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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试论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相关问题
  • 第1题: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由条件、模式、后果组成。条件(或称假定)是指宪法规范中指出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B 

  • 第2题:

    试论宪法与政治文明的关系。


    答案:
    解析:
    【详解】
    政治文明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实现程度的体现,是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民主与自由、平等与人权,宪法为政治文明的发展创造了各种有利条件。
    (1)宪法的基本原则与政治文明的要求是一致的。宪法倡导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 治、权力制衡等原则,这与政治文明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2)宪法为政治文明的持续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宪法将政治文明的价值目标转化为法律语言,并将其巩固在宪法条文里,使政治文明的成果得以保障。(3)宪法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使有限政府的理念深入人心,宪法的价值也就得以体现,同时也促进了政治文明的发展。(4)政治文明最终是以宪政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的法治化是宪政的重要价值尺度,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牢固树立宪法的权威性,使宪法得以贯彻落实。

  • 第3题:

    试论雅典“宪法”的形成过程。


    正确答案: 雅典宪法是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发展起来的:1.提秀斯改革;2.德古拉立法;3.梭伦改革;4克里斯提尼立法;5.阿菲艾尔特改革;6.伯里克里立法。

  • 第4题:

    试论述宪法的人权保障。


    正确答案: 人权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武器的人权以及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人权与宪法是一对共生的现象。一部宪法的历史就是一幅争取和保障人权的历史。争取人权的历史过程也就构成了宪法变迁的历史过程。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简称为“人权保障条款”)作为宪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写进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宪法,这件事在中国的政治生活当中是一件大事情,在中国的人权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和历史性的重要意义,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人权保障体现了宪法的终极价值。它是宪法的全部意义所在。
    (一)人权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全部意义。 人权观念的演变直接导致国家权力内容与方式的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权力的内容与方式虽不同,但其体现为保障的人权的目的性是一致的。
    1、近代宪法的观念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使人权得到保障的。
    人权的保障是目的,限制国家权力是手段。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 因此,近代的宪法尽管大多数都将人权的保障条款直接写进了宪法,但它体现出来的理念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这与国家在自由竞争时期的“守夜人”角色是相一致的。
    2、现代的宪法的人权价值已不仅在于为政府提供正当性基础,已是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基础。
    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人权保障,为全社会提供了价值基础。“构成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其不同形式体现共同体社会的价值秩序和价值决定,建立以人权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因此,在新历史时期,人权保障对国家权力提出了新要求。
    (1)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不再是消极的,而且负有积极的义务,特别是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
    人权保障是衡量国家权力是否正当的一杆标尺。人权的保障的新需求,促使了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保护性义务”在逻辑上是国家义务的一部分,即基于人权的内在制约性要求,国家应通过立法界定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来实践其保护性义务。
    (2)人权保障的新要求还带来了国家权力运作的新模式。
    在新的时期,保障人权的新要求不再强调国家权力的分权、限制,而是逐渐走向了协力合作。无论国家职能从近代的消极到现代的积极,还是国家权力从严格的分权制衡到合作,都是以人权保障为根本目的的。人权的原则构成了宪法的根本原则,它支配着宪法的其它原则。“公共权力和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并不是权利的对立物,而是权利观念逻辑的产物。权力是作为强权的对立物产生的,其存在的逻辑基础是为了给权利免受强权的侵害以有效地保护”。

  • 第5题:

    试论宪法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正确答案: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在政治力量的相互矛盾和冲突中,宪法规范不可能保持中立,它总是以一定的形式反映政治需求与利益。因此,宪法规范既是各种政治势力合法存在的保障,也是各种政治势力活动的自我限制。
    (2)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亦即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没有宪法规范的授权,任何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是无效的。因此,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它是授权性规范,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其限制功能。
    (3)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即指其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
    (4)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宪法构成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但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就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以保持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适应性。
    (5)宪法规范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它并非唯一形式。具体说来即维护宪法规范效力的形式,不仅包括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宪法作为法的性质与功能的确信。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任期限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活动原则与程序等都属于宪法制裁的范围。
    (6)宪法规范具有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宪法规范首先表现为一个民族追求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而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

  • 第6题:

