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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在未通知乙、丙的情况下,将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作为其与债权人丁所签合同的担保。甲的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A. 若乙、丙同意,则甲的行为有效B. 若乙、丙不同意,可以认定甲的行为无效C. 若乙、丙不同意,可以将甲的行为作为退伙处理D. 若乙、丙不同意,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时,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题目

甲、乙、丙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在未通知乙、丙的情况下,将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作为其与债权人丁所签合同的担保。甲的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A. 若乙、丙同意,则甲的行为有效

B. 若乙、丙不同意,可以认定甲的行为无效

C. 若乙、丙不同意,可以将甲的行为作为退伙处理

D. 若乙、丙不同意,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时,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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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出质的,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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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突然死亡,甲之子丁为甲的继承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丙如都同意,丁可以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如丙不同意丁成为合伙人,乙丙应向丁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丁如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乙丙应向丁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丁如未承诺,如乙丙均同意,丁的监护人可以在丁未成年时代行丁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答案:A,B,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根据该款规定可知,A、B选项正确。第5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款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第50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该款规定可知,D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A正确),这是《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选项C错误);(2)有限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选项D正确),没有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其财产份额出质(选项B正确)。

  • 第3题:

    【其它】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购房急需一笔现金,在未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下,甲私自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 试分析: (1)甲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若甲未经乙同意,却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丙,是否有效?为什么?


    B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根据这两条规定可知,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该条规定可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根据该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 第4题: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跟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 经乙、丙、丁同意,甲可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人一财产份额出质的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处不能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因此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BD正确。

  • 第5题:

    【多选题】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丙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E.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当公司不能成立时,甲乙丙丁四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因甲的过错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没有过错的其他三人有权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乙因过错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有权向发起人主张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