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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台胞李某回大陆探亲时,发现其祖屋被人占据,遂向法院起诉,被告提出占有事实长达30年,李某未提出异议。李某辩称自己无法提出异议。对李某这一辩解()A 李某应当举证B 无需举证C 由法院取证D 被告举证

题目
单选题
台胞李某回大陆探亲时,发现其祖屋被人占据,遂向法院起诉,被告提出占有事实长达30年,李某未提出异议。李某辩称自己无法提出异议。对李某这一辩解()
A

李某应当举证

B

无需举证

C

由法院取证

D

被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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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更多“台胞李某回大陆探亲时,发现其祖屋被人占据,遂向法院起诉,被告提出占有事实长达30年,李某未提出异议。李某辩称自己无法提出”相关问题
  • 第1题: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某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受理李某的自诉

    B. 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 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 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正确答案:D

  • 第2题: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答案:B
    解析:
    【考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案外人李某既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也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故A、D两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选。李某对裁定不服,其所提出的主张与原判决有关,故不能向法院起诉,B项说法是错误的,应选。若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则李某在该再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故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C项说法是正确的,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3题:

    张某、李某二人签订了一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委托李某为其打造一套家具,张某支付相应报酬。合同签订后,张某发现妻子已经购买了一套家具,遂通知李某停止打造家具的行为,并愿为其已经付出的劳动支付相应的报酬,李某接到通知后并没有答复,亦未提出异议。但是私下里仍然继续打造家具,等家具做好后,李某请求张某支付报酬,张某拒绝,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支付报酬。经过调查,法院认为张某和李某的合同已经终止,判决李某败诉。法院是通过(  )方式得出李某同意解除合同的。

    A.推定形式
    B.沉默形式
    C.口头形式
    D.鉴证形式

    答案:B
    解析:
    沉默形式,指既无语言又无行动表示的不作为形式。《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李某明知道张某要解除合同而不提出异议,就可以推定为沉默的意思表示。

  • 第4题:

    在一起诽谤案件中,江某以李某捏造事实、致使自己的名誉受到巨大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江某和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新的证据。据此,对于本案,负有证明责任的人员应当是:

    A:江某
    B:李某
    C:李某和江某
    D:李某仅有责任证明自己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第5题:


    崔某故意伤害案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裁定延期审理,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法院通知鉴定人谭某出庭接受质证,但谭某因生病住院,未能出庭。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造成自己的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


    【问题】


    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鉴定人谭某因病无法出庭,法院对鉴定意见如何认定?


    4.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5.法院对李某撤诉的行为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若李某在提起自诉前突遇交通意外身亡,李某的妻子张某可否代为告诉,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李某在起诉时左眼视力没有丧失,属于轻伤。故意伤害罪(轻伤)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


    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以自诉形式提起的故意伤害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4.崔某提出的反诉成立。除自诉案件第三类,即由公诉转自诉案件以外,前两类案件都可以提出反诉。且崔某提出的反诉,反诉的对象是本案自诉人李某;反诉的内容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提出反诉的时间是在诉讼过程中,即立案后至一审判决前。因此,该反诉成立。


    5.法院在查明李某是受崔某要挟而撤诉后仍准许其撤诉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自诉人撤诉,必须自愿、合法,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受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而撤诉的,应当不予准许其撤诉。


    6.张某可以代为告诉。张某是李某的妻子,在李某死亡后,张某可以代为提起诉讼。



    延期申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2)对于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需证人出庭陈述的;(3)《刑事诉讼法》第198条;(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或另行指派的;(5)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6)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 第6题: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是父子关系,李某与李甲、李丙共同居住李某所有的房屋4间。李某因与李甲发生矛盾,向某法院起诉,要求4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并要求法院对4间住房进行分割。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传唤李甲、李丙到庭。经过调解,李甲、李丙同意每月给付李某300元赡养费。法院动员李某撤诉,没有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做法有无错误,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错误。
    理由如下
    1.没有传唤李乙、李丁到庭。
    2.没有对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审理。
    3.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内容,应当制作调解书而没有制作,而让原告撤诉结案。

  • 第7题:

    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结为夫妻,并于2016年3月育有一子,8月份李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王某不可提出离婚
    • B、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王某离婚请求的,王某可提出离婚
    • C、在李某分娩后二年内,王某不可提出离婚
    • D、若李某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

    正确答案:C

  • 第8题: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所谓轻伤,即重伤以下的人身伤害。根据《刑法》第95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①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③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李某在起诉时视力并未丧失,应属轻伤,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 第9题: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法院在对李某重新鉴定的程序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延期审理的问题。法院对李某重新鉴定中有一处做法不当:法庭审理过程中需要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宣布延期审理,而不是休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第10题:

    问答题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及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8项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开庭审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房东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按照租房协议的约定支付房租2000元。李某的下列哪些说法不属于反诉?
    A

    李某提出由于王某未及时维修房屋,导致自己的财产被雨水淋坏,他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3000元

