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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金星公司与阳光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阳光公司申请再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 阳光公司以原一审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重大嫌疑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B 阳光公司和金星公司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C 因原审被告阳光公司已申请再审,原审原告金星公司不得再就同一事由申请再审D 阳光公司不得就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上诉

题目
单选题
金星公司与阳光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阳光公司申请再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

阳光公司以原一审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重大嫌疑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

B

阳光公司和金星公司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C

因原审被告阳光公司已申请再审,原审原告金星公司不得再就同一事由申请再审

D

阳光公司不得就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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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C

  • 第2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南山市s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甲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向S县法院申请再审

    B.甲公司应当向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C.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本案

    D.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本案


    正确答案:BD
    【考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和适用程序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见,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案的生效判决是南山市s县法院作出的,甲公司应向s县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审监程序解释》第27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l教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可知,上一级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则上,再审案件都应由上一级法院提审,且适用的应是二审程序。结合本题,判决生效后,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甲公司向S县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南山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因此,此案应由南山市中级法院提审,且南山市中级法院应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本案。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一些考生认为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需要注意的是,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历年司法考试重点所关注的内容。这部分认为选项AC正确的考生之所以未能准确解答本题,主要原因即在于没能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熟练加以掌握。其一,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将以前的原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修订为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也就是说,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只能是中级以上法院。其二,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程序问题,l991年《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生效裁判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生效裁判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据此,一些考生认为,本题中的生效判决为一审法院作出,再审案件的审理理应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然而,2008年出台的《审监程序解释》对再审案件审理的适用程序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方面,中级法院应提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适用的是二审程序;另一方面,为了减轻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审理的压力,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将裁定进入再审的案件可交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称为指定再审,也可交原审法院再审,称为指令再审。

  • 第3题:

    A省某饮料公司与B省某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饮料公司赔偿销售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判决生效后饮料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经销售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判决才得以执行,但在强制执行完毕后不久,饮料公司提出其与销售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饮料公司应当另行起诉

    B.饮料公司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回转

    C.饮料公司可以申请再审

    D.饮料公司可以请求销售公司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C
    [考点]执行回转
    [答案及解析] C。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执行回转至少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2)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所以执行回转的前提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本案中,饮料公司提出其与销售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并未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所以饮料公司首先要做的就是申请再审,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后,才有可能进行执行回转。因此C项是正确的,A、B、D项不正确。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向区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且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遂向市中院申请再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只能向市中院申请再审,不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B.甲公司可以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
    C.市中院裁定再审后,可以由本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
    D.市中院再审时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允许陪审员参加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 《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甲公司并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不能以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 区法院的生效判决由市中院再审时,属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时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合议庭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 第5题:

    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年)

    A.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B.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C.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A市B区 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 胜诉。判决生效后,乙公司认为双方存在有效仲裁协 议,并以B区法院违反法定管辖为由,向A市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 司的起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的 是:( )

    A.通知驳回乙公司的再审申请
    B.经审查该仲裁协议有效,裁定再审
    C.经审查该仲裁协议有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裁定驳回乙公司的申请

    答案:A,B,C
    解析:
    。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进行再审,取决于B 区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管辖。虽双方间存在有效协议, 但乙公司并未在一审首次开庭前提出,因而,B区法院 通过乙公司的行为,取得了案件管辖权,其管辖并不违 反法律规定,所以乙公司的申请再审并无理由,应予裁 定驳回。注意,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驳回再审申 请,应当用裁定方式。

  • 第7题:

    阳光工程公司提出同公司员工李某解除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2年4个月,解除合同前李某月工资2400元。李某要求公司经济补偿,而阳光公司认为是双方协商终止合同,不应当进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阳光公司无须给予李某任何经济补偿
    B . 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6000元经济补偿
    C . 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7200元经济补偿
    D . 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5600元经济补偿

    答案:B
    解析:
    2016教材P151页,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想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因此阳光公司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为2.5×2400=6000元整。答案选B。

  • 第8题:

