合同的按实结算的处理原则,实际施工人可以得到相应的收入,但是只能按他签订无效合同时的实际资质条件,按完成工程的实际类别来进行工程结算,因此,实际施工人也就不能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获得与按有效合同同样进行结算的工程价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司法解释第四条中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该条中所称的“非法所得”是否指全部工程款?还是仅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的利润所得?还是指转包人、分包人所得的所谓管理费?

    正确答案: “非法所得”的含义在前面已经作过解释,不是指全部工程款。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承包人获得的工程价款扣除承包人实际支出的工程成本_部分的差额作为承包人的非法所得,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利润。有非法所得的不仅包括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也包括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即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允许他人挂靠企业的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等),通常,这些施工合同上载明的承包人确实以收取管理费名义获取非法所得。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注意违法分包管理费与转包管理费、挂靠管理费的区别。违法分包主要是指再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分包等,此时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即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通常需要对分包工程进行必要的管理,会发生一些管理成本,我认为,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从管理费中扣除该部分管理成本。另外,如果管理费中包含税金,计算非法所得时亦应扣除税金部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请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第四条又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矛盾?第二条的“参照”怎么解释,为什么不规定为“依照”?是否包含着要把非法所得除外?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与第四条并不矛盾,理由是第四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所谓非法所得就是说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收入,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一般认定总承包方没有实施对工程的管理,而仅仅是依靠转包合同而获得的管理费等非法所得。也就是说,在合同确认无效后,经检验竣工合格的,实际可以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其中超出承包人实际造价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应该予以收缴。
    至于,为什么用“参照”,而不用“依照”,我是这样理解的,因为发生这种情况是合同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如何来依照,因为司法解释说的合同无效,是整个合同无效,并不是合同部分无效而有些条款有效,所以,对于无效合同我们只能用“参照”,而不能用“依照”。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