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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民警王某下班与朋友聚餐~将警车停在某商务会所后20米处,聚餐中饮了一瓶啤酒,后在会所包厢观看其朋友利用自动麻将机进行打牌赌博活动。中途帮朋友丁某打10元一注的麻将,被督察民警现场查纠。请问民警王某的行为应追究怎样的纪律处分,

题目

派出所民警王某下班与朋友聚餐~将警车停在某商务会所后20米处,聚餐中饮了一瓶啤酒,后在会所包厢观看其朋友利用自动麻将机进行打牌赌博活动。中途帮朋友丁某打10元一注的麻将,被督察民警现场查纠。请问民警王某的行为应追究怎样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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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1、王某将警车停在商务会所后20米处的行为违反了《纪律条令》的第二十二条中第一款,即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的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2、王某参与赌博~违反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参加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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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范某在某小区内偷自行车时被小区居民发现并扭送到派出所,民警王某负责处理批案。询问过程中,王某得知范某不满14岁,且为初次偷窃,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在范某认识到自己错误并表示不再犯后,民警王某让其离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民警王某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B.民警王某应对范某进行处罚
    C.民警王某的做法符合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政策
    D.民警王某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感情用事

    答案:A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王某没有责令其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而是直接释放,故王某的行为不合法律规定。因此选择A项。

  • 第2题:

    放学后,15岁的李某与同学王某在酒店和朋友聚餐,在喝完从酒店买的白酒后,李某与王某发生了争执,李某拿起酒瓶击中王某的头部,致使王某成为植物人。此次伤害事件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李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B. 未满16岁的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C. 酒店应当承担王某的全部赔偿责任
    D. 李某的学校应承担王某的部分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结合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酒店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故C项错误。因为此事件发生在放学后,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所以D项错误。因李某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题干中李某拿酒瓶击中王某头部,造成王某重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本题选A。

  • 第3题:

    某公安局副局长向某派出所民警王某直接下达命令,执行一任务。王某接到命令后,正确的做法是:

    A.坚决执行

    B.拒绝执行

    C.报告派出所所长后执行

    D.报告派出所主管副所长后执行


    坚决执行

  • 第4题:

    放学后,15岁的李某与同学王某在酒店和朋友聚餐,在喝完从酒店买的白酒后,李某与王某发生了争执,李某拿起酒瓶击中王某的头部,致使王某成为植物人,此次伤害事件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B.未满16岁的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C.酒店应当承担王某的全部刑事责任
    D.李某的学校应当承担王某的部分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中两条规定,李某应负刑事责任

  • 第5题:

    放学后,15岁的李某与同学王某在酒店和朋友聚餐,在喝完从酒店买的白酒后,李某与王某发生了争执,李某拿起酒瓶击中王某的头部,致使王某成为植物人。此次伤害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B.未满16岁的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C.酒店应该承担王某的全部赔偿责任
    D.李某的学校应承担王某的部分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李某为15岁,不到16周岁,如果是一般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严重犯罪需承担责任。 命题分析
    本题考查考生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运用,关于伤害所导致的责任认定及其赔偿,几乎每年考试中都会考查,考生要引起重视。
    技巧点拨
    《刑法》第十七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资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李某15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拿起酒瓶击中王某的头部,致使王某成为植物人),所以应承担刑事责任,A为正确答案,同时B和C可以排除。另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可知学校不承担责任及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