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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2008年7月,该企业支付给李某薪金为8 700元,同时李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800元。计算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扣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李某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题目

李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2008年7月,该企业支付给李某薪金为8 700元,同时李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800元。计算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扣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李某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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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蔷薇饭店,王某为负责人,如果该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 )。A.王某B.王某、李某和张某C.蔷薇饭店D.李某和张某


    正确答案: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该题中蔷薇饭店为合伙企业,所以原告则为蔷薇饭店,故选C。

  • 第2题:

    李某为某中方单位派往外资企业的雇员,2011年外资企业每月应向李某支付工资6000元,按照李某与中方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外资企业将应付李某工资的10%上交给派遣单位,并提供有效凭证;此外6月份李某还在另一小型企业兼职,该企业每月向李某支付报酬5000元。李某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530

    B.1185

    C.1745

    D.1225


    正确答案:B
    雇佣单位可以减除费用,并可以扣除上交派遣单位的部分;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李某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6000×10%-2000)×15%-125+5000×(1-20%)×20%=1185(元)

  • 第3题:

    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假定其2020年1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5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扣完“三险一金”后的工资3900元。请问:当月该外商投资企业和派遣单位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当月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1)工薪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5 400+4 800-2 000)×25%-1 375]×12 =68 100(元) (2)工程设计应纳个人所得税 =80 000×(1-20%)×40%-7 000 =18 600(元) (3)提供专利技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 50 000×(1-20%)×20%-20 000 =4 000(元) (4)租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3 000-500-800)×10%×12 =2 040(元) (5)2009年在我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68 1OO+18 600+4 000+2 040=92 740(元)

  • 第4题:

    职工李某与一家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李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5天,李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李某回厂上班。同时,原企业与李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李某回厂,但该合资企业以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请问:

    (1)李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某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1)李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未解除。李某只以口头形式在15天前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对其要求未作答复,因而协商解除合同也不成立。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该合资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5题:

    张某承包了一家餐厅,餐厅每年支付张某报酬10万元,张某不参与分享餐厅经营成果;李某承包了一家国有招待所,承包合同规定每月支付李某工资4000元,同时李某每年要上缴承包费50万元,其余招待所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则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B.张某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C.李某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D.李某取得的工资和承包经营成果都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答案:A,D
    解析:
    张某不参与分享餐厅经营成果,其取得的报酬实质上属于岗位责任工资,所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李某参与分享承包招待所的经营成果,其从招待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承包经营成果都属于“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