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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兄弟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给父母养老,三兄弟每人各出资30万元,房屋登记在三兄弟名下。10年后,父母均去世。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甲和乙均同意将房屋转让,即使丙表示反对,甲和乙也有权转让B、甲提出将该房屋分割,尽管乙和丙均表示反对,甲仍有权对房屋进行分割C、甲和乙要求将该房屋精装修,但丙对精装修表示反对。甲和乙仍然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此时丙有权拒绝承担装修费用D、丙将在该房产上的份额出质给某银行,后来银行行使质权,决定将该份额拍卖,此时甲和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题目

甲、乙、丙三兄弟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给父母养老,三兄弟每人各出资30万元,房屋登记在三兄弟名下。10年后,父母均去世。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甲和乙均同意将房屋转让,即使丙表示反对,甲和乙也有权转让
  • B、甲提出将该房屋分割,尽管乙和丙均表示反对,甲仍有权对房屋进行分割
  • C、甲和乙要求将该房屋精装修,但丙对精装修表示反对。甲和乙仍然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此时丙有权拒绝承担装修费用
  • D、丙将在该房产上的份额出质给某银行,后来银行行使质权,决定将该份额拍卖,此时甲和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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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甲、乙、丙三兄弟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给父母养老,三兄弟每人各出资”相关问题
  • 第1题:

    三人的出资在法律上讲( )。

    A.乙的出资有效

    B.甲、丙的出资有效

    C.乙的出资无效

    D.甲、丙的出资无效


    正确答案:AB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因此,乙的出资符合最低限额要求。甲、丙的无形财产作价出资没有最低限额要求。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1分)

    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由乙或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ABC
    117. ABC【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险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半数同意。

  • 第3题:

    2011年,甲、乙、丙各出资50万元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以80万元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则不接受丁成为股东。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有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D

  • 第4题:

    2006年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3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公司的出资额转让给丁,对此,甲、乙均不同意。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由甲或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B.由甲和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C.如果甲和乙都不愿意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的转让出资协议

    D.如果甲和乙都不愿意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C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C项选择正确。

  • 第5题:

    在下列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是( )。

    A.甲、乙、丙三人各出资6万元,购买一汽车搞运输

    B.个体工商户王某将自己的小商店的财产折成1.5万元,卖给乙5 000元,二人共有该小商店

    C.甲、乙共有一栋房屋,甲主张按份共有,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D.甲、乙、丙三人依3:2:1的份额共有12间房屋


    正确答案:C
    本题选C。本题考查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分。A、B和D均为按份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的规定,在C选项的情形下,应该认定为共同共有。

  • 第6题:

    2012年甲和乙登记结婚,2013年甲的父母出资为他购买了一套房产,甲和乙并未出资,但产权证上权利人一栏则记载甲和父母三人的姓名。对于该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B:如果父母没有指明只赠与甲本人,那么房屋属于甲乙共同财产
    C:乙只能主张房产中的1/3是夫妻共有财产
    D:该房屋属于甲和父母

    答案:D
    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权证上权利人为甲和父母三人,因此该房屋属于甲和父母。

  • 第7题:

    甲、乙相识恋爱1年后,为同居准备购买1套房屋。为此,甲、乙各出资8万元,甲之父母也资助4 万元,双方购买了 1套二手房屋。后甲、乙经登记结 婚。婚后不久,因乙有婚外情致婚姻破裂,双方协商离 婚。但对房屋分割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 是:( )

    A.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所有,属于甲个人婚前财产
    B.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乙共有,属于甲、乙 夫妻共有财产
    C.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还甲之父母
    D.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由甲、乙及甲之父母共有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夫妻财产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第22条第1款 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里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 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本题应选A。

  • 第8题:

    甲、乙二人系兄弟,2001年共同出资在原籍A市修建住宅一幢,共同居住。2003年,甲来到B市工作,甲的家属也调到B市工作。乙和家属仍在A市工作,并住在原房中,2007年6月,甲想退休回A市养老,要乙腾出部分房屋。乙不同意腾房,只愿补偿房屋价款,甲、乙二人发生争议,甲准备诉请法院解决。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正确答案:应由A市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屋是不动产,房屋在A市,因此应由A市法院管辖。

  • 第9题:

