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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

题目
问答题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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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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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赵某为A市纺织厂工人,一天下班后,赵在回家的途中看到两个流氓正在殴打一名男性,听声音赵某辨认出被殴打的人正是自己的表弟。赵某于是便冲上前阻止两个流氓的殴打行为,但是却反遭到一名流氓的攻击,赵某为自保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朱某见情况紧急在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下即抓住赵某的左肩试图遏止打斗,赵某误认为朱某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身上的剪刀对朱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赵某被群众抓住。朱某身受重伤,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法院判决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我们认为,赵某的行为确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为:   
    首先,赵某的假想防卫具有必然性,因为当便衣民警朱某在没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下,抓住赵某的左肩,在双方搏斗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对方人多的情况下,要求赵某判明来者是民警是不可能的,是属于“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因此,赵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其次,赵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假想防卫,对其造成损害的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因此,赵某在当时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并不能否定其防卫的假想性,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预见其行为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应认为是意外事件。

  • 第2题:

    在巡逻勤务中,以下不属于异常情况的是()。

    A.在午夜巡逻时发现一人影闪过

    B.在某街区巡逻时发现一男子在街边抽烟

    C.在某广场巡逻时发现大量不明人群聚集

    D.在市场巡逻时发现一小女孩独自哭泣


    正确答案:B

  • 第3题:

    (2011年)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 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 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 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 法庭调査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 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 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 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 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一一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 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 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 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 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 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 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 行政处罚通知书;3. 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 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 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 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 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 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 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 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 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査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 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 年和3年。
    问题: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 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新法规必考”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看到“排除非法证据”考生应当立刻想到 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 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本题实质就是考核两个司法解释条文在司 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本题具有“新法规必考”,“重者恒重(证据规则是诉讼法的考试重 点,也属于重点复习内容)”的特点,因此,本题可以说又是一道送分题。
    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公诉案件中,由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提供证 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作为被指控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则有权利提供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 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法律效力如何,直接影 响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况。考生在阅读案例时,一定要弄清证据材料的来源与形式是否合 法,并对证据的效力有一个明确的判断,然后再根据答题要求对题目进行解答。
    案件事实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不可再现性,因此,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依据证据以及在此 基础上的合理推测,可以说“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与关键。因为证据的重大意义, 故法律对证据本身有详细规定,要求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特征。所谓客观 性,要求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 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相关性,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 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而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 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口供至上”思想的影响,制度不完善和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原因,重口供,轻程序,过于追究办案的高效率,导致出现了刑讯逼供或骗取口供等错误行 为,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在制度上确立了 “排 除非法证据”规则,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 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 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 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都声称受到刑讯,并提出一定的证据作为支持,而公诉人并非提 供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此必须予以调査,而不能直接采纳公诉人的 主张。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合法性争议 的证据,法院必须依法予以查明,确认其合法方可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 规定,定罪量刑的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 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 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 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 唯一结论。据此可知,对共同犯罪必须查明每个犯罪分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与 发挥的作用,做到勿枉勿纵,而本案中,在仅有同案犯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认定尤某为主犯的做法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至于何某,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并判 处刑罚,也违背了法律的规订。
    【提示】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规定》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内 容.在刑事诉讼基本法的层次上建立并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1.不正确。因为报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沪人提出了 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 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 (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 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 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汛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政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 果公诉人不提供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 根裾。
    3. 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 屮,被告人的地位、作出必须均已查请,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 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片,无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査中的
    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 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 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充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 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 (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 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 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 点问题;另外,这邺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 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 第4题:

    电梯不平层是指:().

    • A、轿厢停靠某层站时,层门地坎与轿门地坎的高度差过大
    • B、轿厢运行速度不平稳
    • C、某层层门地坎水平度超标
    • D、轿厢地坎水平度超标

    正确答案:A

  • 第5题:

    北京市出租车司机韩某开车去石家庄,在某区与石家庄另一区居民田某的车相撞,因此发生纠纷并将田某打伤。石家在某区公安分局作出将韩某拘留15天,罚款500元,并赔偿田某损失及治疗费用的决定,韩某不服,可以向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正确

  • 第6题:

    朱某想去翠花小区内盗窃,到了小区门口,看到里面灯火通明,又有保安巡逻,心想一旦实施盗窃就会被抓,于是就放弃了盗窃计划,回到家中。朱某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正确答案:错误

  • 第7题:

    民警李某、王某巡逻时,发现路人甲、乙二人行迹可疑,遂上前检查。经盘问、检查,在甲身上发现了大量金首饰。乙趁机骑上一辆停在路边的摩托车逃跑,李某拦下一辆出租车要求乘车追捕,司机不同意,李某强行将车开走。王某将甲带回派出所。后查明甲、乙共谋由乙盗窃金店的金首饰,甲负责贩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可以对甲继续盘问
    • B、李某因追捕犯罪嫌疑人使用出租车,不需支付费用
    • C、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D、将甲带回派出所时,对其携带的金首饰可以由派出所暂时代为保管,待查清后依法处理