    2001年12月,翰林电脑公司委托阳光广告公司为其新产品进行产品形象设计、策划、宣传,合同约定翰林电脑公司前期付给阳光广告公司预付款50万元。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阳光广告公司称翰林电脑公司没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先期只支付给阳光公司人民币30万元。翰林电脑公司称阳光广告公司收款后亦没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有关的义务。现原告翰林电脑公司要求被告阳光广告公司返还预付款30万元及其利息,便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经初步亨查后.责令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原告翰林电脑公司则拒绝提供。人民法院()。

    • A、应该裁定驳回翰林电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 B、可以裁定驳回翰林电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 C、根据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 D、应该作出驳回翰林电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的决定

    正确答案:A

  • 第9题:

    多选题
    20x5年7月,元丰公司不服甲市乙区法院对其与合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甲市中级法院,甲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x6年3月,元丰公司与华泰公司合并为定容公司。之后,定容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元丰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因再审期限已过,不能再申请再审

    B

    若本案可以申请再审,则应由元丰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C

    若本案可以申请再审,则应由定容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

    若本案可以申请再审,申请人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

    若本案可以申请再审,申请人应当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正确答案: D,C
    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在人民法院受理阳光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A

    大地银行在未向保证人蓝天公司求偿的情况下,以其对阳光公司的全部债权申报

    B

    蓝天公司在大地银行已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下,以其对阳光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

    C

    白云公司以其对阳光公司未到期的货款请求权申报

    D

    江海公司以其对阳光公司诉讼未决的债权申报


    正确答案: B,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 第11题:

    多选题
    阳光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在阳光公司与被录用员工许某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下列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是()。
    A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9个月

    B

    在试用期间,许某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阳光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C

    在试用期内,许某不得通知阳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D

    若许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阳光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阳光工程公司提出同公司员工李某解除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2年4个月,解除合同前李某月工资2400元。李某要求公司经济补偿,而阳光公司认为是双方协商终止合同,不应当进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阳光公司无需给予李某任何经济补偿

    B

    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6000元经济补偿

    C

    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7200元经济补偿

    D

    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5600元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 C
    解析: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因此阳光公司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为2.5×2400=6000元整。因此,答案选B。

  • 第13题: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正确答案:A
    【考点】反诉、反驳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教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旨在抵销或吞并其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无效,并且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乙公司此种主张能够成立,自然能够起到抵销或吞并甲公司要求其交付货物的诉讼请求的效果。可见,乙公司的主张构成了反诉,而并非是一种事实主张,更不是一种证据。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C、D均为错误。同反诉相同的是,反驳也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用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权利。然而,反诉与反驳具有明显的差异:(1)反诉是一种可以独立存在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能够起到抵销或吞并本诉愿告诉讼请求的效果,而反驳则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2)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使原告撤回本诉,也不会影响反诉的存在,而反驳则不同,一旦原告撤回起诉,反驳也就失去了意义;(3)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也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丽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结合本题,乙公司的主张能够起到抵销或吞并甲公司诉讼请求的效果,即使甲公司撤回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的诉讼请求,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且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的主张也能够独立存在。由此可见,乙公司的主张构成反诉,而不是反驳。因此,选项B错误。

  • 第14题:

    阳光公司的职工李明做出下列哪一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行为后,不需要对阳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李明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B.李明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

    C.李明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的有关约定

    D.李明的工作业绩较差,致使公司损失了一位重要客户


    参考答案:D

  • 第15题:

    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答案:C
    解析:
    【考点】当事人变更【详解】《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守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企业法人合并之后,其即失去了作为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的资格,对于该法人在合并之前所从事的诉讼行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审视而申请再审的,则应由合并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适格当事人,换言之,此时应由合并之后的企业法人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此时发生了当事人的变更。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 第1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甲公司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甲公司申请再审。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向区法院申请再审
    B:甲公司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C:甲公司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D:甲公司可以向区法院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C
    解析:
    【考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途径。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所以,正确答案为C项。

