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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某国税局党员干部吴某等人,在一次辖区内检查企业纳税情况,临近中午,企业老板邀请吃个“工作餐”,吴某等人看已到饭点,便在欣然同意在企业内部食堂包厢用餐。请问吴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中的哪种情形?()A.吃个饭而已,不构成违纪B.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C.违规出入私人会所D.参加公款宴请

题目
2018年3月,某国税局党员干部吴某等人,在一次辖区内检查企业纳税情况,临近中午,企业老板邀请吃个“工作餐”,吴某等人看已到饭点,便在欣然同意在企业内部食堂包厢用餐。请问吴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中的哪种情形?()

A.吃个饭而已,不构成违纪

B.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C.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D.参加公款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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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吴某,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周六在家休息时打开微信,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对吴某应该如何处理。()

    A.吴某的该种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B.吴某的该种行为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C.对吴某应该给予党纪处分

    D.对吴某给予批评教育即可


    参考答案:AC

  • 第2题:

    第 12 题 江苏省Y城市犯罪嫌疑人朱某、吴某、张某等人预谋后,以购货为名,从Y城市以240元的车资,雇用了被害人宋某(货车车主)到S县城。当日中午,一行人在S县城某宾馆休憩。犯罪嫌疑人朱某等人按事先预谋聚集赌牌。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借口接听手机外出,并邀请被害人宋某补位,同时虚假允诺宋某 输赢结果都由吴某承担。被害人宋某参与赌博后输掉5000余元,犯罪嫌疑人朱某、张某等人即威逼被害人宋某归还赌资,并施以拳脚。被害人宋某无奈,只得编造谎言后让家人汇款至犯罪嫌疑人朱某等人预先开设的银行帐号,朱某等人从银行取出现金后将被害人宋某放出。试问朱某、吴某、张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应如何定性?(  )

    A.三人构成赌博罪

    B.三人构成诈骗罪

    C.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三人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CD
    朱某、吴某、张某等人是经过预谋,并共同实行敲诈勒索行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构成敲诈勒索罪,排除可得选项。

  • 第3题:

    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二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A.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二曰不辞而别,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法》第102条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范围,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A项属于录用费,B项属于培训费,C项属于绐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单位有权要求吴某赔偿这些费用和损失。

  • 第4题:

    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A.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该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D.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题中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因此,吴某应该赔偿单位200元行政管理费用、1万元培训费用、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因此本题应选ABC。

      注意:本题出在《劳动而合同法》颁布之前,原解析是以《劳动法》第102条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为依据。

  • 第5题:

    吴某是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其个人原因欠赵某30万元,而赵某欠甲企业30万元。两项债务均已到期且无力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赵某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以其对吴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吴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代位行使吴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D.自行接管吴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B
    解析:
    普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抵销”、不得“代位”、不得“自行接管”,可以“收益”、可以“强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