    关于我国宪法规范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宪法序言部分的规范没有效力
    • B、宪法规范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直接适用
    • C、其他法律规范不得违反宪法规范
    • D、民族自治法律规范可以变更宪法规范

    正确答案:C

  • 第7题:

    问答题
    试论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正确答案: 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这两大宪法关系基本主体的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概括来讲,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则主要是限制性的。具体表现在: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就是说,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是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试论宪法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正确答案: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在政治力量的相互矛盾和冲突中,宪法规范不可能保持中立,它总是以一定的形式反映政治需求与利益。因此,宪法规范既是各种政治势力合法存在的保障,也是各种政治势力活动的自我限制。
    (2)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亦即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没有宪法规范的授权,任何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是无效的。因此,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它是授权性规范,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其限制功能。
    (3)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即指其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
    (4)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宪法构成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但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就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以保持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适应性。
    (5)宪法规范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它并非唯一形式。具体说来即维护宪法规范效力的形式,不仅包括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宪法作为法的性质与功能的确信。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任期限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活动原则与程序等都属于宪法制裁的范围。
    (6)宪法规范具有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宪法规范首先表现为一个民族追求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而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试论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正确答案: 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完整性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相互统一的。由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与调整方式的多样性所决定,它们之间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关系:
    (1)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这类规范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这类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出假定、处理与制裁三要素,寻求其与相应宪法条文之间的联系。
    (2)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之中。从实质内容看,宪法条文体现宪法规范包含的三要素,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处理部分是主导性因素。尽管宪法条文没有直接体现假定与制裁部分,但其行为模式的确立本身包含着两个因素,构成宪法规范实际上的逻辑结构。
    (3)宪法规范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出来。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一般隐含于处理之中,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到体现。在宪法规范的行为模式中,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实际包含着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假定部分,因而可以从规范的完整意义上把握假定。
    (4)具体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比较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或概括性的宪法规范一般以某种行为模式表现,起到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宪法规范的价值并不仅仅表现在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它还可以对未来发生的行为作出预测性规定。但由于对未来发生的社会关系首先需要确定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因而不宜直接规定行为的假定与具体的制裁方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论宪法的特征。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试论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正确答案: 宪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内部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将不断发生调整,同时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国际社会对国内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入,因此对现代宪法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一般而言,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家权力日益集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大的趋势。国家权力的集中主要体现在:(1)在传统的集权国家,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虽然有的国家在宪法中也有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的规定,但地方的权力由中央决定,地方并无脱离中央的权力。(2)在奉行地方分权并以此为基础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对地方的干预也越来越多。(3)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对其成员的干预不断扩大。
    2.宪法越来越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宪法在组织配置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日益加重,因而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主权在民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整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基本准则。20世纪以来,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日趋广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出现了专门化的趋势。
    3.宪法的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已成为一种潮流。自美国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以来,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同时还有不少国家并不满足于普通法院的审查,进而建立起了专门机构来监督宪法的实施。特别是二战以后,许多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宪法监督制度。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二战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趋明朗,因而全球化对宪法产生的巨大影响,使宪法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1)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例如德国基本法;(2)对国家主权有条件的限制。例如欧盟对其成员国主权的限制;(3)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体现了公民权利保护的国际化趋势。(4)从宪法国际化趋势的方式看,过去主要通过政治手段,而现在则是多数国家通过主动采取措施来顺应国际化趋势。
    5.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1)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国际法成为宪法的重要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也受到广泛重视。(2)宪法修改较为频繁。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关系变化较快,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人们的共同利益增多,容易达成共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试论述宪法的人权保障。

