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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派出所所长童某,在返还失主被盗电动车时,要求失主给予500元劳务费。请问童某的行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哪种情形?A.超标准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B.违反有关规定收缴群众款物C.克扣群众财物D.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

题目

某镇派出所所长童某,在返还失主被盗电动车时,要求失主给予500元劳务费。请问童某的行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哪种情形?

A.超标准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B.违反有关规定收缴群众款物

C.克扣群众财物

D.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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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更多“某镇派出所所长童某,在返还失主被盗电动车时,要求失主给予500元劳务费。请问童某的行为属于违 ”相关问题
  • 第1题:

    童某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待遇,但是他已经150天未在廉租住房居住了。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了取消童某的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第五日书面通知童某,向他说明理由,并要求童某在45天内将廉租住房退回,但童某拒绝了。在第50天时,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童某要求退回廉租房无果,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童某退回廉租住房。以下说法恰当的是( )。

    A.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当时无权要求童某退回廉租住房

    B.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童某退回廉租住房的时间太晚

    C.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要求童某在30天内将廉租住房退回

    D.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童某退回廉租住房

    E.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为童某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正确答案:AD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取消保障资格。本案例中童某150天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未满6个月,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当时无权要求童某退回廉租住房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童某退回廉租住房。

  • 第2题:

    2013年1月8日,甲市A区居民吉某与该市B区居民童某因在地铁上争座位而发生争执,二人大打出手。五分钟后被周围群众拉开。尔后,童某前往隔壁车厢,并在该市C区的某站下车。吉某觉得在斗殴中吃亏,遂在童某下车后尾随童某伺机报复。当童某行至该市C区一胡同时,吉某趁童某不备突然冲向童某并将其踹倒,政其重伤。吉某迅即逃离现场。
    同年1月21日,吉某被提起公诉。吉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地铁运营公司的监控录像表明二人在地铁上大打出手时,确是童某先动的手。人民法院对吉某的辩称没有采信,最终对吉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人民法院对吉某的辩称没有采信的原因是( )。
    A.吉某的行为巳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B.吉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C.吉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D.吉某重伤童某时,吉某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童某的侵害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釆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亊责任。吉某重伤童某时吉某的合法权益显然未受到童某的丧害, 故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 第3题:

    杜某拾得一皮包,内装提货单、现金等财物。次日,杜某见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上写“如有拾得者,酬谢2000元”。杜某遂将皮包返还失主,但在向失主请求酬金时被拒绝。对此,应(  )。

    A.杜某应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拾得人有报酬请求权
    B.无偿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但无权获得报酬
    C.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给予拾得人所要求的报酬
    D.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给予2000元报酬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没有规定拾得人的法定报酬请求权,但是在悬赏寻物的情形下,拾得人有权获得悬赏中注明的酬金。

  • 第4题:

    2015年1月8日,甲市A区居民吉某与该市B区居民童某因在地铁上争座位而发生争执,二人大打出手。五分钟后被周围群众拉开。尔后,童某前往隔壁车厢,并在该市C区的某站下车。吉某觉得在斗殴中吃亏,遂在童某下车后尾随童某伺机报复。当童某行至该市C区一胡同时,吉某趁童某不备突然冲向童某并将其踹倒,致其重伤。吉某迅即逃离现场。同年1月21日,吉某被提起公诉。吉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地铁运营公司的监控录像表明二人在地铁上大打出手时,确是童某先动的手。人民法院对吉某的辩称没有采信,最终对吉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人民法院对吉某的辩称没有采信的原因是()。
    A.吉某的行为已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B.吉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C.吉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D.吉某重伤童某时,吉某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童某的侵害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吉某重伤童某时,吉某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童某的侵害,故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 第5题:

    童某,男,32岁,原系某厂采购员。
    林某,女,28岁,同厂工人。
    童某于1997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999年10月,童又起意欲强奸厂里的同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由林某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某家中。晚饭时,童某、林某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童某唯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捂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又生恶念,用双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童某掩盖罪行。当晚,童某、林某二人将平某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童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对童某与林某依法应当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解答的一个关键点在于童某在具体实施强奸平某的犯罪过程中,遭到平某的反抗而未遂时,临时起意决定杀死被害人平某,这时强奸行为已经结束,另外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性质。
    (1)童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包庇罪。
    (3)童某与林某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强奸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童某,因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奸罪(未遂)、包庇罪两罪进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