    1999年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3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对此,甲,乙均不同意。以下解决方案,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由甲或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 B、由甲和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 C、如果甲和乙都不愿意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转让出资的协议
    • D、如果甲和乙都不愿意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判断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乙的出资各占20%,丙的出资占60%。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对此,如果甲和乙都不同意转让且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 第11题:

    多选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部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

    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

    乙和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

    章程规定只能内部转让,则不能向外转让

    D

    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E

    由乙和丙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正确答案: E,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50万元在位于县城南部的某商业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中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10万元、丙出资l5万元、丁出资20万元,但四人并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年底,县政府通过了新的城市规划方案,决定将该商业区迁至县城的北部。新方案公布后,位于该商业区内的房屋价格迅速下跌。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丙提议将房屋出卖。在甲、乙、丙、丁四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经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始得出卖该房屋

    B.只要甲、乙、丙、丁四人中任意三人同意即可出卖该房屋

    C.如果丙、丁二人同意,即便甲、乙反对也可以出卖该房屋

    D.如果甲、乙、丙三人同意,即便丁反对也可以出卖该房屋


    正确答案:C
    《物权法》第l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甲、乙、丙、丁四人分别享有10%、20%、30%、40%的份额。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A项错误。甲、乙、丙三人共占60%,未达到2/3,故D错误,由此B项也错误。C项中丙、丁二人共占70%,超过了2/3,故C项当选。

  • 第13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民法上的共同共有关系( )

    A.甲、乙二人各自出资10万元购买了一处门市房,约定按出资比例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B.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座旅馆,甲、乙主张按份共有,丙主张共同共有,都没有证据

    C.甲、乙、丙三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生活用房

    D.甲、乙的父亲去世遗留财产6万元,甲、乙均可依法继承遗产但尚未分割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查民法上的共同共有关系。
    A项属于按份共有情形,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类型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财产等。据此,CD是正确答案。《民法通则解释》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但《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B项不当选。

  • 第14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是( )。A.甲、乙、丙各出资3万元买断一工厂B.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按份共有,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C.甲、乙二人系夫妻,对于夫妻财产,甲主张按份共有,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D.甲、乙、丙系朋友关系,三人共同出资购置生活用房一栋


    正确答案:C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选C项。其余选项不存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男女同居关系或者遗产分配前形成的财产关系,因此都属于按份共有。

  • 第15题:

    2006年2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是()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参考答案:C

  • 第16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乙的出资各占20%,丙的出资占60%。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对此,下述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如果甲不同意,应由甲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B.如果乙不同意,应由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C.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有权转让该出资

    D.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的出资转让协议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 第17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E:无论乙和丙是否愿意购买,甲都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答案:A,B,D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 第18题:

    甲、乙、丙是同胞兄弟姐妹,三人共有从其父母处继承的房屋一处,该房在其父母生前以甲、乙、丙为共有人出租给丁,租期20年。后来父母去世,三人约定,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等租期届满后收回房屋,然后再协商分割办法。租期即将届满时,丁找到甲并背着其他共有人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找熟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租期届满,乙、丙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
    请问
    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 丁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丁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此案中,甲、乙、丙共有从父母处继承的房屋,由于房屋上有租赁关系,所以未分割。这时三者对该房屋的共有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共有财产时,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此案中,甲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是对其余二人共同所有权的侵害,侵犯了二人的权益。此案中的丁为房屋的承租人,出租人是甲、乙、丙三人,故丁应对三人的共有关系知晓。在买卖过程中,丁背着其他共有人与甲签订合同,可见丁并不是善意的。所以,丁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丁与甲签订的合同无效,即使办理了过户手续,丁也不能获得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乙、丙三人。

  • 第19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1年后,甲欲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由乙或丙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 B、由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 C、乙和丙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A,B,D

  • 第20题:

    判断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乙的出资各占20%,丙的出资占60%。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对此,如果甲和乙都不同意转让且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 第21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三个共同出资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比例分别为20%、20%、60%。现丙与丁达成协议,丙将自已在该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知晓后均不同意。以下几种意见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

    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欲转让的出资,丙也不得将出资转让给丁

    B

    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欲转让的出资,丙就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C

    丙的表决权占全体股东表决权的1/2以上,他完全有权决定将出资转让给丁

    D

    丙有权自由地转让出资,无需经甲、乙同意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