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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或亡,其朋友董某将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协议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经查,潘某已82岁高龄,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

题目
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或亡,其朋友董某将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协议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经查,潘某已82岁高龄,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
B.潘乙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
C.潘乙遗产应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
D.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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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王老太太寡居多年,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王甲、王乙长大成人。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工作在外地,而王老太太又积劳成疾,王甲、王乙遂委托表哥潘某一家照顾老太太。三年后的一天,王老太太突然去世,由于路途遥远无法通知到王甲、王乙,潘某一家自行安葬了王老太太,并将王老太太遗留的三间平房卖给邻居刘某得款10万元。王甲和王乙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潘某返还卖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潘某返还所得款10万元,并于2013年6月24日和7月2日将判决书分别送达王甲和王乙。王甲不服,认为判决不公,且未判决潘某赔偿精神损失,遂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该案在=审中,关于原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王甲和王乙作为上诉人,潘某作为被上诉人
    B:王甲作为上诉人,潘某作为被上诉人,王乙作为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C:王甲作为二审原告,王乙和潘某作为二审被告
    D:王甲和王乙作为二审原告,潘某作为二审被告

    答案:B
    解析:
    【考点】上诉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其中最后一个收到裁决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本案中王甲和王乙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所以应以王乙收到判决之日起计算上诉期限。故B项正确。


    【考点】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王甲只是对与潘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王乙的利益。因此,潘某应作为被上诉人,王乙应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B项正确。


    【考点】二审法院对一审中未作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一审法院对王甲在一审中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未作处理,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D项正确。


    【考点】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可知,D项正确。

  • 第2题:

    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根据《保险法》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
    D.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不得向刘某主张赔偿请求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损失赔偿原则。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知,潘某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其不能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只能请求甲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A错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据此可知,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以相应扣减全部赔偿额,即无须再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选项B正确。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据此可知,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不能以潘某的名义行使,选项C错误。保险人依照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甲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不足以弥补的损失,潘某可向刘某请求赔偿,选项D错误。

  • 第3题:

    某建筑公司瓦工潘某,在生活照明电源跳闸时,擅自离岗,跑到四层管道井内的绝缘垫上带电接宿舍生活用电线路,由于潘某二手分别触及相线和中性线,即引发触电,其兄发现后将电线拉开时,潘某向下坠落至二楼平台上,当场死亡。 本件事故的原因分析为:()

    • A、潘某无证操作
    • B、线路上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C、潘某同时触及相线和中性线
    • D、没有保护接零安全措施

    正确答案:A,C

  • 第4题:

    潘某生前曾与他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他的邻居对潘某尽了义务。潘某却在他去世前10天又留下一份遗嘱。潘某去世后,他的女儿从远方赶回来,要求按遗嘱继承遗产。下列关于潘某遗产继承说法正确。()

    • A、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 B、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应按遗赠抚养协议继承
    • C、应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 D、应先由潘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嘱抚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正确答案:B

  • 第5题:

    电焊班长冶某带领焊工潘某等人进行油管廊架焊接任务,潘某发现电焊机龙头线不够长,在未分断电源的情况下,就进行龙头线加长的接线工作,由于潘某未穿工作鞋,当赤手掐住线头时,即引起触电,等到冶某发现已为时太晚,潘某触电死亡。 根据规范要求本案违规之处为:()

    • A、潘某无电工作业证进行电工操作
    • B、潘某未按要求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C、龙头线接线加长
    • D、潘某未断电作业

    正确答案:A,B

  • 第6题:

    被继承人韩某于1999年病逝,遗有房屋一栋及人民币10万元。韩某的长子韩龙以自己多年与父亲同住为由,将房屋及10万元钱均据为己有。韩某的次子韩虎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合理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法院立案后查明:韩某之妻潘某尚在,现与女儿韩燕在外地一起生活。法院通知潘某和韩燕参加诉讼,潘某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的分割既不同意韩龙的意见,也不同意韩虎的意见,韩燕表示愿意继承遗产,但不愿意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

    • A、韩龙
    • B、韩虎
    • C、潘某
    • D、韩燕

    正确答案:B,D

  • 第7题:

    不定项题
    张某为养牛专业户,因遇大雨牛棚倒塌,张某饲养的5头牛走散,分别被甲、乙、丙、丁、戊拾得。依照相关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戊拾得牛五后,等待失主前来认领。不久牛五又被潘某偷走,一年半后戊和张某发现牛五在潘某处,潘某为牛五花去草料费40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戊对潘某享有牛五占有返还请求权

