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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 )。A.负责人B.作业人员C.实际控制人D.投资人

题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 )。

A.负责人

B.作业人员

C.实际控制人

D.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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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刑法 ”相关问题
  • 第1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12月1日

    C.2015年12月16日

    D.2016年1月1日


    参考答案:C

  • 第2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

    A:100
    B:200
    C:300
    D:500

    答案:A
    解析:
    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者:(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 第3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

    A100

    B200

    C300

    D500


    A

  • 第4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作为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办案依据()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答案:错

  • 第5题:

    A.后果特别严重
    B.其他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晕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轻伤的,属于

    答案:C
    解析:
    生产、销售假药,致人重度残疾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造成轻伤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故选D、C、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