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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村、乙村有耕地相邻,因耕地界限不清产生纠纷。两村向县土地管理部门寻求救济,县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划分了两村的地界。但是甲村对县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A 甲村可以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 甲村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 甲村必须先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 甲村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题目
单选题
甲村、乙村有耕地相邻,因耕地界限不清产生纠纷。两村向县土地管理部门寻求救济,县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划分了两村的地界。但是甲村对县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甲村可以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

甲村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

甲村必须先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

甲村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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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000立方米;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

    甲村与乙村设定的有关取水的权利属于( )。

    A.地役权

    B.相邻权

    C.租赁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参考答案:A?

  • 第2题:

    甲乙两村因某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确定为甲村所有,乙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但仍继续占有并使用该片土地。下列说法哪些正确:( )

    A.甲村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县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甲村可以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D.甲村可以对乙村提起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BCD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90条。

  • 第3题:

    甲村与乙村约定,将甲村所有的500亩耕地卖给乙村。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未定
    D:有效

    答案:A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我国法律禁止耕地买卖活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该行为无效。

  • 第4题:

    甲乙两村因某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确定为甲村所有,乙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但仍继续占有并使用该片土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村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县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甲村可以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D,甲村可以对乙村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B,C,D
    解析:
    。《行诉证据规定》第29、32、47、62条。A错误,B、C项正确。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诉讼”是指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 第5题:

    甲村与乙村相邻。1989年,为保证甲村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与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元,乙村则同意在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的30米范围内不建烧砖厂,双方签订书面协议。2004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土地承包给村民张某,期限20年。张某建烧砖厂烧砖,遭甲村的强烈反对。乙村的村委会也出面干涉,张某遂将烧砖厂闲置。2009年,张某考虑甲村与乙村的承诺期限已满,于是又开始建烧砖厂。这时,甲村与乙村又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将先前的约定再延续20年。张某遂与两村的村委会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已承包的土地上开设砖窑
    B.张某应自2004年至2009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C.张某应自2004年至2024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D.张某应自2009年至2024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答案:B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甲村与乙村之间1989-2009年间的地役权成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一定的限制,但是2009年以后续期的地役权成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不能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张某只负有不在2004年至2009年间开设砖窑的义务。

  • 第6题:

    甲村与乙村约定甲村从水库向乙村供水1万立方米。供水时,水渠流经丙村,丙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 A、水一流出水库,水的所有权已从甲村转移给乙村
    • B、水到达乙村,乙村才取得水的所有权
    • C、乙村可依供水合同向甲村索赔
    • D、乙村可向丙村提起侵权之诉

    正确答案:A,D

  • 第7题:

    甲、乙两村分别处于不同的县,因土地所有权归属产生纠纷,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争议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的裁决,乙村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改变了市政府的裁决,将争议的土地所有权裁决给乙村。对此甲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A、市人民法院
    • B、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 C、甲村所在县人民法院
    • D、乙村所在县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 第8题:

    甲村有一片土地长期抛荒,与此片土地相邻的是乙村的一片耕地,但是该村居民历史上就将其作为宅基地使用。1998年,该村向县土地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其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光明砖瓦厂。县土地部门批准了其申请。乙村居民认为兴办砖瓦厂会污染其生活的环境,侵害了他们的相邻权,如果他们不服该决定,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村民可以起诉,村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原告资格
    • B、砖瓦厂尚未兴办,还没有对村民的权益造成影响,一旦兴建村民便享有原告资格
    • C、村民违法使用耕地,其权益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没有原告资格
    • D、批准行为是针对甲村的,乙村村民不是行为的相对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正确答案:A

  • 第9题:

    单选题
    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

    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

    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

    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

    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王某、李某的耕地相邻,但因耕地范围不清而产生纠纷,于是向县土地管理部门寻求救济,县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划分了两家的地界。但王某对县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可以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行政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

    王某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王某必须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

    王某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乙两村分别处于不同的两县,因土地所有权归属产生纠纷,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的裁决,乙村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改变了市人民政府的裁决,将争议的土地所有权裁决给乙村。对此,甲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A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B

    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C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12题:

    单选题
    甲村与乙村约定,将甲村所有的五百亩耕地卖给乙村。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
    A

    无效

    B

    可撤销

    C

    效力未定

    D

    有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之间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该行为无效。

