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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

题目
问答题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倍的罚款,罚款50000元,限销售点在4月10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 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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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亚利厨具公司系朱某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期间,朱某指使财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8000元。朱某认为,市国税局稽查局虽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但是未送达《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通知书》,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朱某遂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下列关于该案件程序事项和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市国税局应将朱某与亚利厨具公司列为共同申请人
    B、市国税局稽查局未送达《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C、针对本案,市国税局稽查局应依法组织听证
    D、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不得加重处罚
    E、市国税局应决定撤销该处罚,因为该处罚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要求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朱某既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非《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以亚利厨具公司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2)选项C:税务机关对法人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3)选项E:本案不适用听证程序,且市国税局稽查局已经依法送达了《税务行政事项告知书》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未送达《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 第2题:

    2009年3月25日,A市国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B市某电线厂自2008年5月1日起到A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A市国税分局于4月1日,由三名税收管理员对销售点进行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A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8年5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请问销售点在税务登记方面存在哪些税收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 (1)未按规定向A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2)未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销售点在A市的经营时间从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已经大大超过了180天,应该在A市办理税务登记。

  • 第3题: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倍的罚款,罚款50000元,限销售点在4月10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 提出对销售点的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 对销售点的处理:
    本处理中,事实认定部分见前面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中的履行期限略。
    (1)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实施细则》第21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处理意见: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处2000元罚款。
    (2)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5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
    处理意见: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处2000元罚款。
    (3)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条、第31条、第32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32条,《税收征管法》第37条、《实施细则》第47条。
    处理意见:补缴税款50000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处未缴税款1倍罚款50000元。
    (4)对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实施细则》第96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实施细则》第96条。
    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第4题: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倍的罚款,罚款50000元,限销售点在4月10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 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销售点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确定其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 税务机关可以对销售点核定应纳税额。
    《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本案中,销售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了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本案中,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也是合法的。

  • 第5题: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倍的罚款,罚款50000元,限销售点在4月10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 被查封的财产是否可以允许纳税人继续使用?


    正确答案: 被查封的房屋可以允许纳税人继续使用。
    依照《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中,刘某的房屋虽然被税务机关查封,但是可以按照规定,允许刘某继续使用自己的房屋,并承担保管责任。

  • 第6题:

    2013年7月25日, A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 B市某餐饮连锁企业自2013年1月3日起到A市设立分支企业,取得大量餐饮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接到举报后,A市地税局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4年7月27日,,A市地税局组成检查组对该分支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分支企业未在A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且未申报纳税。自2013年5月20日起,该分支企业由陈某承包经营,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该分支企业拒绝提供有关销售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其应纳营业税额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查封了分支企业承包人陈某在A市购买的普通住房一套,因陈某在A市别无住所,稽查局允许其暂住被查封的住房。2013年8月30日,市稽查局给经营部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分支企业偷税,追缴其所偷税款50000元,加收滞纳金,并对其偷税行为处其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并限定于9月15日前缴清。陈某对处罚决定不服,于9月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填封财产行为,并撤销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当之处?


    正确答案: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如下不当行为。
    (1)采取税收促使措施不当,不得查封个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
    (2)税务行政处罚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未事前告知,剥夺了当事人的听证权。
    (3)执法权限不当,采取保全措施需经A市国税局局长批准.

  • 第7题:

    2013年7月25日, A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 B市某餐饮连锁企业自2013年1月3日起到A市设立分支企业,取得大量餐饮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接到举报后,A市地税局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4年7月27日,,A市地税局组成检查组对该分支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分支企业未在A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且未申报纳税。自2013年5月20日起,该分支企业由陈某承包经营,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该分支企业拒绝提供有关销售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其应纳营业税额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查封了分支企业承包人陈某在A市购买的普通住房一套,因陈某在A市别无住所,稽查局允许其暂住被查封的住房。2013年8月30日,市稽查局给经营部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分支企业偷税,追缴其所偷税款50000元,加收滞纳金,并对其偷税行为处其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并限定于9月15日前缴清。陈某对处罚决定不服,于9月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填封财产行为,并撤销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 提出对分支企业的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 对分支企业的处理意见:
    (1)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3)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处理,补缴税款50000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1倍罚款。
    (4)对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第8题:

    2005年3月25日,A市国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B市某电线厂自2004年5月1日起到A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自己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A市国税分局于4月1日,由三名税收管理员对销售点进行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A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4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请问销售点在税务登记方面存在哪些税收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 (1)未按规定向A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2)未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销售点在A市的经营时间从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已经大大超过了180天,应该在A市办理税务登记。

  • 第9题:

    问答题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倍的罚款,罚款50000元,限销售点在4月10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 被查封的财产是否可以允许纳税人继续使用?

