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5日,甲公司在乙商业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3个月;2002年4月14日,甲公司又在乙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5个月,两笔借款保证人均为丙公司。两笔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均未还本付息。2003年4月初,乙商行与甲公司协商,将两笔贷款本息合计350万元,办理“贷新还旧”的转贷手续。4月9日,甲公司请丙公司为3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书面承诺:借款用途商品周转,借款时间1年。4月10日,丙公司在甲公司350万元的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和空白借据的保证栏均加盖了行政印章。4月16日,乙商行与甲公司协商将借款到期日由2004年3月28日更改为2003年8月28日。双方即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甲公司还在更改处加盖了财务专用章,但未将此事告知丙公司。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50万元,用途周转;借款期限为2003年3月28日至2003年8月28日;丙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月17日,乙商行未将350万元划拨到甲公司帐户上,只是划拨到银行的应解汇款及临时汇款的帐户上,然后做传票收了甲公司300万元旧贷款及50万元利息。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2003年11月13日,乙商行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本付息,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保证借款合同》第9条明确规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包括保证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主合同借款期限的变更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1998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反担保书》,内容为:为加快A工程进程,急需3000万元人民币投入该项目。丙公司已取得光大银行贷款350万美元(约合3000万元人民币)的承诺,期限一年。望乙公司能予以担保。同时,甲公司承诺为此向乙公司作出与担保金额等值的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与贷款和保证期限一致。1998年7月,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光大银行向丙公司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A项目;期限10个月。同日,乙公司依据甲公司的《反担保书》与光大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借款合同到期后,丙公司偿还本金2000万元,其余本息未予偿付。光大银行遂起诉。2000年1月20日,乙公司依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丙公司偿付了800万元人民币债务,但丙公司为向乙公司还款,甲公司亦为履行其反担保义务。 2000年2月18日,乙公司起诉,要求丙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甲公司辩称,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并非甲公司反担保的内容,其对借款的期限和币种均已作了变更,但未通知甲公司;乙公司在保证期限内未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所以甲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三方当事人均认可光大银行对丙公司用于A项目的贷款仅此3000万元人民币。 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时是否已超出了保证期间?
第4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在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后,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5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丙公司是一家乡镇企业,其以厂房作抵押时有何特殊性?
第6题:
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80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甲公司以其厂房作为抵押,价值100万元。2011年6月5日,双方为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就此笔借款也提供了保证,但是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乙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甲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 丙应承担什么方式的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第7题:
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80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甲公司以其厂房作为抵押,价值100万元。2011年6月5日,双方为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就此笔借款也提供了保证,但是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乙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甲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 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说明理由。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第14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本案将如何处理?
第15题:
1998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反担保书》,内容为:为加快A工程进程,急需3000万元人民币投入该项目。丙公司已取得光大银行贷款350万美元(约合3000万元人民币)的承诺,期限一年。望乙公司能予以担保。同时,甲公司承诺为此向乙公司作出与担保金额等值的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与贷款和保证期限一致。1998年7月,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光大银行向丙公司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A项目;期限10个月。同日,乙公司依据甲公司的《反担保书》与光大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借款合同到期后,丙公司偿还本金2000万元,其余本息未予偿付。光大银行遂起诉。2000年1月20日,乙公司依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丙公司偿付了800万元人民币债务,但丙公司为向乙公司还款,甲公司亦为履行其反担保义务。 2000年2月18日,乙公司起诉,要求丙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甲公司辩称,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并非甲公司反担保的内容,其对借款的期限和币种均已作了变更,但未通知甲公司;乙公司在保证期限内未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所以甲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三方当事人均认可光大银行对丙公司用于A项目的贷款仅此3000万元人民币。 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第16题:
2001年8月15日,甲公司在乙商业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3个月;2002年4月14日,甲公司又在乙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5个月,两笔借款保证人均为丙公司。两笔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均未还本付息。2003年4月初,乙商行与甲公司协商,将两笔贷款本息合计350万元,办理“贷新还旧”的转贷手续。4月9日,甲公司请丙公司为3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书面承诺:借款用途商品周转,借款时间1年。4月10日,丙公司在甲公司350万元的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和空白借据的保证栏均加盖了行政印章。4月16日,乙商行与甲公司协商将借款到期日由2004年3月28日更改为2003年8月28日。双方即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甲公司还在更改处加盖了财务专用章,但未将此事告知丙公司。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50万元,用途周转;借款期限为2003年3月28日至2003年8月28日;丙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月17日,乙商行未将350万元划拨到甲公司帐户上,只是划拨到银行的应解汇款及临时汇款的帐户上,然后做传票收了甲公司300万元旧贷款及50万元利息。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2003年11月13日,乙商行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本付息,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保证借款合同》第9条明确规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包括保证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主合同借款期限的变更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
第17题:
2001年8月15日,甲公司在乙商业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3个月;2002年4月14日,甲公司又在乙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5个月,两笔借款保证人均为丙公司。两笔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均未还本付息。2003年4月初,乙商行与甲公司协商,将两笔贷款本息合计350万元,办理“贷新还旧”的转贷手续。4月9日,甲公司请丙公司为3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书面承诺:借款用途商品周转,借款时间1年。4月10日,丙公司在甲公司350万元的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和空白借据的保证栏均加盖了行政印章。4月16日,乙商行与甲公司协商将借款到期日由2004年3月28日更改为2003年8月28日。双方即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甲公司还在更改处加盖了财务专用章,但未将此事告知丙公司。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50万元,用途周转;借款期限为2003年3月28日至2003年8月28日;丙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月17日,乙商行未将350万元划拨到甲公司帐户上,只是划拨到银行的应解汇款及临时汇款的帐户上,然后做传票收了甲公司300万元旧贷款及50万元利息。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2003年11月13日,乙商行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本付息,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保证借款合同》第9条明确规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包括保证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案“以贷还贷”情形是否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第18题:
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80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甲公司以其厂房作为抵押,价值100万元。2011年6月5日,双方为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就此笔借款也提供了保证,但是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乙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甲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 假设乙银行放弃了抵押权,丙是否应对乙银行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第19题:
甲公司向农业银行借款500万元,乙公司为保证人,丙公司用价值350万元的机器作补充担保。若甲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贷款,则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第20题:
甲公司、丙银行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乙公司因受欺诈有权撤销该保证合同
乙公司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基于保证合同,丙银行有权要求乙公司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
第2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