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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夫妇,有一共同的房产,双方都想要房子,法院决定采取竞价的方法,价高者得,同时给予对方折价的方式,这种方法是()。A、评估折价分割法B、共同使用分割法C、内部调解法D、竞价分割法

题目

郑某夫妇,有一共同的房产,双方都想要房子,法院决定采取竞价的方法,价高者得,同时给予对方折价的方式,这种方法是()。

  • A、评估折价分割法
  • B、共同使用分割法
  • C、内部调解法
  • D、竞价分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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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马林夫妇生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夫妇两人名下有两套房产。2010年,马林夫妇自书遗嘱将两套房子中的一套给儿子,一套给女儿。儿子经常因为琐事与父母争吵,而且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而女儿对父母非常孝顺。所以2012年,马林夫妇又在两位证人的见证之下录下录音遗嘱,把两套房子全部留给女儿。2014年春天,马林夫妇因车祸去世,他们的儿子拿着马林夫妇的自书遗嘱为据,要求继承。马林夫妇的女儿坚持房子是全部留给她的。于是,马林夫妇的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  )。

    A.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B.按录音遗嘱分割马林夫妇的遗产
    C.按自书遗嘱分割马林夫妇的遗产
    D.由马林夫妇的子女协商分割遗产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遗嘱继承。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像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所以本题中的两份遗嘱都是合法的,在存在多份合法遗嘱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第2题:

    张先生和吴小姐为结婚准备购买新房,张先生付30万元,吴小姐付20万元共同支付了首付,婚后房产证办下来,房主登记为张先生,双方共同偿还了贷款,下面关于该房子产权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房子是双方共同购买,所以是共同共有
    B:该房子产权登记为张先生,所以为张先生所有
    C:该房子是双方婚前购买,所以是按份共有
    D:该房子是双方共还贷款,所以是共同共有

    答案:C
    解析:
    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而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时,在分割该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如果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出资以双方都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为条件,则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当认为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题中,新房的首付款为夫妻二人婚前共同支付,所以该房子的产权为夫妻按份共有。

  • 第3题:

    郑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谢某就其汽车报废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但郑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以下哪个说法正确?( )
    A.检察院决定查封被告人的财产
    B.法院决定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C.法院决定扣押被告人前妻的财产
    D.法院决定划拨被告人的财产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所以本题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法院无权划 拨被告人的财产,因此,D错误。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对于与被告人和本案无关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所以,C选项不正确。

  • 第4题:

    彭某夫妇有一儿一女,老两口一直跟随儿子儿媳生活。但时间长了,婆媳之间的摩擦也接踵而至。为解决矛盾,老两口狠狠心用养老的钱在外边又买了一套小房子搬出去住。但谁知,当儿媳得知老两口的新房子的房产证上只有老两口的名字时,对老人产生了很大不满,坚持认为老人是想把房子留给女儿,并声称以后不会负责老人的养老照顾。老人最近为此很是烦心,经常失眠。
    【问题】
    1.上述案例中。彭某夫妇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哪些?
    2.针对彭某夫妇目前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哪些介入策略?


    答案:
    解析:
    1.上述案例中,彭某夫妇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家庭关系问题
    与儿媳之间产生矛盾,既包括在一起居住时的摩擦,也包括因新房子的房产证而产生的冲突。
    (2)情绪问题
    因与儿媳产生矛盾而引发的情绪问题,老两口为此很是烦心,经常失眠,由此可能还会带来身体健康问题。
    (3)养老问题
    老两口搬出去单独居住,年老体衰,不能很好地照顾自己,而儿媳又扬言以后不会负责老人的养老照顾。
    2.针对彭某夫妇目前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可采取的介入策略如下:
    (1)帮助彭某夫妇缓和与其儿媳之间的关系。
    ①分别与彭某夫妇及其儿媳进行沟通,了解各自的真正想法,并协助双方了解对方的想法,以消除误会;
    ②让彭某夫妇尽可能化解与儿媳共同生活时因小事而产生的矛盾;
    ③对房屋产权的遗留问题,请彭某夫妇说明房产证上虽然没有儿子和儿媳的名字,并不是说就要把房子留给女儿,这只是希望儿子、儿媳能够更好地照顾老两口的一种方式,征得儿子、儿媳的理解;
    ④指导彭某夫妇与儿媳双方学习沟通的技巧,增进彼此间的交流,可以充分发挥儿子作为消除双方矛盾的桥梁作用。
    (2)对彭某夫妇进行心理辅导,让他们与其女儿联系,让女儿多来看望他们,缓解其情绪压力。
    (3)与儿子和儿媳进行沟通。
    向彭某夫妇的儿子、儿媳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使他们明白老两口对房屋产权具有决定权,而照料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赡养老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与彭某夫妇所在社区工作人员联系,请他们帮忙照顾老两口。