  • 第13题:

    甲、乙两村分别处于不同的两县,因土地所有权归属产生纠纷,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的裁决,乙村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串请复议,复议决定改变了市人民政府的裁决,将争议的土地所有权裁决给乙村。对此,甲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A.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B.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C.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D.争议的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是对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

  • 第14题:

    甲村李某一家在耕地承包期内迁入小城镇落户。不久,李某女儿嫁到乙村,但未将户口迁入乙村,根据相关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李某全家必须将承包经营的耕地交回甲村
    B.李某全家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C.李某女儿已出嫁,甲村应调整李某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李某女儿目前还不能在乙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B,D
    解析:
    BD。李某全家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李某女儿目前还不能在乙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故本题答案选BD。

  • 第15题:

    甲乙两村共有9600头牛,如果两村分别卖出自己村40%的牛,甲村再赠送120头牛给乙村,这时两村的牛数量相等,问甲村原有多少牛:
    A5200
    B5400
    C5600
    D5000


    答案:D
    解析:

  • 第16题:

    甲、乙两村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县政府裁决使用权归甲村。乙村不服向法院起诉撤销县政府的裁决,并请求法院判定使用权归乙村。关于乙村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除非有正当理由的,乙村应于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B、法院作出不予准许决定的,乙村可申请复议一次
    C、法院应单独立案
    D、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答案:A,B
    解析:
    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选项C.D错误,《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 第17题:

    甲村与乙村因对两村分界处的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求处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争议土地为甲村所有,并责令乙村限期清除争议土地上的青苗。乙村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决定。乙村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村必须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B.如果复议期间,乙村经复议机构允许撤回复议申请,则之后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C.本案的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D.甲村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起诉的程序条件。对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所以选项A错误。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撤回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允许,行政复议终止,则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选项B错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政府为被告,管辖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所以选项C错误。

  • 第18题:

    甲、乙两农民的耕地相邻,但因时间长久,两地之间的界碑损坏,难以分清各自的耕地范围,因而产生纠纷,向镇土地管理部门寻求救济,因镇土地管理部门处理该纠纷的人员与甲比较熟,因而在划分两家的地界时,有偏袒甲方的行为。乙对镇土地管理部门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以下哪些情形行政复议终止()

    • A、乙与妻子吵架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 B、乙患重病死亡,乙临死前告诉其妻子丙继续参加行政复议,但乙死后丙放弃参加行政复议
    • C、镇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划定了地界线
    • D、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正确答案:B,D

  • 第19题:

    甲、乙两村因土地所有权产生纠纷,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其县政府裁决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乙村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县政府的裁决。乙村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 A、县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 B、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 C、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 D、县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市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W省A市B县D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该县郊区C村的360亩基本农田,欲建一商业市场。该项目涉及C村农业人口38户,210人。在此之前,C村人均耕地面积为2.0亩。另外,已知C村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约为600元/亩。W省A市B县D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该县郊区C村的360亩基本农田,该土地征收方案一般由()负责编制。

    • A、A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 B、B县人民政府
    • C、B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 D、D房地产开发公司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单选题
    甲村与乙村约定,将甲村所有的五百亩耕地卖给乙村。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为(  )。
    A

    无效

    B

    可撤销

    C

    效力未定

    D

    有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我国法律禁止耕地买卖活动,题中,甲乙之间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无效。

  • 第22题:

    单选题
    王村、李村的耕地相邻,但因耕地范围不清,而产生纠纷,于是向县土地管理部门寻求救济,县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划分了两家的地界。但是王村对县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可以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

    王某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

    王某必须先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

    王某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乙两村分别处于不同的两县,因土地所有权归属产生纠纷,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的裁决。乙村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改变了市人民政府的裁决,将争议的土地所有权裁决给了乙村。对此,甲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案有管辖权的是(  )。
    A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B

    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C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D

    争议的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乙两村的纠纷是因土地所有权归属而引起的,甲村提起诉讼也是基于土地所有权归属即不动产的问题,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两村争议的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 第24题:

    单选题
    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007年真题]
    A

    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

    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

    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

    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C
    解析:
    就级别管辖而言,《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被告应当是复议机关,即省政府。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管辖法院必须是中级法院。就专属管辖而言,《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为争议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结合级别管辖,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