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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甲(男)与某乙(女)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划分。离婚之后,甲、乙二人的心情都很苦闷,与甲、乙二人都有来往的某丙夫妇劝说甲、乙复婚,甲、己二人都答应可以考虑,但是并未办理复婚登记,也未同居。正在此时,某甲突因车祸而死。他生前无子女,其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早亡,仅有一同父异母的兄弟某丁。某丁正在清理某甲的遗产时,某乙赶来,以某甲的妻子的身份要求继承某甲的遗产。某丁不同意,因而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题目
问答题
某甲(男)与某乙(女)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划分。离婚之后,甲、乙二人的心情都很苦闷,与甲、乙二人都有来往的某丙夫妇劝说甲、乙复婚,甲、己二人都答应可以考虑,但是并未办理复婚登记,也未同居。正在此时,某甲突因车祸而死。他生前无子女,其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早亡,仅有一同父异母的兄弟某丁。某丁正在清理某甲的遗产时,某乙赶来,以某甲的妻子的身份要求继承某甲的遗产。某丁不同意,因而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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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男)和乙(女)原来是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并对财产作了分割。离婚后两人又想回到一起,但两人没有办理复婚登记,也没有同居。正在此时,甲遇车祸死亡。他生前没有子女,他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死亡,只有同父异母的兄弟丁。丁正在清理甲的遗产时,乙赶来,以甲的妻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甲遗产。丁不同意,于是上法庭。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呢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寻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乙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都丁应当继承被继承人甲的全部遗产。

  • 第2题:

    某甲和某乙离婚时,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判给了某乙,一年后某乙因车祸死亡,由于某乙没孩子也没再婚,房产该由谁继承()

    A.前夫某甲

    B.某乙父母和其兄弟姐妹

    C.某乙男朋友

    D.某甲父母及兄弟姐妹


    参考答案:B

  • 第3题: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CD

  • 第4题:

    某甲的外祖父与某乙的父亲是亲兄弟,某丙的外祖母与某丁的祖母是亲姐妹。则(  )。

    A.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
    B.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无效
    C.某甲与某乙的婚姻无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有效
    D.某甲与某乙的婚姻有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无效

    答案:A
    解析:
    《婚姻法》第7条第1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通婚。至于辈分是否相同,在所不问。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为:①取需要判断的两个人共同的直系血亲;②各自数到共同直系血亲的代数;③取代数最多者作为两个人旁系血亲的代数。本题中,某甲与某乙的同源直系血亲是某甲的外曾祖父母(或某乙的祖父母),故某甲与某乙属于四代旁系血亲;某丙与某丁也属于四代旁系血亲。故某甲与某乙、某丙和某丁的婚姻均有效。

  • 第5题:

    某甲和某乙离婚时,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判给了某乙,一年后某乙因车祸死亡,由于某乙没孩子也没再婚,房产该由谁继承()

    • A、前夫某甲
    • B、某乙父母和其兄弟姐妹
    • C、某乙男朋友
    • D、某甲父母及兄弟姐妹

    正确答案:B

  • 第6题:

    某甲与某乙于2000年结婚,婚房由某甲购买(价值20万元)。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二人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甲、乙二人感情逐渐破裂,遂于2003年离婚。经查,某甲1999年曾经以购买婚房为由向其好友某丙借款20万元,并立借据曰:“为购买与某乙结婚所居房屋,特向某丙借款20万元(贰拾万元)”。 现某丙持借据要求甲、乙偿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涉及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问题。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认定某甲婚前向某丙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由甲、乙共同偿还;如果认定为某甲的个人债务,则由某甲以其个人财产单独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某甲向某丙借款的目的是购买婚房用于婚后甲、乙二人共同居住,且借据写明该借款被实际用于购买婚房之用。因此,尽管某甲系为婚前负债,但是所借款项皆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 第7题:

    某甲与某乙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结为夫妇。某甲参军后,在外出执行任务过程中不幸因公殉职。是时,某乙身怀六甲。噩耗传来,某乙肝肠寸断,欲追随某甲于九泉之下,却因顾念腹中胎儿而强忍坚持。半年后,某乙生下女儿某丙。此后,母女二人相依为命,生活艰难。某丙四岁时,某乙经人介绍与某丁相识。一年后,某乙与某丁结婚。某丁爱屋及乌,对丙视如己出,倾其心血将丙抚养成人。某乙因当初伤心过度,身体一直怏怏未愈,勉力支撑到某丙大学毕业即撒手人寰。此后,某丙与某丁渐渐生隙,欲解除与丁的继父女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某丙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除与丁的继父女关系?