    正确答案: 被查封的房屋可以允许纳税人继续使用。
    依照《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中,刘某的房屋虽然被税务机关查封,但是可以按照规定,允许刘某继续使用自己的房屋,并承担保管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倍的罚款,罚款50000元,限销售点在4月10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 法院裁定撤销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判决撤销的主要依据是:
    (1)法院裁定撤销税收保全措施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以及《税收征管法》第42条、第43条,《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
    (2)法院判决撤销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是: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3条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倍的罚款,罚款50000元,限销售点在4月10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 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正确答案: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当的行为。
    (1)案件的调查方式不当。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执法的主体,税务机关对自己的行政执法权不能自行处置,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按照本条的规定,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的资格,可以依法对举报案件进行查处。
    本案调查组有法院的人员参加。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本案中,税务机关请法院配合调查超越了法院的职权。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本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是办案中税务机关对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不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本案中,按照《实施细则》关于承包经营的规定,刘某对纳税负有连带责任,但是刘某在B市只有唯一的一处住房,本处住房属于刘某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实施细则》第59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第42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本案中,刘某只有一处住房并且是普通住房,显然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税务机关查封刘某的住房,属于执法不当。
    (3)税务行政处罚不当,违反法定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对销售点的处罚50000元,超过了10000元,纳税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但是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直接作出了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20条“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09年3月25日,A市国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B市某电线厂自2008年5月1日起到A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A市国税分局于4月1日,由三名税收管理员对销售点进行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A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8年5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请问销售点在税务登记方面存在哪些税收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 (1)未按规定向A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2)未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销售点在A市的经营时间从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已经大大超过了180天,应该在A市办理税务登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根据举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市金童服装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20万元。市国税局稽查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20万元。该公司不服,认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遂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经复议,市国税局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根据行政法理论,市国税局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行为属于(  )。

    A、行政裁决行为的撤销
    B、要式行政行为的废止
    C、损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D、损益行政行为的撤回
    E、自由裁量行为的撤销

    答案:C,E
    解析:
    (1)题干中已经明确说“撤销”了,选项BD直接排除 (2)题干已经明确说明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是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排除选项A (3)罚款20万元损害金童服装公司的利益,选项C正确 (4)罚款往往是有一定幅度的,属于自由裁量的行为,选项E正确。

  • 第14题:

    案情:S市税务稽查局对本市的P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可能将产品运往外地销售而不走账,不做销售处理,经查该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帐,有一外地客户的应收款内容不明,怀疑是货款,为查明事实,稽查局到S市码头查询给公司的货运情况,码头以难以查找为理由,拒绝了税务机关的检查。 税务机关可否到码头查询P公司的有关情况?


    正确答案: 税务机关可以到S市的码头查询有关的情况。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5项的规定。

  • 第15题: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倍的罚款,罚款50000元,限销售点在4月10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 销售点存在哪些税收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 销售点存在下列税收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向B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违反了《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按照《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本案中,电线电缆厂应该首先到A市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在B市设立的临时销售点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销售点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其总机构电线电缆厂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B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该销售点未办理报验税务登记,违反了《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2)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15条、《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按照《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本案中,销售点在B市的经营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已经大大超过了180天,应该在B市办理税务登记,而销售点没有办理,因此违反了《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3)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25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25条第1款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销售点应每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而销售点没有办理纳税申报,因此违反了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未按规定缴纳税款,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31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1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销售点应该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该销售点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
    (5)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56条、《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70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在行为上构成了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 第16题: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倍的罚款,罚款50000元,限销售点在4月10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 法院裁定撤销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判决撤销的主要依据是:
    (1)法院裁定撤销税收保全措施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以及《税收征管法》第42条、第43条,《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
    (2)法院判决撤销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是: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3条的规定。

  • 第17题:

    李某因对甲市乙县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的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他应当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乙县国税局。

  • 第18题:

    2013年7月25日, A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 B市某餐饮连锁企业自2013年1月3日起到A市设立分支企业,取得大量餐饮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接到举报后,A市地税局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4年7月27日,,A市地税局组成检查组对该分支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分支企业未在A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且未申报纳税。自2013年5月20日起,该分支企业由陈某承包经营,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该分支企业拒绝提供有关销售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其应纳营业税额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查封了分支企业承包人陈某在A市购买的普通住房一套,因陈某在A市别无住所,稽查局允许其暂住被查封的住房。2013年8月30日,市稽查局给经营部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分支企业偷税,追缴其所偷税款50000元,加收滞纳金,并对其偷税行为处其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并限定于9月15日前缴清。陈某对处罚决定不服,于9月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填封财产行为,并撤销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 分支企业存在哪些税收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 分支企业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向A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2)在A市连续经营超过180天,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3)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5)未按规定将承包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6)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 第19题:

    2013年7月25日, A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 B市某餐饮连锁企业自2013年1月3日起到A市设立分支企业,取得大量餐饮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接到举报后,A市地税局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4年7月27日,,A市地税局组成检查组对该分支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分支企业未在A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且未申报纳税。自2013年5月20日起,该分支企业由陈某承包经营,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该分支企业拒绝提供有关销售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其应纳营业税额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查封了分支企业承包人陈某在A市购买的普通住房一套,因陈某在A市别无住所,稽查局允许其暂住被查封的住房。2013年8月30日,市稽查局给经营部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分支企业偷税,追缴其所偷税款50000元,加收滞纳金,并对其偷税行为处其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并限定于9月15日前缴清。陈某对处罚决定不服,于9月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填封财产行为,并撤销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 法院裁定撤销稽查局行政行为的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撤销稽查局行政行为的依据是: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 第20题: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倍的罚款,罚款50000元,限销售点在4月10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 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正确答案: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当的行为。
    (1)案件的调查方式不当。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执法的主体,税务机关对自己的行政执法权不能自行处置,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按照本条的规定,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的资格,可以依法对举报案件进行查处。
    本案调查组有法院的人员参加。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本案中,税务机关请法院配合调查超越了法院的职权。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本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是办案中税务机关对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不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本案中,按照《实施细则》关于承包经营的规定,刘某对纳税负有连带责任,但是刘某在B市只有唯一的一处住房,本处住房属于刘某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实施细则》第59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第42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本案中,刘某只有一处住房并且是普通住房,显然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税务机关查封刘某的住房,属于执法不当。
    (3)税务行政处罚不当,违反法定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对销售点的处罚50000元,超过了10000元,纳税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但是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直接作出了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20条“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 第21题:

    问答题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倍的罚款,罚款50000元,限销售点在4月10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 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销售点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确定其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 税务机关可以对销售点核定应纳税额。
    《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本案中,销售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了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本案中,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也是合法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李某因对甲市乙县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的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他应当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乙县国税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倍的罚款,罚款50000元,限销售点在4月10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 提出对销售点的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 对销售点的处理:
    本处理中,事实认定部分见前面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中的履行期限略。
    (1)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实施细则》第21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处理意见: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处2000元罚款。
    (2)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5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
    处理意见: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处2000元罚款。
    (3)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条、第31条、第32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32条,《税收征管法》第37条、《实施细则》第47条。
    处理意见:补缴税款50000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处未缴税款1倍罚款50000元。
    (4)对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实施细则》第96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实施细则》第96条。
    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倍的罚款,罚款50000元,限销售点在4月10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 销售点存在哪些税收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 销售点存在下列税收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向B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违反了《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按照《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本案中,电线电缆厂应该首先到A市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在B市设立的临时销售点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销售点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其总机构电线电缆厂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B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该销售点未办理报验税务登记,违反了《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2)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15条、《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按照《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本案中,销售点在B市的经营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已经大大超过了180天,应该在B市办理税务登记,而销售点没有办理,因此违反了《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3)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25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25条第1款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销售点应每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而销售点没有办理纳税申报,因此违反了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未按规定缴纳税款,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31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1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销售点应该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该销售点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
    (5)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56条、《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70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在行为上构成了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