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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该村村委会主任张某的4笔支出金额中,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有(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公务员考试: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村村委会在村民会议上提交了修建学校的经费筹集方案

    B、乙村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到期后,村委会又将山林承包给该村村民赵某

    C、两村有一座石灰矿,丙村村委会组织该村村民成立丙村经济合作社,以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申请石灰矿的采矿许可证

    D、丁村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有500人,其中300人参与了村委会主任选举,候选人王某、张某和黄某分别获得选票120票、100票和80票,因而王某当选

     

    A、甲村村委会在村民会议上提交了修建学校的经费筹集方案

    B、乙村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到期后,村委会又将山林承包给该村村民赵某

    C、两村有一座石灰矿,丙村村委会组织该村村民成立丙村经济合作社,以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申请石灰矿的采矿许可证

    D、丁村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有500人,其中300人参与了村委会主任选举,候选人王某、张某和黄某分别获得选票120票、100票和80票,因而王某当选

     


    D【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D选项中王某所得的选票不足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四分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选择D选项

  • 第2题:

    骞子村于2005年6月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村委会。2006年村主任李某因故辞职
    ,张某经法定程序当选为新任村主任。根据现行规定,张某的任期应到( )。

    A: 2011年6月
    B: 2010年6月
    C: 2009年6月
    D: 2008年6月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村委会的任期。相关法规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故张某从2007年6月、任职直至2010年6月。

  • 第3题:

    村民张某与村委会就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应村委会要求,乡政府指派工作人员丈量有争议的土地时,毁坏了地里的青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与村委会的纠纷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B.乡政府的量地行为属于行政调解中的调查取证
    C.乡政府介入张某与村委会的纠纷缺乏法律依据
    D.村委会应当对毁坏的青苗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A 项、 C 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规定: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和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 调解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B 项正确, 行政调解, 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 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 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 通常称为政府调解。 乡政府的量地行为是现场勘察和固定证据的行为, 是调查取证。D 项错误, 行政赔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 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 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 不能作为行政赔偿的主体, 村委会对毁坏青苗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

  • 第4题:

    某市政府要修建一条铁路,征用了宋家村10亩土地,并由该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给予该村20万元土地补偿费。该村委会主任宋某从指挥部领取该款交给村委会,协助指挥部管理该款的分配。后宋某利用管理该款之便,虚开发票在村账务上充抵,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宋某构成

    A.职务侵占罪
    B.贪污罪
    C.侵占罪
    D.诈骗罪

    答案:B
    解析:
    村委会主任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且,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宋某在本题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题中的行为对象是土地补偿费,是公共财产,所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 本题答案:B。

  • 第5题:

    2009年,某村农民张某承包了村委会的一块耕地,在农忙季节,张某以省时间为由在他承包的耕地上建了一座三十多平方米的土坯房,以便日夜耕作。村委会发现后多次劝说他拆房。张某借口农忙后再拆,但农忙季节过后,张某不仅没有拆房,还全家搬入土坯房居住。并称:土地承包给个人,做什么用完全由自己说了算。有关本案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的说法是正确的,他有权自主利用自家承包的土地
    B.村委会干涉张某盖房,违反了承包合同
    C.张某的做法不当,应当拆除房屋
    D.村委会的做法是正确的
    E.村委会有权干涉,但是不应当要求拆除房屋

    答案:C,D
    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然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在承包经营关系中,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目的,不得擅自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各种工作物。

  • 第6题:

    某村村委会在村东有一片林地,2004年5月,村民周某找到村委会干部要求承包该片林地。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将此块地发包给周某,并经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租期至2030年5月。之后,周某开始对该林地进行管理,按约定交付承包费。2006年1月,该村村委会改选,夏某担任村委会主任,夏某于3月通知周某收回所承包的林地,将该林地发包给外村人马某,这一决定经过村委会其他干部的同意,但既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报乡政府批准。周某得知后,与村委会多次交涉未果,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你认为此案该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1)法院应做出判决撤销村委会擅自解除与周某之间承包合同的行为,林地由周某继续按原合同承包。
    (2)法律依据: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 第7题:

    某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由于国家拨付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未设立账户,该款直接划入村集体账户,与村原有的集体资金在同一账户中混合管理。该村村委会主任封某(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先后多次擅自挪用村集体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本人或他人的营利活动。请问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正确答案: (1)封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其挪用村集体账户资金行为性质的认定取决于其职务身份及所管理资金的性质。
    (2)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由于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行为定性处理。
    (3)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在从事有关土地征用管理活动中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由于其行为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性质,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行为定性处理。
    (4)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同时挪用的集体自有资金和村集体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如能区分挪用的集体自有资金与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来源和性质,可以挪用资金和挪用公款的数额分别定性处理。如集体自有资金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在同一账户混合管理,无法区分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可以挪用资金行为定性处理,数额合并计算。

  • 第8题:

    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张某提供果树苗2000株和运输用车,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1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数上交了当年的承包费1千元,但村委会只提供了500株树苗,而且未提供运输用车,张某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将树苗全部种下,只好自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其他车辆,比原计划多支付2千元。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村委会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法院。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2000株树苗和运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村委会赔偿张某因其违约而多支付的2千元,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车。

  • 第9题:

    2011年3月,张某(男,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逃跑,均未遂。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共10分)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是否正确?(3分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执行权交给了村委会是不正确的。并且,监视居住地执行地点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或者执行机关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村委会的执行方式,实际上成了一种变相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是不正确的。

  • 第10题:

    假设甲是某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村土地征用费中的80万元单独存人某银行办事处。后甲伪造村委会证明,用该8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在某银行办事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手续,质押贷款60万元,借给其弟乙进行经营活动,导致贷款无法归还。则甲的行为构成( )

    • A、挪用公款罪
    • B、挪用资金罪
    • C、贷款诈骗罪
    • D、犯罪金额80万元

    正确答案:A,D

  • 第11题:

    单选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甲村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有500人,其中200人参与了村委会主任选举,候选人张某获得120票,因而当选

    B

    乙村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有500人,在村委会选举中,李某获得300票,因而当选

    C

    丙村在村委会选举中,设立了秘密写票处

    D

    丁村村民胡某在村委会选举期间不能参加投票,书面委托其享有选举权的父亲代为投票


    正确答案: D
    解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A项,只有200人参加了选举,没有超过半数,从而选举无效;B项,李某获得300票,超过了500名享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半数,必然也超过了参加投票的村民的半数,因而有效;C项,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D项,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 第12题:

    多选题
    2010年1月,某村连续丢失3头山羊,村委会主任袁某组织十多位村民夜间巡逻,5天后将人户盗窃的蔡某当场抓获,村委会主任袁某和其他5名村委会成员连续审问蔡某3天3夜,最后确认蔡某真的没有偷窃山羊,将蔡某放走。对袁某和其他5名村委会成员的行为定性不正确的选项有(  )。
    A

    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职务行为,不是犯罪

    B

    村委会构成了单位犯罪

    C

    袁某和其他5名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D

    袁某和其他5名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 B,A
    解析:
    袁某和其他5名村委会成员不具有刑事执法权,也不具有行政执法权,他们审讯蔡某3天3夜的行为,长时间限制了蔡某的人身自由,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

  • 第13题:

    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施工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产品成本的有()

    A、非常损失

    B、在公积金、公益金中开支的支出

    C、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D、企业赞助、捐赠等支出


    参考答案:ABCD

  • 第14题:

    2018年3月,太平乡前街村村委会举行换届选举,李某当选村委会主任,李某在选举过程中向村民做了许多承诺。但是真正当选后,他并没有像他当时说的那样去做。村民非常不满,认为他不适合任村委会主任一职,那么( )可以罢免李某。

    A.太平乡乡政府
    B.前街村村委会全体成员
    C.前街村村民会议
    D.太平乡乡长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程序为: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公布罢免结果。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 第15题:

    共用题干

    某村委会主任吴某在竞选时承诺1年内修桥,但1年多了,仍未见效。村民们认为吴某不守信用,拟撤换村委会主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村民们可请求乡镇政府撤换村委会主任
    B、该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对吴某的罢免要求
    C、通过对吴某的罢免,应当由该村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D、若吴某因交通事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村委会主任职务自行终止

    答案:B,D
    解析: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据此,选项A“每季度公布一次”表述错误,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根据该条,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故B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据此,民主评议,除了针对村委会成员外,还针对“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故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据此,对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局并无组织权限,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故选A、C、D。


    根据《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邓某等337名代表,超过了全国代表2971名的1/10,所以他们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故B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C项正确。《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56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破坏选举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故B和D正确。


