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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协助他人卖淫的,__________。A、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B、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C、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D、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题目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协助他人卖淫的,__________。

A、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B、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C、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D、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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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协助他人卖淫的,__________。A、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B、属于 ”相关问题
  • 第1题:

    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协助行为表现为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
    B.对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C.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依照单独的罪名即协助组织卖淫罪来认定
    D.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的,不再认定为引诱、介绍、强迫卖淫罪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参照《刑法》第358条的规定。

  • 第2题:

    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本罪不能独立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和组织卖淫罪伴随在一起发生
    B.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实质上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行为 .
    C.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认定
    D.“协助组织卖淫”,大多表现为充当皮条客、保镖、管帐人等


    答案:C
    解析:
    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本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但刑法为了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其上升为刑法分则中的实行行为加以规定。因此,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不需要再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认定。

  • 第3题:

    关于组织、强迫卖淫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既然强迫幼女卖淫都不并罚,引诱幼女卖淫就更不并罚了
    B.组织男性对男性卖淫的,也可成立组织卖淫罪
    C.帮助卖淫组织招募、运送人员的,成立组织卖淫罪的从犯
    D.甲以恋爱为名将女青年乙骗到上海,卖给卖淫场所。甲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


    答案:B
    解析:
    【 解析】B。A,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犯罪,需要并罚;B正确,卖淫的对象无限制;C错误,该罪名是协助组织卖淫罪。D成立拐卖妇女罪。

  • 第4题:

    关于组织卖淫罪,说法正确的有

    A.在组织卖淫过程中有强奸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B.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与组织卖淫者成立共同犯罪
    C.组织卖淫者事先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D.组织卖淫者对所组织的卖淫者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A,B
    解析:
    《刑法》第358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是《刑法修正案(九)》的重大修改,A选项说法正确。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虽然刑法分则作出了特别规定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但这并不改变其与组织卖淫者仍然是共同犯罪的性质,这也印证了共犯之间的罪名可以不同,B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组织者对所组织的卖淫者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不是数罪,仍然只构成组织卖淫罪一罪。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

  • 第5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乙犯有盗窃罪,而为其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
    B:甲明知乙组织他人卖淫,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乙构成组织卖淫罪,对甲不能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C:甲明知乙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强迫劳动罪的共犯,对甲应当以《刑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的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论处
    D:甲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乙作伪证,乙因此而作伪证。甲、乙构成伪证罪的共犯,甲属于教唆犯,乙属于实行犯

    答案: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选项A:甲并没有与乙共同盗窃,其仅有帮助乙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的行为。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独立出来,因此乙构成组织卖淫罪、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能认为甲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甲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但是,二罪原本具有的共犯关系仍然存在。故,选项B正确。选项C:明知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仍然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由于刑法将这种行为明文规定为实行行为(《刑法》第244条),因此这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但是,这种协助行为成立本罪的前提是被害人确实被强迫劳动了。选项D:在客观上,甲、乙确实是伪证罪的共犯。但是由于刑法将这种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妨害作证罪,因此,甲成立妨害作证罪,乙成立伪证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