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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不能。
解析: 暂无解析
更多“问答题已经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能否改办离休?”相关问题
  • 第1题:

    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应该由何处改办?


    正确答案:已经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于部,凡符合新的离休条件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改办离休,恢复本人原工资,不再收回军队,由当地政府按地方离休老干部负责管理。

  • 第2题: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


    正确答案: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由原来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起补发。

  • 第3题:

    已经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能否改办离休?


    正确答案: 不能。

  • 第4题: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其原工资和生活补贴如何发放?


    正确答案: 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国发〔1982〕62号文件公布之月即1982年4月起补发。
    改办离休后,对在出境时已经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费的,可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1)在境外居住不满五年的,从(〔83〕侨政会字第054号)文件下达之月即1983年10月起,补发原工资差额;满五年后,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
    (2)在境外居住已满五年的,从1983年10月起,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
    对已获准出国及到港澳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可以按国发〔1985〕6号和国发〔1985〕52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费。

  • 第5题:

    问答题
    在军队工作期间被军事法院判刑,但仍保留军籍的转业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正确答案: 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等六单位《关于1987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在军队工作期间被军事法院判刑,但仍保留军籍的转业干部,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干部离休条件,可以办理离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问答题
    抗日战争时期游击区的党员,1953年以前脱产当干部的能否办理离休?

    正确答案: 抗日战争时期游击区的党员,1953年底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党之日算起,并应享受离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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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既享受过“供给制”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正确答案: 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可以办理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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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曾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职工过去被按退职处理的能否改办退休?

    正确答案: 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字〔1982〕5号文件规定:过去已经退职的,退职时享有政治权利、年龄和工龄都符合当时退休规定的,可由原单位从本文下达之日起改按退休处理,但不补发待遇。退职时未恢复政治权利的,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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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自治区离休干部享受地局或县处级待遇的审批手续怎样办理?

    正确答案: 根据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对享受地局级或县处级待遇的离休人员的审批手续做如下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地局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提为地局级待遇的,由各地、州、市、厅、局党委、党组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地局级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送有关部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县处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提为县处级待遇的,由各地、州、市、厅、局党委、党组审批,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分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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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在房改中,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同住亲属,能否购买原居住地的住房?

    正确答案: 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同住亲属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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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其原工资和生活补贴如何发放?

    正确答案: 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国发〔1982〕62号文件公布之月即1982年4月起补发。
    改办离休后,对在出境时已经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费的,可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1)在境外居住不满五年的,从(〔83〕侨政会字第054号)文件下达之月即1983年10月起,补发原工资差额;满五年后,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
    (2)在境外居住已满五年的,从1983年10月起,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
    对已获准出国及到港澳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可以按国发〔1985〕6号和国发〔1985〕52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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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某干部,1949年1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能否办理离休?

    正确答案: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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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由原所在单位改办离休手续。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4题:

    符合离休条件但犯有隐瞒重大历史问题错误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正确答案:符合离休条件但犯有隐瞒重大历史问题错误的干部,已经组织认定不是敌我矛盾的,允许办理离休。

  • 第15题:

    离休制度是退休制度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可将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统称为干部退休。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6题: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由何处改办?


    正确答案: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由退休干部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 第17题:

    问答题
    已经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能否改办离休?

    正确答案: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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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问答题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

    正确答案: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由原来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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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什么叫“包干制”?建国前实行包干制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正确答案: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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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依法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正确答案: 依法被法院判处“管制”的,属于刑事处分。根据劳人老函〔1987〕5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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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题:

    问答题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由何处改办?

    正确答案: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由退休干部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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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应该由何处改办?

    正确答案: 已经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于部,凡符合新的离休条件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改办离休,恢复本人原工资,不再收回军队,由当地政府按地方离休老干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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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符合离休条件但犯有隐瞒重大历史问题错误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正确答案: 符合离休条件但犯有隐瞒重大历史问题错误的干部,已经组织认定不是敌我矛盾的,允许办理离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

    正确答案: 根据劳人老函〔1987〕5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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