  • 第17题: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答案:A
    解析:
    【考点】反诉与反驳的区别【详解】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则是指被告列举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拒绝接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驳和反诉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双重性,即一旦本诉的被告提出反诉,本诉当事人的地位就发生变化。本诉的原告变成了反诉的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变成了反诉的原告。而反驳则不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无论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还是原告反驳被告的主张,均不使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2)反诉与反驳提出的要求不同。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另外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而反驳则是被告在原告提出主张的基础上列举事实或理由,否定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事实,拒绝接受原告的诉讼要求,但这种反驳不会提出新的诉讼主张,不会向本诉的原告主张权利。(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反诉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其适用前提是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除此之外,不能适用反诉。而反驳适用一切案件,不论双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是什么,也不论案件的性质,都适用反驳。(4)法律后果不同。反诉因为是新的诉讼请求,因此,一旦反诉成立并且反诉者胜诉,本诉的原告一定要承担责任;即使是本诉的原告撤诉,也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也不影响本诉的原告承担责任。有时,被告反诉请求的数额超过原告本诉请求的数额,而又获得法院支持时,本诉原告最终甚至要反过来向本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给付义务。而反驳的当事人如果成功,作为被告来说,只是免去自己的责任,而不能使原告反向承担责任。据此,本题中被告乙公司的主张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构成了反诉,而不是反驳,故正确答案为A。

  • 第18题:

    邓某起诉黄某合同纠纷一案,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黄某向该市中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符合再审规定,裁定本案再审,下列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应当决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B.本案应当适用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C.中院在作出再审裁定的同时,应当撤销原判决
    D.再审过程中,邓某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答案:A,B,C,D
    解析:
    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后,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法院(即中院)申请再审,也可以选择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即该基层法院)申请再审。当然,本案当事人选择向中院申请再审,中院裁定再审后,应当由该中院重新审理(因为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同时由于原生效裁判是基层法院作出的,现在由中院重新审理,属于提审,即应当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以B表述错误。A选项考查决定再审的法律后果,即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除外。注意中止执行应当使用“裁定书”,而不是“决定书”,A表述错误。C选项中,法院在作出再审裁定后,应当中止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是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因为只有在经过重新审理后,由重新审理该案的法院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时才能明确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即“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选项中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为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范围,法院不予审理,选项表述的调解为错误。

  • 第19题:

    金星公司与阳光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阳光公司申请再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 A、阳光公司以原一审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重大嫌疑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
    • B、阳光公司和金星公司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 C、因原审被告阳光公司已申请再审,原审原告金星公司不得再就同一事由申请再审
    • D、阳光公司不得就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上诉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中国阳光公司向韩国雨露公司签约供应一批光伏设备,分三批交货,中方在三批设备送达指定目的地后有义务协助雨露公司将三批设备组装成一整套设备,货款结算采用交货前T/T(电汇)预付。第一批交货后,雨露公司检验合格,但第二批交货后,雨露公司检验发现使用功效根本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生产需要,于是雨露公司向中国阳光公司发来函电要求解除整个合同,阳光公司自行安排退货,并要求阳光公司退还全部货款。阳光公司拒绝,雨露公司在中国起诉,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中韩两国都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则因该合同主体双方为不同国籍的公司,该合同必然适用公约
    • B、如果阳光公司与雨露公司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国《合同法》,则公约不适用
    • C、根据公约,雨露公司可以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 D、根据公约,雨露公司仅可对第二批交货宣布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B,C

  • 第21题:

    多选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南山市S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甲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甲公司应当向S县法院申请再审

    B

    甲公司应当向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C

    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本案

    D

    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本案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中,一审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之一,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法院依法应当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甲公司应当向原审法院南山市S县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CD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7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南山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 第22题:

    单选题
    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真题]
    A

    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

    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

    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

    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 C
    解析:
    《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立了丁公司,因其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丁公司为当事人。因此,需要再审时应当由丁公司作为新的当事人申请再审。

  • 第23题:

    单选题
    阳光工程公司提出与公司员工李某解除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2年4个月,解除合同前李某月工资2400元。李某要求公司经济补偿,而阳光公司认为是双方协商终止合同,不应当进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阳光公司无须给予李某任何经济补偿

    B

    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6000元经济补偿

    C

    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7200元经济补偿

    D

    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5600元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金星公司与阳光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阳光公司申请再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

    阳光公司以原一审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重大嫌疑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

    B

    阳光公司和金星公司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C

    因原审被告阳光公司已申请再审,原审原告金星公司不得再就同一事由申请再审

    D

    阳光公司不得就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上诉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