    《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该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该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无撤换村委会成员的权限,故A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据此,B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罢免案,只要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而非经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同意而通过,故C项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据此,D项表述正确。


    根据我国《宪法》第117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确实有地方财政自主权,但是其财政收入,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才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故A项错。另外,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必须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所以B项错。C项中自治区高级法院不属于自治机关,所以院长也不一定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项中“我国实行民族自治”的提法是不对的,我国应该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选择A、B、C、D项。


    请注意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


    A项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都享有终审权,这是特区高度自治内容的一部分。B项中,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司法体制上,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是香港特区所没有的。在刑事检控职能方面,香港特区受英美法系的影响,由行政部门的律政司承担这一工作,而在澳门,这一工作由专门的检察院承担,而且,检察院亦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所以,C、D两项也正确。


    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第2款,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据此,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非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12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特别注意批准机关必须是国务院,故选项C错误。

  • 第16题:

    某县公安局民警小赵、小刘和警务辅助人员小王,持《检查证》到辖区某村违法嫌疑人张某家检查时,张某不在,只有其上小学二年级的儿子。此时,民警正确的做法是:

    A.由张某儿子在《检查证》上签字确认后,进行检查
    B.直接进行检查,由警务辅助人员小王作为见证人
    C.直接进行检查,在检查笔录中注明张某不在场的情况
    D.请该村村委会主任作为见证人,进行检查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第八十六条: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本题中违法嫌疑人张某不在家,其儿子仅仅是个未成年,故不能做见证人,相应的也不能签字,故A错误;见证人应是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故选项B错误、D项正确;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直接检查也是错误的,故C排除。因此选择D选项。

  • 第17题:

    某农村用户,家有一个九岁的男孩张某与另一男孩玩耍时,由于两个孩子玩得太热,到室内想用落地电风扇吹风。当插上插头后,张某去开电风扇的开关,此时突然触电。张某当场死亡。事故查明,该村委会管理的低压线路上的触电保安器(资产军属该村委会)被人用木版卡住,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护作用。因此,张某的父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村委会、当地供电企业管理不力,工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要求两名被告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请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分析此案中原、被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正确答案:(1)根据《民法通则》第12、14条的规定,张某是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母尽监护责任。其父母未能尽到监护责任,是张某在家中触电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2)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在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被告村委会是村触电保安器及低压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供电企业不是村电力线路所有者,与本案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故对本起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18题:

    2011年3月,张某(男,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逃跑,均未遂。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共10分)公安机关对张某企图逃跑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否正确?(2分)如不正确,应该怎么做?(2分)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对在监视居住期间企图逃跑的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错误,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予以逮捕。

  • 第19题:

    某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实行差额选举,并扩大村委会主任选举的差额数量,候选人要进行公开演讲、答辩。 该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采取的选举方式()。 ①充分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 ②方便选民了解候选人各方面的情况 ③会影响选民的自主选择 ④可以在候选人之间形成相应的竞争

    • A、①③
    • B、②④
    • C、②③
    • D、①④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2011年3月,张某(男,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逃跑,均未遂。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共10分)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否合适?(3分)


    正确答案:张某涉嫌盗窃,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合适的。

  • 第21题:

    某村委会举行村主任候选人演讲大会,吴某在演讲时,演讲台下的村民王某及朱某、李某、郭某、司某等人扰乱会场秩序,致使吴某不能正常演讲,大会不能正常进行,现该村已推迟选举。王某、朱某、李某、郭某、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2题:

    单选题
    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甲村有一座石灰矿,甲村村委会组织该村村民成立甲村经济合作社,以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申请石灰矿的采矿许可证

    B

    乙村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到期后,村委会又将山林承包给该村村民赵某

    C

    丙村村委会在村民会议上提交了修建学校的经费筹集方案

    D

    丁村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有500人,其中300人参与了村委会主任选举,候选人王某、张某和黄某分别获得选票120票、100票和80票,因而王某当选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假设甲是某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村土地征用费中的80万元单独存人某银行办事处。后甲伪造村委会证明,用该8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在某银行办事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手续,质押贷款60万元,借给其弟乙进行经营活动,导致贷款无法归还。则甲的行为构成( )
    A

    挪用公款罪

    B

    挪用资金罪

    C

    贷款诈骗罪

    D

    犯罪金额80万元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挪用存单等金融票证为自己做贷款抵押或为他人做贷款担保的,具有挪用公款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