  • 第5题:

    夫妻财产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离婚登记时,双方却按照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产分割平分。后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重新分割该房产,女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正确答案: 正常情况下,女方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离婚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离婚时夫妻双方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优先与原来的财产约定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有时候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存在欺骗、胁迫的情形,女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配该房产。

  • 第6题:

    2001年,张某(男)和孙某(女)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直至诉至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房产归属。该房产系婚前张某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张某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当年50万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40万了,房屋该如何分配?


    正确答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第7题:

    离婚通过诉讼方法来分割婚姻住房的话,法院可以采取();竞价分割法;共同使用分割法进行住房分割。


    正确答案:评估折价分割法

  • 第8题:

    李某被依法宣告死亡,李某的两套房子依法由其妹妹继承。由于李某妹妹经济情况不佳,卖出两套房子获得钱款。1年后李某再次出现,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由买房人将房产退还给李某
    • B、李某的妹妹将相关钱款还给李某
    • C、财产归李某的妹妹
    • D、由人民法院收回房产

    正确答案:B

  • 第9题:

    问答题
    郑民8岁时父母双亡,被其伯父郑成厚夫妇收养。郑成厚夫妇原有一子一女,结婚 后均已分开另过。1989年,郑民的养母病逝。1993年,郑民结婚,不再与郑成厚共同生 活,并且双方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不久,郑成厚病重,医疗费支出很多,而其亲生子女 因厂内效益不好,无力尽更多的赡养义务。郑成厚要求郑民给付一定的生活费,遭到拒 绝。郑成厚起诉至法院,郑民以其有生活来源为由提出抗辩。经法院审理查明,郑成厚每 月退休费100元,不够支付医药费;其亲生子女每月仅能支付50元赡养;而郑民月收入 近千元,经济状况较好。因此判决郑民每月给付郑成厚生活费100元。1995年,郑成厚病 逝,留有遗产平房三间。郑民以自己负担了郑成厚主要的生活费用,尽了赡养义务,应视 为收养关系已恢复为由,要求以养子身份继承郑成厚的遗产,被拒绝后诉至法院。人民法 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郑民每月支付郑成厚的100元生活费是否有法律?

    正确答案: 有法律依据。《收养法》第2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本案中,郑民由郑成厚抚养长大;而郑民以郑成厚有生活来源为由提出抗辩是不成立的。因为对“缺乏生活来源”不能绝对地理解为一点收入也没有,郑成厚本人的退休金不足以支付其医疗费用;而两个子女给付的赡养费也不足以维持其起码的生活;而同时,郑民有支付能力。根据上述规定,判决其承担部分赡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蒋某夫妇依法收养小兵,并将其抚养成人。小兵结婚后,妻子小丽与蒋某夫妇关系紧张,导致小兵与蒋某夫妇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蒋某夫妇提出与小兵解除收养关系。下列关于双方收养关系解除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1年真题]
    A

    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B

    蒋某夫妇可以口头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C

    蒋某夫妇可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收养关系

    D

    双方不能达成解除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

    双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正确答案: E,A
    解析:
    根据《收养法》规定,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协议解除的程序有:①申请。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②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根据《收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③登记。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解除条件的,准予其解除,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 第11题:

    单选题
    郑某夫妇,有一共同的房产,双方都想要房子,法院决定采取竞价的方法,价高者得,同时给予对方折价的方式,这种方法是()。
    A

    评估折价分割法

    B

    共同使用分割法

    C

    内部调解法

    D

    竞价分割法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个体老板郑某两年前,在外结识了女青年李某,并背着妻子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房子给李某居住。郑某的妻子从朋友处得知郑某购房"包二奶"后,非常气愤,提出与郑某离婚,并要求将丈夫在外"包二奶"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郑某的妻子有权分割这套住房吗?

