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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 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 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 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

题目
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
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
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
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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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因孙某欠款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对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张某提起荆事附带民事诉讼

    C.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

    D.法院应当将此案与孙某盗窃案合并审理


    正确答案:C
    【考点】诉讼中止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结合本题,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偿还欠款,在诉讼中,孙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应当注意的是,张某和孙某之间的欠款纠纷与孙某的盗窃案无关,且并不以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果为定案依据。因此,本题所述情形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所规定的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而不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对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或者将此案与孙某盗窃案合并审理。选项C正确,选项A和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l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由此可见,本题所述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因此,选项B关于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说法错误。考生在对终结诉讼的法定情形进行掌握时,应当注意《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终结的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身份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也就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
    【陷阱点拨】选项A是本题最大的干扰项。不少考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对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其实不熬,孙某的盗窃案与张某和孙某之间的欠款纠纷无关,法院对欠款纠纷作出判决并不需要以孙某盗窃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张某与孙某之间的欠款纠纷。

  • 第2题:

    甲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死刑。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可以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审理本案 B.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本案 C.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D.某甲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行辩护,法庭应当准许


    正确答案:C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不能适用该意见审理。因此,A选项错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而且,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绝对不能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据此.B选项错误。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所有一审程序的合议庭。据此,C选项正确。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法庭审理。对此,《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据此,D选项错误。(注意: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将“指定辩护”修改为“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辩护”,见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34条)

  • 第3题:

    张某因孙某欠款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对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C: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
    D:法院应当将此案与孙某盗窃案合并审理

    答案:C
    解析:
    【考点】诉讼中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题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本题中孙某欠款不还与盗窃两个案件之间没有关联,对孙某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互不影响,所以本题中债务纠纷不以孙某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需要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同理,不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陷阱】我们在解题时不能受到“先刑事后民事”的干扰。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监禁状态时,如果该嫌疑人同时是另一个民事诉讼的被告,那么法律文书可以通过转交送达。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 第4题: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
    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i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第3款规定,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尽管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但可以理解为无论外籍被告人是否能够使用中文交流,法院都应当提供翻译,除非他本人拒绝并出具书面声明。既然需要翻译,这就完全可以说明了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同时,该解释第401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可见外文译本是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因此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同时,根据该解释第35条的规定,被告人委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担任辩护人的,如果该辩护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综合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的辩护人有两大类,一类是律师,另一类是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如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则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如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则该辩护人有可能是外国人(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因此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最高法解释》取消了原解释第31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因此,可见,D选项不再有考查意义,不予评价。本题选A。

  • 第5题:

    某市政府机关职员王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査,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C
    解析:
    。问谍案属于国家安全机关的管辖范围。一般说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 第6题:

    甲省A市副市长涉嫌受贿2000万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拟指定甲省B市管辖。关于本案指定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
    B、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
    C、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D、如甲省高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按照刑事司法体制,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管辖,则应由B市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但侦查机关并非必须是B市检察院,可由其他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选项B错误,审判管辖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不是人民检察院指定。
    选项C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第7题:

    未成年人甲(17周岁,还有两个月满18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被A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甲满18周岁。A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甲犯新的盗窃罪,A区人民检察院对甲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区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公开审判,但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B.A区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得他的父亲同意才能适用

    C.本案中A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违法的

    D.A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甲未满20周岁,本案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A.选项,《刑诉解释》第467条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本案中,甲在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己满18周岁,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本案依法应当公开审判。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本案中,由于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因此,公开审理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A选项正确。B.选项,《刑诉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仅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还得征得辩护人的同意才能适用。据此,B选项错误。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本案中,甲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对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刑诉解释》第46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1)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2)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本案中,尽管甲在犯新的盗窃罪时己经满了18周岁,但其在实施故意伤害罪时未满18周岁,且法院立案时未满20周岁,本案是针对甲故意伤害罪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的,符合少年法庭审理的条件,由少年法庭审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司法解释并没有使用"应当"二字,但根据共同犯罪案件及其他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决定可以推断,前面符合条件的案件是"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据此,D选项正确。

  • 第8题:

    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为敌人指示目标罪被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
    •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正确答案:C,D

  • 第9题:

    约翰,男,32岁,英国某服装公司驻我国办事处职员。某日,约翰酒后驾车将我国公民甲、乙两人撞死后逃逸,后被抓获。有关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
    • B、如需逮捕约翰,由公安机关执行
    • C、由于约翰是外国人,所以本案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
    • D、约翰聘请辩护律师需经公安机关批准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某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B、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 D、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正确答案:B

  • 第11题:

    单选题
    1996年11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2017年3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时现场物证中提取的DNA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2017年7月,最高检察院对陆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核准追诉。在最高检察院核准前,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不得侦查本案

    B

    可对陆某先行拘留

    C

    不得对陆某批准逮捕

    D

    可对陆某提起公诉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在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因此,在核准追诉前,公安机关可以对陆某故意杀人案进行侦查,也可以对陆某先行拘留,检察院也可以对陆某批准逮捕,但是不得对陆某提起公诉

  • 第12题:

    单选题
    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

    B

    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

    C

    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

    D

    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高法解释》第402条第1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B项,《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约翰涉嫌间谍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而不是区法院。
    CD两项,《高法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 第13题:

    美国人约翰和韩国人金顺在美国长期从事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约翰逃往韩国境内,金顺逃人韩国驻美国领事馆中。约翰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美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韩国提供庇护。如果韩国与 美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 A.由于约翰曾从事反对美国政府的活动,因此韩国必须对约翰提供庇护 B.由于金顺是韩国人,因此韩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金顺交给美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韩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金顺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美国予以执行 D.韩国可以对约翰的涉嫌犯罪行为在韩国法院提起诉讼,但韩国没有把约翰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正确答案:D
    因为提供庇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国家的义务。因此,A项中,韩国政府可以庇护也可以 不庇护。故A项错误。B项,金顺虽为韩国人,但他在美国犯罪,美国有权对他的犯罪行为行使属地管辖 权。韩国领事馆在美国提出管辖要求的情况下,应当把金顺交给美国审理,无权拒绝。因为一般国际法上 不承认域外庇护,即通过一国驻他国领事馆或者船舶等进行庇护。关于C项,在现代国际法上,各国审判 权一般只能由本国法院行使,外国驻本国领事馆是无权在本国行使该权力的,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因为约翰从事毒品贩卖活动属于普遍管辖权的罪行,因此韩国对其犯罪行为有权管辖。由于两国间无引渡 条约,“无条约、无义务”,韩国没有义务把约翰交给美国审判。值得一提的是,本题B项可能对有的考生 会产生干扰,因为使领馆的确具有保护本国侨民的职能,但要注意,这种职能的行使不能干涉驻在国的司 法主权。如果本国公民在驻在国遭遇意外不幸或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使领馆应对其提供帮助和协助,但 如果本国公民在驻在国有违法犯罪活动,当然要接受驻在国的管辖。

  • 第14题:

    甲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死刑。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本案

    B.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本案

    C.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D.某甲拒绝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坚持自行辩护,法庭应当准许


    正确答案:C

  • 第15题:

    杰克为美国人,其因酒后驾驶撞死我国公民赵某被A省B市交警查获,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此案:
    倘若杰克为在我国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关于此案适用的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我国司法机关对此无管辖权
    B.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
    C.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涉外程序
    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协助中的特有制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9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故D正确。

  • 第16题:

    甲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死刑。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本案
    B: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本案
    C: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D:某甲拒绝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坚持自行辩护,法庭应当准许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合议庭既可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C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不能依据该审理,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基层法院无权审理。同时,在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不能把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由下级审理,故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条规定,由于甲可能判死刑,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其坚持自行辩护,法庭不应准许,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17题:

    共用题干
    某县水利局以泰强公司在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活动为由没收其采石机械2台、运输汽车3辆。该公司不服向某市水利局申请复议。某市水利局维持某县水利局的决定,并责令其停产。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回答下列1~3题:

    关于本案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某县水利局
    B: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某市水利局
    C: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某县水利局
    D: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某市水利局

    答案:B,C,D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据此,复议加重损害案件,原机关、复议机关各自对各自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某市水利局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某县水利局的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复议加重损害的案件,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原机关,也可以是复议机关,也可以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故C、D项正确。


    《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据此,A、B项正确。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此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已经无法进行开庭审理,自然就无法对此请求作出判决,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二审中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不得作出判决。故排除D项。


    《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根据该款“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的表述,A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据此,B项正确、D项错误。


    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故A项正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据此,B、C、D项均应选。


    《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该条中的“赔偿范围”应理解为赔偿项目,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故本题应选B、C、D。是否给予赔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确定,没有协商、调解的余地,故排除A项。

  • 第18题:

    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
    B、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
    C、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田某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构成重婚,应当对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D、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据此可知,这里是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需要立案侦查时,才需要重新计算,并非一律重新计算。
    选项C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选项D正确,重婚罪属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检察院没有对此提起公诉,则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第19题:

    J国公民罗斯在我国D市因涉嫌走私毒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罗斯在D市期间向市内酒吧、音乐节举办场所大量贩卖从J国走私过来的冰毒,共计200千克。D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D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向D市法院提起公诉。经过D市法院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罗斯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下列关于本案的刑事程序,说法正确的有( )。

    A.本案涉及到外国人,应由检察院予以立案侦查
    B.本案D市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C.本案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应由D市公安局提起公诉
    D.本案涉及到毒品,应有专门法院进行审理
    E.本案涉及毒品数额巨大,应有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程序。选项A、D、E的说法没有合法依据。公安机关无权提起公诉。所以选项C错误。

  • 第20题:

    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约翰,男,32岁,英国某服装公司驻我国办事处职员。某日,约翰酒后驾车将我国乙两人撞死后逃逸,后被抓获。有关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
    • B、如需逮捕约翰,由公安机关执行
    • C、由于约翰是外国人,所以本案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
    • D、约翰聘请辩护律师需经公安机关批准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某市政府机关职员王某,因涉嫌间谍罪而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继而被依法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C、对王某的逮捕应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 D、对王某的逮捕应由人民检察院执行

    正确答案:C

  • 第23题:

    单选题
    警察甲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办理了取保候审。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取保候审由本案的侦查机关执行

    B

    甲取保候审时间已经超过12个月,其辩护人可以为他申请解除该措施

    C

    甲只需经检察院批准,就可以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

    D

    如果甲提供不了足额的保证金,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可同时责令甲提供一个保证人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

    B

    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

    C

    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田某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构成重婚,应当对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D

    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项,《高检规则》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据此,检察院可对互有牵连的挪用公款与重婚并案侦查
    B项,《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其中,“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重婚罪并非重大犯罪,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
    C项,《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针对的是人,而非行为,尽管田某不构成重婚罪,但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对田某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起诉
    D项,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则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