    B

    张某对潘某享有牛五占有返还请求权

    C

    张某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后应向潘某支付草料费400元

    D

    张某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后无须向潘某支付草料费400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多选题
    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B

    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C

    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

    D

    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另据《保险法》第55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潘某就自己的古玩所投保险为不足额保险,甲保险公司只需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潘某的部分损失,而不需要赔偿潘某的全部损失。
    B项,《保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如果刘某已经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金。
    C项,《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解释(二)》第1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甲公司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D项,《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

  • 第9题:

    多选题
    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或亡,其朋友董某将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协议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经查,潘某已82岁高龄,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

    B

    潘乙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

    C

    潘乙遗产应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

    D

    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中,潘乙所写郑重声明应属于自书遗嘱,虽然在立该遗嘱时,董某与其为婚外同居,但在遗嘱生效时,董某与潘乙均为未婚,其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潘乙将其遗产遗赠给董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选项错误。《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题中,潘乙为盖房而向村里借款1万元系其应负债务,其遗产应当先偿还该债务后再执行遗赠或者继承,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题中,潘某年已82岁,又无养老金和退休金等生活来源,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潘乙所立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留份,其遗产扣除该必留份后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

  • 第10题:

    问答题
    潘某是某专科学校的教师。1988年,潘某与刘某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89 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0年潘某生了个儿子。1990年刘某以夫妻共同存款 与另外两个人合伙办一纺织厂,该厂固定资产价值62万元,流动资金21万元。其中50 万元为银行贷款,还贷后的盈利按各1/3比例偿还;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工厂开办1 年后盈余75万,偿还银行贷款50万及交纳税款后还剩下12万,合伙人协商将12万继续 投入再生产。1992年,刘某用办厂赚的钱购得住房一套,还有9.5万元存款。 随着工厂规模的扩大,刘某越来越忙,没有时间顾及家务,不注意培养感情,夫妻关系 日渐冷淡,潘某虽然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但整日不见丈夫,感到十分寂寞,逐渐对丈夫 产生不满。为弥补感情上的空虚,潘某经常去找同事路某聊天,时间长了,两人产生感 情,潘某便萌生了与丈夫离婚而与路某结婚的想法。潘某多次想找刘某谈谈感情问题,但 均因刘某没有时间或话不投机而没有谈成。潘某绝望了,2004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要求与刘某离婚,但两人对财产分割争持不下。对9.5万元存款及住房应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 房产和9.5万元存款是潘、刘二人在婚后所得,也是从工厂经营收益中而来,故潘某和刘某对此享有平等的权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等分割。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潘某(男)原系远亲关系,自幼相识,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与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晓。1984年4月,潘某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李某知晓上述情况。结婚登记时,潘某的父母坚决反对。潘某单位在其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坚持认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单位出具结婚证明。但婚后5年多的时间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抚养,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该古画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古画是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潘家祖传财产。李某不能对古画享有权利。但李某仍主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一半的古画享有权利。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被告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否为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李某依法对多少张古画享有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是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本案中的16张古画是被告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其母对一部分古画也享有继承权。李某依法可分得2张古画。16张古画是被告潘某的父亲和母亲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各8张,潘父死后,其所有的8张画由潘某和其母王某继承,各4张,被告潘某所得的4张为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可分得2张。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根据《保险法》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

    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B

    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C

    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

    D

    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不得向刘某主张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 B,C
    解析:

  • 第13题:

    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的妻子找到该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潘某和副科长李某帮忙,并送二人各1万元。潘某和李某为陈某开脱罪责而出谋划策,最终被害人出示了一份陈某强奸不成立、是自愿行为的申请,潘某向该案的承办人提出对陈某取保候审,陈某因此被释放。对潘某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潘某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主体
    B.潘某的行为只是使陈某改变了强制措施,但其仍然可以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所以潘某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并不是很严重
    C.潘某的行为已经使陈某脱离司法机关侦控。行为性质很严重
    D.潘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潘某的行为致使嫌疑人陈某脱离侦控,行为性质严重,构成徇私枉法罪。

  • 第14题:

    潘某系某化工厂职工,与其家人共同居住在该厂提供的用库房新改建的宿舍内。数月后,潘某及其家人不同程度的出现身体肌肉疼痛等症状,确诊为多发性神经病变。后经查,潘某所居住的宿舍曾经是该化工厂放剧毒化工产品的库房,潘某及其家人受伤系有该剧毒化工产品残留物质所致。关于潘某及其家人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由该化工厂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B.由该化工厂承担全部责任
    C.由潘某自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D.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本题中某化工厂使用存放过剧毒化工产品的库房作为员工宿舍造成潘某及其家人伤害,应由该化工厂承担全部责任,高度危险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选项B、D正确。