    正确答案: 人权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武器的人权以及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人权与宪法是一对共生的现象。一部宪法的历史就是一幅争取和保障人权的历史。争取人权的历史过程也就构成了宪法变迁的历史过程。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简称为“人权保障条款”)作为宪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写进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宪法,这件事在中国的政治生活当中是一件大事情,在中国的人权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和历史性的重要意义,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人权保障体现了宪法的终极价值。它是宪法的全部意义所在。
    (一)人权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全部意义。 人权观念的演变直接导致国家权力内容与方式的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权力的内容与方式虽不同,但其体现为保障的人权的目的性是一致的。
    1、近代宪法的观念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使人权得到保障的。
    人权的保障是目的,限制国家权力是手段。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 因此,近代的宪法尽管大多数都将人权的保障条款直接写进了宪法,但它体现出来的理念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这与国家在自由竞争时期的“守夜人”角色是相一致的。
    2、现代的宪法的人权价值已不仅在于为政府提供正当性基础,已是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基础。
    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人权保障,为全社会提供了价值基础。“构成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其不同形式体现共同体社会的价值秩序和价值决定,建立以人权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因此,在新历史时期,人权保障对国家权力提出了新要求。
    (1)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不再是消极的,而且负有积极的义务,特别是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
    人权保障是衡量国家权力是否正当的一杆标尺。人权的保障的新需求,促使了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保护性义务”在逻辑上是国家义务的一部分,即基于人权的内在制约性要求,国家应通过立法界定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来实践其保护性义务。
    (2)人权保障的新要求还带来了国家权力运作的新模式。
    在新的时期,保障人权的新要求不再强调国家权力的分权、限制,而是逐渐走向了协力合作。无论国家职能从近代的消极到现代的积极,还是国家权力从严格的分权制衡到合作,都是以人权保障为根本目的的。人权的原则构成了宪法的根本原则,它支配着宪法的其它原则。“公共权力和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并不是权利的对立物,而是权利观念逻辑的产物。权力是作为强权的对立物产生的,其存在的逻辑基础是为了给权利免受强权的侵害以有效地保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A.宪法制定
    B.宪法实施
    C.宪法监督
    D.宪法修改
    E.宪法解释
    F.宪法适用

    答案:A,D,E
    解析:

  • 第14题:

    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 A、宪法制定
    • B、宪法实施
    • C、宪法监督
    • D、宪法修改
    • E、宪法解释
    • F、宪法适用

    正确答案:A,D,E

  • 第15题:

    试论在我国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


    正确答案: 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有:
    1.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宪政基本理念亦即宪政精神,它是区分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法治与人治的基本标志,包括宪法至上、政府守法、违宪审查、保障人权等方面。具体而言:
    (1)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这意味着宪法对所规定的权利、正义、平等、自由的保护及对权力的限制原则不可动摇,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要加强宪法文化建设,就必须首先在公民心目中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
    (2)政府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如果政府违法,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必将诱发全社会违法行为的泛滥,就会出现“政府无法治”、“法治只治民不治吏”的局面,其后果首先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
    (3)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违宪审查作为宪法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使宪法也如民法、刑法一样具有可操作性。它通过确定与宪法相抵触或与其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无效,从而保证普通法律规范与宪法的一致性,使宪法的权威得到制度上的保证。
    (4)人权是宪政的目的。宪法至上确保人权的不可侵犯性,政府守法将权力对权利的侵犯降到最低限度,违宪审查则使人权侵犯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从而最终实现保障人权的宪政目的。
    2.培养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加强宪政制度建设。宪政精神是一个民族尊重宪法、实施民主政治的风气和习惯。宪政精神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形成和培养的过程。铸造全民族的宪政精神是宪法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1)要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尤其是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应带头遵守宪法。因此,可以通过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开展一定形式的活动来保证宣传宪法,如建立宪法节制度;建立国家公职人员效忠宪法和国家的就职宣誓制度;把宪法模型放置在重要场所,使公民能经常看到;开办本国宪政运动历史博物馆等多种形式。
    (2)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应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宪法应当具有纲领性,应对未来的发展起到前瞻性作用。当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法落后于现实时,应当及时修改,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 第16题:

    法律规范中指出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是()。

    • A、假定
    • B、模式
    • C、后果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试论美国CIS模式的特点。


    正确答案: 主要的三个特点:
    1.主要对公司形象加以包装和宣传;
    2.偏重企业理性管理制度建设;
    3.便于操作的优势。

  • 第18题:

    问答题
    试论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正确答案: 宪法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这一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决定的。宪法的一切规范都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第二,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的包容性,是指宪法内容的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它容纳了执政者以外各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这是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其概括性特点是与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原则性特点相联系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既然内容广泛,具有包容性的特点,而更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因而简明扼要,具有概括性。
    第三,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
    主要表现为:
    (1)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
    (2)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违宪行为规定了追究责任以至罢免的权力。
    (3)实行违宪立法审查制度。维护宪法除需依靠法律手段外,更需依赖从政者政治道德观念和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论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

