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
A.原告
B.被告
C.上诉人
D.被上诉人
第2题:
A、原审被告人
B、被告人
C、上诉人
D、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第3题:
关于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提出上诉的一方为“上诉人”,相对方为“被上诉人”
B. 双方均提起上诉的,以先上诉的一方为“上诉人”,后上诉的一方为“被上诉人”
C. 原审第三人不得列为“上诉人”
D. 判决结果分为维持原判、全部改判两种
第4题:
第5题: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文书标题、符号之后的第一项写()。
第6题: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
第7题:
上诉人
被上诉人
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
第8题:
原告
被告
上诉人
被上诉人
第9题:
被告承担
被上诉人承担
原告承担
上诉人承担
第10题:
原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
原审被告人
上诉人
第11题:
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
终止审理
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当事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12题:
王甲和王乙作为上诉人,潘某作为被上诉人
王甲作为上诉人,潘某作为被上诉人,王乙作为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王甲作为二审原告,王乙和潘某作为二审被告
王甲和王乙作为二审原告,潘某作为二审被告
第13题:
在下列各项诉讼中,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正确的是:( )
A.原告甲、被告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为上诉人,乙、丙为被上诉人
B.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甲对一审判决的义务分担不服提起上诉,但不涉及原告的利益,乙和原告均为被上诉人
C.丙和丁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丙不服一审判决关于丙、丁之间赔偿金额的分配方案,提起上诉,丁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D.张某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之一。因对一审判决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提起上诉,原审被告是被上诉人,共同原告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第14题:
A.被上诉人
B.原审被告人
C.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D.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第15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原审
B.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应列明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C.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二审中特殊问题的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不事人。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能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第16题:
关于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第17题:
民事答辩状的制作主体是()。
第18题:
二审程序中,对各方当事人的称谓确定正确的是()。
第19题:
一审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一审原告为上诉人,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
一审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一审当事人既是上诉人,又是被上诉人,具体称谓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一审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第20题:
原公诉机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抗诉机关,原审被告人
原公诉机关、原审被告人、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第21题: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
公诉机关
原公诉机关
第22题:
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发回一审浊院重审
对新增加的诉讼清求或原审被告提出的反诉判决驳回上诉
径行改判
第23题:
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
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
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
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第24题:
首先提出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上诉人”
并列为上诉人
并列为上诉人,并在其后注明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即“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按其在原审中的地位,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