    正确答案:关于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现行婚姻法并未作明文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因此,如果继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需要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在实践中,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经当事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而且生活困难的继父母,该成年继子女仍有义务承担其晚年的生活费用。因此,就本案而言,某丙要想解除与某丁的继父女关系,应当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并且,如果某丁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没有生活来源,某丁仍有义务负担某丁晚年生活费用,这也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体现。

  • 第8题:

    与“并非如果某甲有罪则某乙有罪”等值的判断是()。

    • A、某甲和某乙都有罪
    • B、某甲和某乙都无罪
    • C、某甲有罪而某乙无罪
    • D、某甲无罪而某乙有罪

    正确答案:C

  • 第9题:

    问答题
    某甲(男)与某乙(女)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划分。离婚之后,甲、乙二人的心情都很苦闷,与甲、乙二人都有来往的某丙夫妇劝说甲、乙复婚,甲、己二人都答应可以考虑,但是并未办理复婚登记,也未同居。正在此时,某甲突因车祸而死。他生前无子女,其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早亡,仅有一同父异母的兄弟某丁。某丁正在清理某甲的遗产时,某乙赶来,以某甲的妻子的身份要求继承某甲的遗产。某丁不同意,因而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某甲与某乙系夫妻,生一子丙。某甲因生意需要经常与其女秘书某丁外出,二人渐生情愫。某乙得悉,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与甲离婚。经法院调解,二人离婚,财产大部归乙,子丙亦归某乙抚养。经此打击,某甲生意渐渐衰落。然某丁对其不离不弃,始终默默支持某甲。某甲甚感欣慰,生意渐有起色。二人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某甲向好友某戊借款5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其与丁居住,20万元用于清偿与丁结婚时积欠的债务,剩余10万元汇给某乙充作某丙的抚养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某甲所借债务中有多少是夫妻共同债务?

    正确答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支出所负的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了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根据这一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就本题而言,某甲借款中,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其与丁居住的部分以及用于清偿与丁结婚时积欠的债务部分系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自属无疑。本题的难点在于借款中充作某丙的抚养费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某甲个人债务抑或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上述分析,某甲借款10万元的目的是为履行其所负担的对丙的法定抚养费用,故此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而,本题中某甲所借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丈夫甲与妻子乙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第三天,甲突然死亡。在分割遗产时,乙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而甲的母亲认为甲乙已经离婚,乙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吗?

    正确答案: 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某甲因行政侵权死亡,有遗产被继承。其亲属乙在甲死亡前,一直由甲赡养。问谁有权请求赔偿()
    A

    某甲的继承人

    B

    某甲的父母

    C

    某甲的兄弟姐妹

    D

    某甲单位的领导

    E

    某乙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经过某丙介绍,与某银行的丁经理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则在( )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A.某甲与某乙

    B.某乙与某丙

    C.某甲与某银行

    D.某乙与某银行


    正确答案:D

  • 第14题:

    某甲的祖父与某乙的叔叔是亲兄弟,某丙的母亲是某丁的妹妹。则( )。

    A.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

    B.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无效

    C.某甲与某乙的婚姻无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有效

    D.某甲与某乙的婚姻有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无效


    正确答案:D
    [答案] D
     [评析] 考查要点是婚姻的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题涉及的婚姻都属于旁系血亲通婚,因此,只要判断出某甲与某乙之间、某丙和某丁之间的亲等关系,就可以判断出婚姻的效力。而掌握旁系血亲的亲等,首先要解决亲等如何计算的问题。一般而言,我国婚姻法的亲等计算规则采用“代数”为标准计算亲属关系的远近。“代”即辈分数,一代为一辈分。具体计算分为两种:(1)直系血亲的计算。计算自己与长辈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时,以自己作为计算起点,即自己为一代,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依此类推。计算自己与晚辈直系血亲的方法亦同。 (2)旁系血亲的计算规则:第一,确定要计算的两个旁系血亲的同源直系血亲。第二,按照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分别从一方数至同源的直系血亲,记下各自的代数。第三,如果分别记下的代数相同,则取该相同的代数作为此两个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如果分别记下的代数不同;则取代数多者作为此两个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如祖父和本人为三等直系亲等,舅和外甥女属于三等旁系血亲等。综上分析,某甲与某乙之间属于四代旁系血亲;某丙与某丁之间属于三代旁系血亲。可见,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婚姻有效,某丙与某丁之间的婚姻无效。

  • 第15题:

    某甲的外祖父与某乙的父亲是亲兄弟,某丙的外祖母与某丁的祖母是亲姐妹.则(  )
    A.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
    B.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无效
    C.某甲与某乙的婚姻无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有效
    D.某甲与某乙齣婚姻有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无效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结婚的亲属条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结合本题意,只要能够计算出结婚的双方是否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可做出选择.旁系血亲是没有直接血缘关系、两者可以找到同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以自己为一代,由己身向上数至同源,以最远者作为代数.如兄弟姐妹就是二代以内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某甲的外祖父和某乙的父亲是亲兄弟,由甲、乙向上数至同源,甲的曾祖父是乙的祖父,甲和其曾祖父是四代直系血亲,和乙则是第四代旁系血亲.某丙的外祖母和某丁的祖母是亲姐妹,两者的同源是曾祖父母,曾祖父母到丙、丁都是四代,故丙和丁也是第四代旁系血亲.既然是第四代旁系血亲,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甲和乙、丙和丁可以结婚,其婚姻有效.本题答案为A项.该题的难点在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计算.笔者去年(2009年)布置课堂作业此题,无论天南海北全国各地考生,几乎全军覆没,当讲解完毕后,考生恍然大悟,因此望读者必须通过法理掌握计算方法.