    B

    李某提出王某在维修房屋时因为缺钱,曾向自己借过5000元,李某现在要求王某归还

    C

    李某提出王某妻子曾经向自己借过3000元,李某现在要求王某归还

    D

    李某提出自己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交过房租,要求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 D,A
    解析: 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是为了抵销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仅仅只是抵销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都是反诉,因为反诉与原诉间还需要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常见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反诉与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
    二是反诉与本诉基于相互牵连的法律关系而产生。
    因此A、B两项属于反诉。而C项中,是王某妻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与王某和李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彼此独立的,两者没有牵连关系,故c项不是反诉,D项属于反驳,也不是反诉,因此C、D项当选。

  • 第12题:

    单选题
    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本案中,李某父亲的诉讼地位是()
    A

    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普通共同诉讼。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及其父亲造成了人身伤害,虽然侵权主体是一样的,但是被害人是不同的,实际上客体是两个行为,不是同一个诉讼标的,而是同一种类诉讼标的,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 【该题针对“普通共同诉讼”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13题:

    李某因欠王某20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其私人轿车一部。执行过程中,杨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轿车归其所有,只是借给李某开,李某否认该事实,认为车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李某不服,欲起诉,请问关于该诉讼的做法,错误的是:

    A:李某是本案被告
    B:王某是本案被告
    C:本案管辖法院是王某住所地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该执行法院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AB项正确;根据该解释第18条,D项表述正确。

  • 第14题:

    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 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
    在执行中,案外人钱某向法院主张,张某的那辆汽车巳经抵押给自己,并以自己享有 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但张某否认将汽车抵押给钱某。经审查,法院驳回钱某的异议。钱某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钱某只能以李某为被告起诉
    B.钱某只能以张某为被告起诉
    C.钱某可选择张某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李某为被告起诉
    D.钱某应当以张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起诉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 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 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_行人和 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选项D正确。

  • 第15题: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 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 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 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 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答案: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93条。

  • 第16题: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被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
    问题:
    (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法院在对李某重新鉴定的程序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由。
    (4)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5)法院对李某撤诉行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所谓轻伤,即重伤以下的人身伤害。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规定,所谓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①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③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李某在起诉时视力并未丧失,应属轻伤,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2)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及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开庭审理。
    (3)本题考查延期审理的问题。法院对李某重新鉴定中有一处做法不当:法庭审理过程中需要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宣布延期审理,而不是休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本题考查反诉的规定。崔某提出的反诉成立。《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277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③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1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本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崔某有权提出反诉,符合反诉条件。
    (5)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问题。法院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在查明崔某曾要挟李某撤诉的情况后,就不应按撤诉处理,应不予准许李某的撤诉请求。

  • 第17题:

    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两案合并审理。李某的父亲属于(  )。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1)选项BD:李某的父亲属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不单单只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2)选项AC:“李某人身受到伤害”和“李某的父亲人身受到伤害”,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只是均为人身伤害,为同一种类诉讼标的,因此是普通共同诉讼人。

  • 第18题:

    某卫生局对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3个月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 B、李某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
    • C、李某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 D、李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及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8项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开庭审理。

  • 第20题:

    某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某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李某提出上诉的案件时,该自诉案件的一审被告人张某对李某提出反诉。市中级法院对该反诉应当按照下列哪种方式处理?( )

    • A、告知李某,案件已进行到二审无权提起反诉
    • B、告知李某,应当另行起诉
    • C、将李某的反诉与原自诉案件合并审理
    • D、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反诉的规定。崔某提出的反诉成立。《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277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③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1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本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崔某有权提出反诉,符合反诉条件。

  • 第22题:

    单选题
    关于证人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系李某故意杀人案的证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张某的证言提出异议,张某应当出庭作证

    B

    胡某系李某故意杀人案案发时的巡逻警察,案发时目睹了李某持刀杀人后逃跑的过程。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胡某的证言提出异议且法院认为其有必要出庭。则胡某应当出庭作证

    C

    王某对李某故意杀人案出具了鉴定意见,公诉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且法院认为王某有必要出庭,但王某拒不出庭,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D

    证人石某系被告人李某的妻子,法院通知其到庭作证但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正确答案: 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A项,张某的证言若对案件定罪量刑无重大影响,则没有强制规定其出庭作证。
    C项,鉴定人拒绝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必要强制到庭。
    D项,石某系被告人的配偶,不适用强制到庭的规定。

  • 第23题:

    单选题
    台胞李某回大陆探亲时,发现其祖屋被人占据,遂向法院起诉,被告提出占有事实长达30年,李某未提出异议。李某辩称自己无法提出异议。对李某这一辩解()
    A

    李某应当举证

    B

    无需举证

    C

    由法院取证

    D

    被告举证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2003年4月,杜某要去美国探亲。临行前,杜某将其松下21英寸彩电交由邻居李某保管,并称探亲归来时取回,在此期问,李某可使用该电视。李某收下电视机,并称请杜某放心。杜某走后半年,李某的妻子得了一场重病。为筹措医疗费用,李某将杜某的彩电以2500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并称彩电是其自己的。张某觉得价格比较合理,遂买下该彩电。 2004年5月,杜某从美国探亲归来,得知其彩电被李某卖给张某,使向张某追要。张某称,彩电是我从李某处买来的,我购买时认为彩电是李某的,你想要也得向李某要,并表示不能将彩电返还给杜某。杜某向李某要电视,李某称,彩电已经出卖了,只能向张某要电视机。在此情况下,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李某归还彩电。  问:该彩电的所有权应归谁?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