  • 第15题: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潘某(男)原系远亲关系,自幼相识,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与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晓。1984年4月,潘某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李某知晓上述情况。结婚登记时,潘某的父母坚决反对。潘某单位在其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坚持认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单位出具结婚证明。但婚后5年多的时间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抚养,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该古画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古画是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潘家祖传财产。李某不能对古画享有权利。但李某仍主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一半的古画享有权利。被告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否为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李某依法对多少张古画享有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是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本案中的16张古画是被告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其母对一部分古画也享有继承权。李某依法可分得2张古画。16张古画是被告潘某的父亲和母亲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各8张,潘父死后,其所有的8张画由潘某和其母王某继承,各4张,被告潘某所得的4张为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可分得2张。

  • 第16题:

    潘某系某市公安局民警,2011年6月3日,受指派到某烟草局的执勤点协助查处制售假烟活动,在执勤的过程中,潘某拦下了一辆运送烟草的车辆,经盘查车内装有假烟12箱,价值10万余元,车主告知潘某这一车货是潘某表兄李某让其帮助运输的,随后,在潘某的护送下,该车顺利通过执勤点民警的检查,潘某的行为()。

    • A、构成渎职罪
    • B、构成徇私枉法罪
    • C、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 D、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 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正确答案:A,D

  • 第18题:

    潘某是某专科学校的教师。1988年,潘某与刘某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89 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0年潘某生了个儿子。1990年刘某以夫妻共同存款 与另外两个人合伙办一纺织厂,该厂固定资产价值62万元,流动资金21万元。其中50 万元为银行贷款,还贷后的盈利按各1/3比例偿还;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工厂开办1 年后盈余75万,偿还银行贷款50万及交纳税款后还剩下12万,合伙人协商将12万继续 投入再生产。1992年,刘某用办厂赚的钱购得住房一套,还有9.5万元存款。 随着工厂规模的扩大,刘某越来越忙,没有时间顾及家务,不注意培养感情,夫妻关系 日渐冷淡,潘某虽然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但整日不见丈夫,感到十分寂寞,逐渐对丈夫 产生不满。为弥补感情上的空虚,潘某经常去找同事路某聊天,时间长了,两人产生感 情,潘某便萌生了与丈夫离婚而与路某结婚的想法。潘某多次想找刘某谈谈感情问题,但 均因刘某没有时间或话不投机而没有谈成。潘某绝望了,2004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要求与刘某离婚,但两人对财产分割争持不下。对9.5万元存款及住房应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房产和9.5万元存款是潘、刘二人在婚后所得,也是从工厂经营收益中而来,故潘某和刘某对此享有平等的权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等分割。

  • 第19题:

    问答题
    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潘某是某专科学校的教师。1988年,潘某与刘某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89 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0年潘某生了个儿子。1990年刘某以夫妻共同存款 与另外两个人合伙办一纺织厂,该厂固定资产价值62万元,流动资金21万元。其中50 万元为银行贷款,还贷后的盈利按各1/3比例偿还;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工厂开办1 年后盈余75万,偿还银行贷款50万及交纳税款后还剩下12万,合伙人协商将12万继续 投入再生产。1992年,刘某用办厂赚的钱购得住房一套,还有9.5万元存款。 随着工厂规模的扩大,刘某越来越忙,没有时间顾及家务,不注意培养感情,夫妻关系 日渐冷淡,潘某虽然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但整日不见丈夫,感到十分寂寞,逐渐对丈夫 产生不满。为弥补感情上的空虚,潘某经常去找同事路某聊天,时间长了,两人产生感 情,潘某便萌生了与丈夫离婚而与路某结婚的想法。潘某多次想找刘某谈谈感情问题,但 均因刘某没有时间或话不投机而没有谈成。潘某绝望了,2004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要求与刘某离婚,但两人对财产分割争持不下。对纺织厂520万元资产两人应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 520万元的资产中,l/3为刘某在合伙工厂中所享有的份额,潘、刘二人应就这l/3进行分割。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11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入伙,潘某尽管没有参与经营,但依照法律规定,合伙工厂所得收益中属于刘某的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故潘、刘二人应就520万元资产中的1/3进行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潘某(男)原系远亲关系,自幼相识,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与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晓。1984年4月,潘某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李某知晓上述情况。结婚登记时,潘某的父母坚决反对。潘某单位在其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坚持认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单位出具结婚证明。但婚后5年多的时间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抚养,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该古画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古画是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潘家祖传财产。李某不能对古画享有权利。但李某仍主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一半的古画享有权利。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原告明知被告患有精神病而与之结婚,但被告婚后5年多未痊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潘某失踪8年,经公安机关侦查仍下落不明。潘某的妻子及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潘某失踪,法院审理后宣告潘某失踪,并指定潘某的妻子为财产代管人。妻子代管着潘某百万元财产,不愿申请宣告潘某死亡,潘某的父亲便单独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潘某死亡,这种情况可以吗?