    正确答案: 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主要有几种:
    (1)通过具体的宪法诉讼活动,使宪法成为判案的依据。在宪法诉讼活动中,宪法的规定与原则通过比较规范的程序得到实现,从而在客观上减少缺乏权利救济的现象。通过宪法诉讼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是特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领域,以实现宪法的一种活动,具有权威性与严格的法律程序性。
    (2)宪法适用主要通过非司法化的途径进行。在这种体制下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通常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等非司法机关。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适用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等。
    (3)通过有效的宪法解释体制,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宪法,以保障宪法规范的实现。当然,从宪政实践的效果看,通过司法化途径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更能体现宪政的特点。而且,这也有助于通过司法化的宪法程序,解决规范与现实的冲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试论公民的参政权及其宪法地位。

    正确答案: (1)公民的参政权又称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2)公民的政治权利其实就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其性质受到民主制度具体方式的制约。但无论是在直接民主制还是间接民主制之下,政治权利都具有能动的性质。政治权利的能动性决定了享有该权利的主体自身,为实现对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独立的主体意志或意志决定能力。然而,独立的主体意志或意志决定能力,必须在不断的政治实践中才能获得。
    (3)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自由。此外,还包括其他各种政治参与的权利。如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第2条第2款),以及各种形式的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第2条第3款)等。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中传统而典型的类型。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作为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权利,也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逐渐取得重要地位。因此,我国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在第35条又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5)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主权意义上的权利”,它既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又反过来体现了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因此,公民的政治权利在整个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诸如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社会经济权利等基本权利,大多为实体意义上的基本权利。为了确保这些权利,公民就有必要通过行使能动的政治权利,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或法律秩序的创造。因此,在宪法学中,政治权利又被视为具有一定程序意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一种为实现其他基本权利而存在的基本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论德国《魏玛宪法》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魏玛宪法即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是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主要内容是:
    1.肯定了国家的管理形式是共和国,议会有参政会和国会组成
    2.总统有广泛的权利,如“独裁权和强制执行权”
    3.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
    4.转账规定“经济生活”,又称“经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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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试论在我国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

    正确答案: 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有:
    1.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宪政基本理念亦即宪政精神,它是区分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法治与人治的基本标志,包括宪法至上、政府守法、违宪审查、保障人权等方面。具体而言:
    (1)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这意味着宪法对所规定的权利、正义、平等、自由的保护及对权力的限制原则不可动摇,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要加强宪法文化建设,就必须首先在公民心目中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
    (2)政府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如果政府违法,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必将诱发全社会违法行为的泛滥,就会出现“政府无法治”、“法治只治民不治吏”的局面,其后果首先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
    (3)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违宪审查作为宪法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使宪法也如民法、刑法一样具有可操作性。它通过确定与宪法相抵触或与其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无效,从而保证普通法律规范与宪法的一致性,使宪法的权威得到制度上的保证。
    (4)人权是宪政的目的。宪法至上确保人权的不可侵犯性,政府守法将权力对权利的侵犯降到最低限度,违宪审查则使人权侵犯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从而最终实现保障人权的宪政目的。
    2.培养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加强宪政制度建设。宪政精神是一个民族尊重宪法、实施民主政治的风气和习惯。宪政精神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形成和培养的过程。铸造全民族的宪政精神是宪法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1)要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尤其是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应带头遵守宪法。因此,可以通过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开展一定形式的活动来保证宣传宪法,如建立宪法节制度;建立国家公职人员效忠宪法和国家的就职宣誓制度;把宪法模型放置在重要场所,使公民能经常看到;开办本国宪政运动历史博物馆等多种形式。
    (2)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应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宪法应当具有纲领性,应对未来的发展起到前瞻性作用。当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法落后于现实时,应当及时修改,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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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多选题
    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A

    宪法制定

    B

    宪法实施

    C

    宪法监督

    D

    宪法修改

    E

    宪法解释

    F

    宪法适用


    正确答案: 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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