    正确答案: 倘若他们确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本案中,郑某的丈夫在外"包二奶"所买的房子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郑某的妻子有权分割这套住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在腾达建筑公司诉郑某拖欠建筑工程款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刘某以自己的房产为郑某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腾达公司同意,法院裁定暂缓执行。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之后,如果郑某仍然不能履行义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刘某的房产
    B:法院不能执行刘某的房产
    C:法院应当让腾达公司另行起诉刘某
    D:法院对于郑某的财产和刘某的房产都可以执行
    E:法院只有在执行郑某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执行刘某的房产

    答案:A,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因此,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仅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执行担保财产更为便利,也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E项,执行担保财产不必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前提。

  • 第14题:

    共用题干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公民郑某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被执行人王某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张某也同意暂缓执行,人民法院遂作出暂缓六个月执行的裁定。在这六个月期间内,郑某担保的房屋发生严重的虫蛀,但是郑某对此置之不理,使得该房屋价值严重的贬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应让张某另行起诉郑某
    B: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C:人民法院只有在执行王某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张某的债权时,才能执行郑某的房产
    D:人民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和郑某的房产都可以直接执行

    答案:B,D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
    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
    《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 第15题:


    费某夫妇有一儿一女,老两口一直跟随儿子儿媳生活。但时间长了,婆媳之间的摩擦也接踵而至。为解决矛盾,老两口狠狠心用养老的钱在外边又买了一套小房子搬出去住。但谁知,当儿媳得知老两口的新房子的房产证上只有老两口的名字时,对老人产生了很大的不满,坚持认为老人是想把房子留给女儿,并声称以后不会负责老人的养老照顾。老人最近为此很是烦心,经常失眠。


    [问题]


    1.请说明家庭系统理论的含义是什么?


    2.上述案例中,费某夫妇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哪些?


    3.针对费某夫妇目前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哪些介入策略?





    答案:
    解析:

    1.家庭系统理论是家庭社会工作中运用最广,也最受欢迎的理论,它已成为很多家庭社会工作服务模式的理论基础,为家庭社会工作构建了评估和干预家庭功能的基本框架。家庭系统理论有三个基本的观点:


    ①家庭成员的问题是由整个家庭不良的沟通交流方式导致的。所有的家庭都是一个社会系统,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②家庭所面临的危机既是机会,也是挑战。一旦某个家庭成员出现“问题”时,不仅这个家庭成员需要调整自己的行为和沟通交流方式,对“问题”作出回应;同时也会影响家庭中的其他成员,要求其他家庭成员作出相应的调整。③因“问题”而导致的家庭功能的失调能够有效解决。社会工作者应让整个家庭成员看到“问题”与家庭成员沟通交流方式之间的关联,并且设法打断这样的沟通交流方式,让家庭成员从相互责备的互动循环方式中摆脱出来,就能有效解决家庭功能的失调。


    2.上述案例中,费某夫妇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家庭关系问题。与儿媳之间产生矛盾,既包括在一起居住时的摩擦,也包括因新房子的房产证而产生的冲突。②情绪问题。因与儿媳产生矛盾而引发的情绪问题,老两口为此很是烦心,经常失眠,由此可能还会带来身体健康问题。③养老问题。老两口搬出去单独居住,年老体衰,不能很好地照顾自己,而儿媳又扬言以后不会负责老人的养老照顾。


    3.针对费某夫妇目前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可采取的介入策略如下:


    (1)协调费某夫妇缓和与其儿媳之间的关系


    ①分别与费某夫妇及其儿媳进行沟通,了解各自的真正想法,并协助双方了解对方的想法,消除误会;②让费某夫妇尽可能化解与儿媳共同生活时因小事而产生的矛盾;③对房屋产权的遗留问题,请费某夫妇说明房产证上虽然没有儿子和儿媳的名字,并不是说就要把房子留给女儿,这只是希望儿子、儿媳能够更好地照顾老两口的一种方式,征得儿子、儿媳的理解;④指导费某夫妇与儿媳双方学习沟通的技巧,增进彼此间的交流,可以充分发挥儿子作为消除双方矛盾的桥梁作用。


    (2)对费某夫妇进行心理辅导,让他们与其女儿联系,使女儿多来看望老两口,缓解其情绪压力。


    (3)与儿子和儿媳进行沟通


    向费某夫妇的儿子、儿媳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使他们明白老两口对房屋产权具有决定权,而照料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赡养老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与费某夫妇所在社区工作人员联系,请他们帮忙照顾老两口。