  • 第16题:

    (2006年真题)某甲的外祖父与某乙的父亲是亲兄弟,某丙的外祖母与某丁的祖母是亲姐妹。则(  )。

    A.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
    B.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无效
    C.某甲与某乙的婚姻均无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
    D.某甲与某乙的婚姻均有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无效

    答案:A
    解析:
    某甲与某乙、某丙和某丁都属于三代以外旁系血亲,具体地说,都是四代旁系血亲。而我国只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婚,而对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并不禁婚,至于辈分是否相同,没有规定。

  • 第17题:

    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素有业务往来。某甲之父与某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某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某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某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某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某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 第18题:

    某甲与某乙系夫妻,生一子丙。某甲因生意需要经常与其女秘书某丁外出,二人渐生情愫。某乙得悉,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与甲离婚。经法院调解,二人离婚,财产大部归乙,子丙亦归某乙抚养。经此打击,某甲生意渐渐衰落。然某丁对其不离不弃,始终默默支持某甲。某甲甚感欣慰,生意渐有起色。二人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某甲向好友某戊借款5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其与丁居住,20万元用于清偿与丁结婚时积欠的债务,剩余10万元汇给某乙充作某丙的抚养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某甲所借债务中有多少是夫妻共同债务?


    正确答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支出所负的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了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根据这一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就本题而言,某甲借款中,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其与丁居住的部分以及用于清偿与丁结婚时积欠的债务部分系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自属无疑。本题的难点在于借款中充作某丙的抚养费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某甲个人债务抑或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上述分析,某甲借款10万元的目的是为履行其所负担的对丙的法定抚养费用,故此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而,本题中某甲所借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第19题:

    丈夫甲与妻子乙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第三天,甲突然死亡。在分割遗产时,乙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而甲的母亲认为甲乙已经离婚,乙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吗?


    正确答案: 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 第20题:

    单选题
    与“并非如果某甲有罪则某乙有罪”等值的判断是()。
    A

    某甲和某乙都有罪

    B

    某甲和某乙都无罪

    C

    某甲有罪而某乙无罪

    D

    某甲无罪而某乙有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素有业务往来。某甲之父与某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某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某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某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某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某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某甲与某乙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结为夫妇。某甲参军后,在外出执行任务过程中不幸因公殉职。是时,某乙身怀六甲。噩耗传来,某乙肝肠寸断,欲追随某甲于九泉之下,却因顾念腹中胎儿而强忍坚持。半年后,某乙生下女儿某丙。此后,母女二人相依为命,生活艰难。某丙四岁时,某乙经人介绍与某丁相识。一年后,某乙与某丁结婚。某丁爱屋及乌,对丙视如己出,倾其心血将丙抚养成人。某乙因当初伤心过度,身体一直怏怏未愈,勉力支撑到某丙大学毕业即撒手人寰。此后,某丙与某丁渐渐生隙,欲解除与丁的继父女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某丙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除与丁的继父女关系?

    正确答案: 关于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现行婚姻法并未作明文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因此,如果继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需要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在实践中,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经当事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而且生活困难的继父母,该成年继子女仍有义务承担其晚年的生活费用。因此,就本案而言,某丙要想解除与某丁的继父女关系,应当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并且,如果某丁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没有生活来源,某丁仍有义务负担某丁晚年生活费用,这也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体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甲与某乙于2000年结婚,婚房由某甲购买(价值20万元)。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二人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甲、乙二人感情逐渐破裂,遂于2003年离婚。经查,某甲1999年曾经以购买婚房为由向其好友某丙借款20万元,并立借据曰:“为购买与某乙结婚所居房屋,特向某丙借款20万元(贰拾万元)”。 现某丙持借据要求甲、乙偿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涉及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问题。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认定某甲婚前向某丙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由甲、乙共同偿还;如果认定为某甲的个人债务,则由某甲以其个人财产单独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某甲向某丙借款的目的是购买婚房用于婚后甲、乙二人共同居住,且借据写明该借款被实际用于购买婚房之用。因此,尽管某甲系为婚前负债,但是所借款项皆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

    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

    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

    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可以继承遗产。配偶须是现任配偶,子女则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A项,胡某已与钱某离婚,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而甲乙作为钱某的子女可以继承。
    B项,甲是吴某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而乙是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吴某的财产。
    C项,胡某和丙分别是吴某的现任配偶和婚生子女,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项,乙是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丁是吴某的婚生子女,均可继承吴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