    正确答案: 法院在此案的处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可以看出,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其不愿意申请宣告死亡,其他顺序的人不能越位申请宣告死亡。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就其利益的权衡有所不同。配偶最为特殊,与失踪人有最为亲密的人身关系,因为宣告死亡意味着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配偶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相比,在宣告死亡问题上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宣告死亡是利害关系人按照顺序申请,并没有确定配偶为唯一的申请人。在查明配偶基于财产掌控或恶意转移财产等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不提出申请,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权。
    我们同意另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上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长期失踪人所涉及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生活秩序得以保障。从我国《民法通则》的原文来看,第二十三条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无先后顺序之分。如果因为第一顺序的配偶基于各种原因长久不申请宣告死亡,而无法启动宣告死亡的程序,失踪人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将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显然与立法的本意相悖。
    第二,宣告公民死亡后随之而来的就是遗产的继承问题,《继承法》明确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配偶不申请宣告死亡,其他继承人永远也不可能继承遗产,这等于变相剥夺了其他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比如男方先后有两个妻子,与前妻生育了子女。男方失踪多年,现任妻子基于财产因素拒不申请宣告男方死亡就会导致无法启动继承程序,男方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继承权将实际落空。至于说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子女的配偶)支付赡养费,这和财产继承完全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财产数额的取得上也可能相差甚远。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是1988年出台的,20年后的今天,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公民的财产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时制定司法解释时恐怕没有考虑到配偶一方可能基于控制财产的目的而恶意拒绝宣告死亡的情况。从配偶本身来说,宣告死亡的确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终止,但不宣告死亡,夫妻一方失踪的现实也无法改变。如果说配偶与失踪一方感情深厚,其完全可以选择不再结婚,万一以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就自然恢复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宣告死亡对配偶一方的身份关系并无太大损害。当配偶的身份关系(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与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变相剥夺法定继承权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该保护谁的利益,应该是比较清楚的,更何况那种假借感情之名实为控制财产的情形了。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确立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明确配偶为申请宣告死亡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具有合理性。如果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顾失踪人亲属的感情抢先申请宣告死亡,显然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因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有先后顺序之分,但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基于掌控财产等目的拒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给予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救济手段,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公平理念。
    针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问题,梁慧星教授在给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讲授“民法解释学”时指出:根据最高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第一顺序配偶不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其他人无权提出申请。但如果第一顺序配偶拒不提出申请,目的是为了得到财产,这样就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应有顺序,另一种认为不应该有顺序,到底哪一种解释正确?我们用目的解释方法来探讨这一问题。死亡宣告程序与宣告失踪是完全相同的,但宣告死亡的财产需要继承,由继承法具体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决不是保护被宣告死亡人,而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失踪宣告的立法目的却是为了保护失踪人,对其财产需指定财产代管人,两种情况的立法目的截然不同。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目的,其配偶以种种理由拒不提出申请,违背了目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多数学者认为,对配偶恶意拒绝宣告死亡的情形应该有救济手段,否则会严重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其结果背离了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初衷。
    因此,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下,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电焊班长冶某带领焊工潘某等人进行油管廊架焊接任务,潘某发现电焊机龙头线不够长,在未分断电源的情况下,就进行龙头线加长的接线工作,由于潘某未穿工作鞋,当赤手掐住线头时,即引起触电,等到冶某发现已为时太晚,潘某触电死亡。 根据规范要求本案违规之处为:()
    A

    潘某无电工作业证进行电工操作

    B

    潘某未按要求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C

    龙头线接线加长

    D

    潘某未断电作业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在二审中,关于原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王甲和王乙作为上诉人,潘某作为被上诉人

    B

    王甲作为上诉人,潘某作为被上诉人,王乙作为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C

    王甲作为二审原告,王乙和潘某作为二审被告

    D

    王甲和王乙作为二审原告,潘某作为二审被告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②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③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王甲只是对与潘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王乙的利益。因此,潘某应作为被上诉人王乙应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