  • 第16题:

    郑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取保侯审,后经检察机关批准变更为逮捕。此案经一审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6个月,二审法院改判无罪,郑某提起赔偿诉讼。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

    • A、一审人民法院
    • B、采取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
    • C、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
    • D、二审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C

  • 第17题:

    郑民8岁时父母双亡,被其伯父郑成厚夫妇收养。郑成厚夫妇原有一子一女,结婚 后均已分开另过。1989年,郑民的养母病逝。1993年,郑民结婚,不再与郑成厚共同生 活,并且双方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不久,郑成厚病重,医疗费支出很多,而其亲生子女 因厂内效益不好,无力尽更多的赡养义务。郑成厚要求郑民给付一定的生活费,遭到拒 绝。郑成厚起诉至法院,郑民以其有生活来源为由提出抗辩。经法院审理查明,郑成厚每 月退休费100元,不够支付医药费;其亲生子女每月仅能支付50元赡养;而郑民月收入 近千元,经济状况较好。因此判决郑民每月给付郑成厚生活费100元。1995年,郑成厚病 逝,留有遗产平房三间。郑民以自己负担了郑成厚主要的生活费用,尽了赡养义务,应视 为收养关系已恢复为由,要求以养子身份继承郑成厚的遗产,被拒绝后诉至法院。人民法 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为何驳回郑民的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根据《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本案中,郑民与郑成厚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由二人协议解除,故他们之间父子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其中包括郑民对郑成厚的继承权。收养关系解除后,当事人要恢复收养关系的,仍应按照有关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办理。本案中,当事人既没有恢复收养关系的意愿,也没有履行有关程序,因此收养关系经协议解除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以承担了部分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人民法院驳回郑民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 第18题: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公民郑某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被执行人王某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张某也同意暂缓执行,人民法院遂作出暂缓6个月执行的裁定。6个月以后王某仍然不履行义务,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让张某另行起诉郑某
    • B、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郑某的房屋
    • C、人民法院只有在执行王某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张某的债权时,才能执行郑某的房产
    • D、人民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和郑某的房产都可以直接执行

    正确答案:B,D

  • 第19题:

    卢某有坐落于某市某街的房屋一幢。卢于1967年下放回原籍,该房屋暂由刘某等人居住。1969年因房屋过旧,刘某等人迁走,该房屋交由居委会代管。1969年11月,王某夫妇无房居住,经居委会安排搬进该房暂住,当时讲明:"以后房主回来要房,除非他们另有房屋居住,否则你们就要搬走。"王某夫妇表示同意,将该房屋稍加修理,便搬进居住至1976年5月。因该房屋确实破烂不堪,王某夫妇未经居委会和市房管部门同意,也未告知房主卢某,便将房屋翻盖一新。后来,卢某发现自己的房屋被侵占改建,予198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房屋所有权。对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房子应归卢某所有,但应该适当补偿王某夫妇
    • B、房子应归卢某所有,王某夫妇侵害房屋所有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C、房子归王某夫妇所有,但应该适当补偿卢某
    • D、房子归王某夫妇和卢某共同所有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单选题
    李某在上班的路上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女婴,听说有一对老夫妇想要孩子,李某就将女婴送给了这对老夫妇他们()。
    A

     老夫妇应给李某一点报酬

    B

     李某应以送养人的身份去登记

    C

     双方口头协议即可

    D

     老夫妇应向民政部门登记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蒋某夫妇依法收养小兵,并将其抚养成人。小兵结婚后,妻子小丽与蒋某夫妇关系紧张,导致小兵与蒋某夫妇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蒋某夫妇提出与小兵解除收养关系。下列关于双方收养关系解除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B

    蒋某夫妇可以口头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C

    蒋某夫妇可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收养关系

    D

    双方不能达成解除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

    双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正确答案: B,A
    解析:

  • 第22题:

    填空题
    离婚通过诉讼方法来分割婚姻住房的话,法院可以采取();竞价分割法;共同使用分割法进行住房分割。

    正确答案: 评估折价分割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01年,张某(男)和孙某(女)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直至诉至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房产归属。该房产系婚前张某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张某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当年50万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40万了,房屋该如何分配?

    正确答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