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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能够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是()。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B、张某,曾任东方公司董事长,因其决策违法导致东方公司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D、赵某,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

题目

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能够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是()。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曾任东方公司董事长,因其决策违法导致东方公司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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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C,D
    解析:
    【考点】董事的任职资格【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选项A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故王某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选项B中,张某仅是公司股东,并未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因此其也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选项C中,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符合第(五)项的规定。选项D中,赵某是公司董事长,且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至今未满3年,符合第(四)项的规定。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和D。

  • 第2题: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


    答案:对
    解析:

  • 第3题:

    甲公司于2019年4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

    A.王某,因贪污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14年9月刑满释放
    B.张某,原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于2017年6月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C.徐某,2013年向他人借款1000万元,期限3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牢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16年8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第4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 )。

    A.董事长
    B.执行董事
    C.经理
    D.财务负责人

    答案:D
    解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第5题:

    旭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的是( )。

    A.张某,2017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1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B.王某,被定为董事候选人后不幸因车祸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C.李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17年被宣告破产
    D.赵某,因贪污罪于2014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17年刑满释放

    答案:C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