    正确答案:B,C

  • 第8题: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 第9题: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 第10题:

    某边防派出所民警夜间巡逻,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出租车情况可疑,便上去查问,发现车上有一对男女在进行性交易,车主马某在一旁望风。经查,马某自去年7月以来,与卖淫女黄某勾结,利用出租车为黄某提供卖淫场所,从中收取“场所费”,共得款1万元。马某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 B、构成组织卖淫罪
    • C、构成容留卖淫罪
    • D、构成介绍卖淫罪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问答题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正确答案: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
    (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治保人员何某和李某在巡逻时发现一名老妇人在路中晕厥,首先选择的处理方式是()。
    A

    不予理睬

    B

    立即将老妇人抬往路边

    C

    立即报警

    D

    一名进行救护,一名拨打120急救电话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保安员何某和李某在公园中巡逻时发现一名老妇人在路中晕厥,首先选择的处理方式是()。

    A.不予理睬

    B.立即将老妇人抬往路边

    C.立即报警

    D.拨打120急救电话


    正确答案:D

  • 第14题:

    家在江苏省南通市的现役军人朱某在天津市服兵役,结识了广州女孩刘某。退役后,朱某希望安置在刘某所在的广州市。按相关原则,他应被安置在( )。

    A.天津市

    B.南通市

    C.广州市

    D.南京市


    正确答案:B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朱某家居城镇,服役期间,身体没有任何问题,依据国家对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安置规定,朱某应被安置在南通市。

  • 第15题:

    保安员何某和李某在公园中巡逻时发现一名老妇人在路中晕厥,首先选择的处理方式是()。

    • A、不予理睬
    • B、立即将老妇人抬往路边
    • C、立即报警
    • D、拨打120急救电话

    正确答案:D

  • 第16题:

    某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管所警员田某、黄某在执行驾驶员考试公务结束后,返途中发现朱某所驾车辆停滞在桥梁附近的岔路口,遂对朱某进行违章检查。朱某发现后立即驾车逃避检查。田某遂打开警灯、拉响警报器,在农村道路上追车达四十多分钟。朱某母亲在追逐过程中不慎从车上跌下致头左顶枕部重度损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摔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 A、朱某可以受害人子女身份提出赔偿请求,但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 B、朱某可以口头申请赔偿
    • C、车管所是赔偿义务机关
    • D、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朱某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 第18题:

    民警杨某和宋某着警服在所属辖区内巡逻。当二人检查到某村时,发现一人手中持有一把猎枪,形迹可疑。宋某喊道:“我是派出所的,你拿着枪干什么?站住!”对方没有站住,反而跑了起来,此人途中将猎枪丢掉,继续逃跑,宋某随即掏出枪朝其开了一枪,未击中,后又开了一枪,将此人当场的打死。后经查证死者是该村村民朱某,当时在打猎(无持枪证)。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宋某在未判明真相情况贸然开枪致人死亡,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 B、本案中,宋某应当开枪
    • C、如果本案中朱某没有丢掉猎枪,而是先向宋某开枪,那么宋某向朱某开枪的行为是合法的
    • D、应当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B

  • 第19题:

    2010年5月3日,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游客朱某在上海世博园入口处排队,巡逻民警发现朱某形迹可疑,对朱某当场盘问检查,从朱某身上查获匕首一把。朱某自述:“匕首是用来防身的,原来放在包内,怕安检时被发现,所以藏在身上”.随后民警将朱某带到派出所办理了受理治安案件的相关法律手续,并将朱某带到侯问室进行继续盘问。当日调查取证后,派出所决定对朱某罚款五百元,并收缴匕首一把。派出所民警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朱某进行继续盘问是错误的。朱某的行为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第9条规定:“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不得对朱某进行继续盘问。
    (2)对朱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是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朱某为了逃避安检,故意将匕首藏在身上,并出入世博园,已构成非法携带匕首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拘留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派出所不能对朱某单独适用罚款处罚,应向上级公安机关呈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 第20题: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正确答案: 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 第21题:

    在巡逻勤务中,以下不属于异常情况的是()。

    • A、在午夜巡逻时发现一人影闪过
    • B、在某街区巡逻时发现一男子在街边抽烟
    • C、在某广场巡逻时发现大量不明人群聚集
    • D、在市场巡逻时发现一小女孩独自哭泣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单选题
    在巡逻勤务中,以下不属于异常情况的是()。
    A

    在午夜巡逻时发现一人影闪过

    B

    在某街区巡逻时发现一男子在街边抽烟

    C

    在某广场巡逻时发现大量不明人群聚集

    D

    在市场巡逻时发现一小女孩独自哭泣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判断题
    朱某想去翠花小区内盗窃,到了小区门口,看到里面灯火通明,又有保安巡逻,心想一旦实施盗窃就会被抓,于是就放弃了盗窃计划,回到家中。朱某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